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恰农(农机)简罚〔2026〕 1 号
| 索 引 号 | wqxrmzf00/2026-00818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 2026-06-26 17:46 |
| 名 称 | |||
| 文 号 | 恰农(农机)简罚〔2026〕1号 | 有 效 性 | |
| 来 源 |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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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个人或个体工商户 |
姓名 |
艾XX |
性别 |
XX |
民族 |
XX族 |
出生日期 |
19XX.X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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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XXXXXXXXXXXXXXXXXX |
工作单位 和职务 |
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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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XX县XX镇XX村XX组XX号 |
联系电话 |
XXXXXXXX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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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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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注册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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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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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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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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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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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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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6年6月25日13时46分许,XX县XX局执法人员在XX县XX乡XX村乡村道路开展农机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艾XX驾驶号牌为XXXXX的东风304型拖拉机,牵引联合收割机在乡村道路行驾,属于拖拉机违反规定装运货物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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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及内容 |
你(单位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联合收割机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 / ☑于2026年6 月25 日之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200(壹佰元整)元。 罚款按照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即日起15日内,通过中国XX银行XX县支行,账号:4701010XXXXXXXX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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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事项 |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XX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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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本机关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地点:XX县XX乡XX村XX组
执法人员:司XX 执法证件号:XXXXXXXXXXX
执法人员:玛XX 执法证件号:XXXXXXXXXXX
当事人确认及签收:艾XX
签收时间:2026年6月25日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