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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恰县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恰农(农机)简罚〔2026〕2号

索  引  号 wqxrmzf00/2026-0081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6-06-26 17:54
名        称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恰农(农机)简罚〔2026〕2号
文        号 恰农(农机)简罚〔2026〕2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

个人或个体工商户

姓名

塔XX

性别

XX

民族

XX族

出生日期

19XX.XX.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

工作单位

和职务

XX

住所

XX市XX乡XX村XXXX

联系电话

XXXXXXXXXXX

字号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注册码

/

单位

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住所

/

违法事实

20266251345分许,XX县XX局执法人员XX县XX乡XX村乡村道路开展农机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塔XX驾驶号牌为新XXXXXX的东风404型拖拉机,牵引联合收割机在乡村道路行驾,属于拖拉机违反规定装运货物行为。

处罚依据及内容

你(单位)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联合收割机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 / 20266 25 日之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00(壹佰元整)

罚款按照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即日起15日内,通过中国XX银行XX县支行,账号:4701010XXXXXXXX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告知事项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XX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本机关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地点:XX县XX乡XX村XX

     执法人员:司XX           执法证件号:XXXXXXXXXXX  

     执法人员:XX           执法证件号:XXXXXXXXXXX  

     当事人确认及签收:塔XX

     签收时间2026625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20266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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