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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恰县2024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

索  引  号 K45899617/2024-01514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畜牧局 发布日期 2024-05-30 19:15
名        称 乌恰县2024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来        源 畜牧局

一、总体思路与实施原则

(一)总体思路

按照生产生态有机结合,生态优先方针,树立“环保优先,生态立县”的理念,以草原保护与生态恢复为目标,以民生改善为根本,扎实推进草原保护“三项”基本制度,保护和恢复天然草原生态环境。进一步完善草场承包、推进牧户信息采集录入等基础工作,巩固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已取得的工作成果,强化绩效考核,引导牧民合理使用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通过项目整合、资金捆绑,大力实施“行业转人、草原减畜、生产能力转移”,创新草原畜牧业发展模式,增加牧民自我发展能力,加快传统畜牧业改造提升。

(二)实施原则

1、权责到乡、分级落实的原则。实行目标、任务、责任、资金、办法“四到乡(镇)”的管理机制,乌恰县将下达的总任务分解到乡(镇),明确乡为政策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由乡具体组织实施,逐级签订目标责任状,分解任务指标,完善政策落实机制,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任务资金落实到位。

2、因地制宜、稳步实施的原则。以村为单位,因地制宜,按“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结合草原生态健康状况和牧民意愿,科学划定禁牧和草畜平衡区域,落实好禁牧和草畜平衡管护。

3.公平、公开、透明原则。广泛宣传,使每户牧民充分了解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内容。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信息公示制度,加强政府、群众、社会监督,切实做到任务落实到户、补助奖励资金发放到户、服务指导到户、监督管理到户、建档立卡到户,保证政策落实的公开、公平、公正,做到政策实施全程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4.重引导、强效益原则。在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发放到户的基础上,引导牧民将资金用于畜牧业生产设施改善和购置生产资料,增强畜牧业自我发展能力,发挥好补助奖励资金在牧民生产增收中的作用。

5.坚持绩效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的原则。要全面开展对放牧家畜控制、草原生态改善、草牧业发展等情况的绩效评价,加快资金发放,保障资金安全,草牧业发展政策也要遵循支持到户的要求,确保草原补助

二、任务与目标

(一)任务

1.一般性禁牧补助。对退化严重的温性荒漠、高寒荒漠和高寒草原草地实行禁牧封育,按照自治区每年每亩6元的测算标准给予禁牧补助。牧民要自觉履行禁牧义务,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管职责,确保禁牧任务的落实。

2.草畜平衡奖励。对禁牧区域以外的草原根据承载能力核定合理载畜量,实施草畜平衡管理,对履行草畜平衡义务的牧民按照自治区每年每亩2.5元的测算标准给予草畜平衡奖励。牧民要自觉履行草畜平衡义务,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管职责,确保草畜平衡,形成草原合理利用的长效机制。

全县共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总承包面积1443.5063万亩,其中禁牧草场320万亩,实施草畜平衡管理草场1078万亩。发放补助奖励资金4615万元,其中禁牧补助资金1920万元、草畜平衡奖励资金2695万元。县林草部门核减对2016年—2023年征占用面积17888.5352亩;2024年确定总承包面积为1396.21114648万亩,其中禁牧草场319.23711405万亩,实施草畜平衡管理草场1076.974032万亩。发放补助奖励资金4607.857765万元,其中禁牧补助资金1915.422684万元、草畜平衡奖励资金2692.435081万元。

(二)目标

通过对农牧民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全面推行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促进草原生态环境稳步恢复,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为打造全国最美草原奠定基础。引导牧民加快推动草原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提升绿色畜产品生产供应水平,不断拓宽牧民增收渠道,稳步提高牧民增收水平,为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维护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三、责任主体和工作流程

(一)责任主体

1.各级人民政府总负责。乌恰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落实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落实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将落实补助奖励政策纳入年终干部考核目标。县人民政府作为政策实施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协调畜牧兽医局、财政、乌恰县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做好政策实施,确定草原奖补发放对象并建立牧户基本信息、要引导农牧民将草原奖补资金用于购买饲草料,做到专人专责,并将责任单位、责任人及经费落实情况报送乌恰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畜牧兽医局、林业和草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财政部门主要职责:按照自治区下达我县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额度,会同畜牧兽医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拨付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监督检查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畜牧兽医部门主要职责:牵头会同县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编制实施方案,监督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资金发放工作。林业和草原部门主要职责:负责2024年草原奖补发放前需要重新小调整,2016年-2023年征占用面积未核减面积17888.5352亩进行核减。

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测监管工作并确定核定载畜量羊。县财政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和草原局共同组织对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抽查。

