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恰农(农机)简罚〔2022〕02号
| 索 引 号 | 24K458996/2022-00742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 2022-04-29 16:09 |
| 名 称 |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 来 源 |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 ||
当事人 个人或个体工商户 姓名 阿XX 性别 男 民族 XX族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 工作单位 和职务 / 住所 新疆乌恰县XX乡XX村 联系电话 / 字号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注册号) / 单位 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住所 / 违法事实 当事人阿XX未按规定办理拖拉机驾驶证移动驾驶操作拖拉机的行为。 处罚依据及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百元以下罚款。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110元(壹佰壹拾元)。 告知事项 1.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立即或者在2022年4月8日内予以纠正; 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乌恰县农村信用联社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乌恰县人民政府或者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乌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杨XX 司XX 执法机关 (印章) 2022年4月8日 执法证件号 31090419002 农业P040004 当事人签收 是否当场 执行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