乌恰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恰农(动防)罚〔2026〕1号
|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6-00353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 2026-02-12 18:35 |
| 名 称 | |||
| 文 号 | 恰农(动防)罚〔2026〕1号 | 有 效 性 | |
| 来 源 |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 ||
当事人:阿XX
性别:XX 族别:XX族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住址:XX省XX县XX镇XX村XX组XX号
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当事人阿XX动物运输未有效期内做落地报告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6年2月2日15时45分许,当事人阿XX到XX县XX局反映动物运输开具不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的问题。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动物检疫监管系统”平台进行“非现场检查”时发现,XX地区XX县XX乡畜牧兽医站开具的编号为:XXXXXXXXXX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出证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落地状态”显示“未落地”。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承运人系阿XX,车牌号为:XXXXXX,启运地:XX地区XX县XX乡XX村XX组。到达地:XX县XX乡XX村XX组,该检疫合格证明所载明的2头牛到达目的地之后,未在有效期内做落地报告。当事人当场承认将牲畜运输至检疫合格证明标注的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向启运地官方兽医申报落地监管的事实。经XX县XX局负责人批准,本机关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阿XX动物运输未在有效期内做落地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三日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目的地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在接收畜禽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行驶证图片,证明当事人违法运输动物的事实;
证据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1份,证明当事人的运输动物未申报落地监管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牧运通截图2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六: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落地报告的违法事实。
2026年2月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阿XX送达了《XX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恰农(动防)罚告听〔2026〕1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阿XX动物运输未有效期内做落地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应当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之规定。依照《农业农村部180号令(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低档次实施处罚”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此次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调查,属于违法程度较轻,符合从轻处罚条件。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XX银行XX县分行(账号4701010XXXXXXXX)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XX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