(二)工作流程

1.实施方案编制。县畜牧兽医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编制实施方案,结合本县实际,科学编制乌恰县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实施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执行,并报自治州财政局、自治州畜牧兽医局备案,林业和草原局备案,各乡(镇)方案要在5月20日前完成。

2.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补助奖励农牧民信息登记造册工作,将草原禁牧区域和草畜平衡区域落实到具体地块,统计每户禁牧与草畜平衡面积,以及发放补助奖励资金数额,将牧户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畜牧兽医局、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3.开展督查考核。县6月底前组织开展补助奖励政策落实情况督查考核,抽查面不低于50%,县抽查面不低于70%。

4.县按照预算管理制度,在规定的时限内下达补助奖励资金预算。

5.发放补助奖励资金。按照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方案中资金发放流程要求发放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各乡(镇)务必于5月30日前将补助奖励资金全部发放到户,并于6月15日前乡(镇)报送政策实施情况工作总结。

四、工作方案

(一)禁牧方案

1.禁牧区域

拟将生态环境恶劣、退化严重、不宜放牧的草原、风沙源地草原定为禁牧区域,总面积是319.237114万亩。

2024年我县实施禁牧面积319.237114万亩。包括五个乡,其中:黑孜苇乡、吾合沙鲁乡、膘尔托阔依乡、巴音库鲁提镇、铁列克乡境内的天山南坡西段温性荒漠草原禁牧区。降水稀少,蒸发量巨大,草地带状分布不明显,多为7级草地,放牧利用价值不高,但具有重要的生态意义,利用方式上以冬春场为主。

各乡(镇)各村禁牧面积表

序号

乡(镇)名称

面积

村名称

面积

1

黑孜苇乡

1193766.22

库勒阿日克村

323582.45

也克铁热克村

282805.93

阿热布拉克村

24573.84

康什维尔村

272830.95

砍久干村

66973.05

2

吾合沙鲁乡

39627.37

恰提村

292971.14

吾合沙鲁村

106656.23

3

膘尔托阔依乡

699998.27

膘尔托阔依村

300000.00

塔尔尕拉克村

125000.00

萨孜村

149998.27

阿合奇村

125000.00

4

巴音库鲁提镇

449003.43

克孜勒阿根村

449003.43

5

铁列克乡

449975.85

喀拉铁列克乡村

449975.85

合计

3192371.14

13村

3192371.14

     单位:亩

2.禁牧区域管护方案

(1)禁牧区域草原上图。乌恰县根据草原保护需要及退牧还草工程建设实施情况,将草原禁牧工作目标和任务切块分解下达到乡。县将禁牧草原逐块、逐户落实,绘制县级1:5万的禁牧草原分布图,自治州以县级禁牧草原分布图为基础,绘制1:25万禁牧草原分布图。

(2)发布禁牧令。县人民政府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禁牧令》,设立禁牧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改变禁牧区域位置和管护标志,不得阻挠干预管护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3)建立群众参与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村规民约,将禁牧政策纳入村规民约中,使禁牧工作成为广大农牧民的自觉行为。鼓励广大干部群众和农牧民对违反禁牧政策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报告。

(4)加大执法力度。对没有实行禁牧且经多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可以通过取消补助奖励资金,并按《自治区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草畜平衡方案

1.草畜平衡草原区域

全县草畜平衡草场总面积1076.974032万亩。在禁牧区域以外,按照以草定畜原则,将草原承包经营者通过草原和其他途径获取的可利用饲草饲料总量与其饲养牲畜饲草饲料需求量保持动态平衡的草地纳入草畜平衡区域。由于各地条件不一致,草场植被类型有很大差异。但一般有一定放牧价值的季节性利用草场,是牧比较重要的放牧场。

