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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恰县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恰农(农环)简罚〔2026〕4号

索  引  号 K45899617/2026-00584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6-03-25 21:26
名        称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恰农(农环)简罚〔2026〕4号
文        号 恰农(农环)简罚〔〕4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

个人或个体工商户

姓名

木XX

性别

XX

民族

XX族

出生日期

19XX.XX.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

工作单位

和职务

XX

住所

XX县XX乡XX村XX小队 XX号

联系电话

1XXXXXXXXXX

字号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注册码

/

单位

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住所

/

违法事实

经调查,当事人木XX承包经营的XX乡XX村XX小队1块耕地面积为4亩农用地膜未依法及时回收,当事人承认该耕地承包人的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处罚依据及内容

未依法及时回收农用薄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现责令你(单位)〔o立即 / þ2026325日之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o警告;

þ罚款200(贰佰元整).

罚款按照下列方式缴纳:

o当场缴纳;

þ即日起15日内,通过中国农业银行XX县支行账号:4701010XXXXXXXX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告知事项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XX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本机关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地点:XX县XX乡XX村XX小队

 执法人员:玛XX     执法证件号:XXXXXXXXXXX

 执法人员:XX     执法证件号:XXXXXXXXXXX

    当事人确认及签收:木XX

    签收时间2026年325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2026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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