各乡(镇)草畜平衡区域面积及理论载畜量统计表
单位:亩、羊单位、

序号

乡(镇)名称

面积

村名称

面积

核定载畜量羊

1

黑孜苇乡

1279080

库勒阿日克村

299581.00

17664

也克铁热克村

290835.00

16480

阿热布拉克村

133380.00

11242

康什维尔村

165368.00

12796

砍久干村

389916.00

12960

2

吾合沙鲁乡合计

384235

恰提村

281435.00

16212

吾合沙鲁村

102800.00

5922

3

乌鲁克恰提乡

1597374.11

库尔干村

663639.41

21432

琼铁热克村

488495.93

15648

克孜勒库鲁村

177559.57

5700

萨热克巴依村

267679.20

9702

4

吉根乡合计

1259276.25

萨孜村

385308.42

11628

哈拉铁列克村

417896.55

12636

斯木哈纳村

118842.28

3582

沙哈勒村

337229.00

10260

5

膘尔托阔依乡

678573.45

膘尔托阔依村

393040.64

24456

塔尔尕拉克村

81952.45

9613

萨孜村

95547.00

10881

阿合奇村

108033.36

10322

6

康苏镇

235314.44

阿依尕尔特村

235314.44

10290

6

波斯坦铁列克乡

926699.3

乔尔波村

263152.53

12448

依买克村

241983.05

9220

居鲁克巴什村

260779.24

10614

马热加呢库木村

160784.48

4446

7

巴音库鲁提镇

1093388.10

巴音库鲁提村

883267.10

22140

克孜勒阿根村

210121.00

15312

8

托云乡

1990523.96

托云村

622531.40

17204

苏约克村

947551.39

26019

库瓦提村

420441.16

11053

9

铁勒克乡

1325275.71

喀拉铁列克乡村

281651.00

29778

铁列克乡村

1043624.71

21182

合计

10769740.32

10769740.32

353067


2.草畜平衡草原管护方案

(1)各乡(镇)要加强对重要转场路口的检查和转场牲畜的清点,对超出承包草场核定载畜量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置。转场结束后,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不定期对禁牧、草畜平衡区放牧的牲畜头数进行核查,对超载过牧的,按《自治区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各乡(镇)对每家牧户核定的放牧头数进行公示,发动群众相互监督,对于举报查实的群众,可予以一定物质奖励。

(三)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方案

1.发放方式。财政部门会同畜牧兽医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规模制定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分配方案,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流程。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一卡通”上报的发放数据,将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及时足额发放给农牧民,并在卡折中明确政策项目名称,支持草牧业发展的资金要按照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使用。

2.发放流程

第一阶段(1)县畜牧局按照州文件实施方案要求,下发文件乡(镇)。(2)乡政府按照要求,各村安排对草原承包户每名成员的资格审查,享受对象的前期基本信息核对。

第二阶段(1)村召开<四议两公开会〉。(<党支部提议会〉、<村“两位”联席会〉、<村民(代表)决议大会〉、<党员大会审议会议〉。(2)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确认发放清册、实名制台账、牲畜统计表,家庭成员台账等4类台账信息整理。(3)通过四议两公开会议讨论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确认发放名单、实名制台账、牲畜统计表,家庭成员台账等4类台账信息是否存在问题,有问题及时整改,进行公示15天(乡纪委检查委员会监督)

第三阶段(1)村委会对受益户台账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乡人民政府审核。(2)乡人民政府审核后有问题整改,无问题报县畜牧兽医局审核。(3)县畜牧兽医局基本信息各类台账审核后,有问题推送乡政府

第四阶段(1)县畜牧局召集林草部门、各村业务人员,研究确定奖补享受面积,发放资金额度、建立完善的资金发放台账。

(2)林草部门确定奖补享受面积(各乡(镇)、村草原补助享受对象禁牧面积和草畜平衡面积)。(3)畜牧兽医局业务人员和各乡村业务人员确定奖补享受发放资金额。(4)确定奖补享受面积和发放资金额台账,乡政府、村委会进行第二次审核公示7天(乡纪委检查委员会监督)。(5)村委会、乡政府公示期满无异议后,草原奖补相关的材料主要领导和分管理领导相关人员签字(盖章),报送县畜牧兽医局。

第五阶段(1)县畜牧兽医局按照4类台账编制实施方案,并报送县财政局、林草局等部门进行审核。(2)县财政局、林草局审核无异议后,由畜牧兽医局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核批示。

(3)县人民政府审核批示后,报州奖补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核。

(4)州奖补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意见通过后,县畜牧兽医局将资金申请方案提交县财政局。

第六阶段(1)乡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录入“一卡通”系统。(2)县业务主管部门。“一卡通”系统导出基本信息,再次核对审核4类台账。县财政局、畜牧兽医局、林草部门审核无异议后,奖补助资金拨付“一卡通”账户。按照有关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对乡(镇、街道)申报的发放清册及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形成汇总表,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县财政部门审定,同步在“一卡通”系统向财政部门报送乡(镇、街道)站所录入的当期单项补贴项目发放清册。补贴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发放的,(业务主管部门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提交拨款申请,连同“一卡通”系统审核后的补贴发放数据一并提交财政部门审核。畜牧兽医局负责打卡工作、银行打卡成功单和打卡失败的人员推送乡政府,再次核对失败人员信息,奖补资金发放率达到100%完成。(3)县财政部门。审批经业务主管部门上报的发放清册,编制打卡发放汇总表和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将补贴资金和发放清册信息一并提交代发金融机构。对于发放失败的补贴数据,督促业务主管部门及时核实修改相关补贴对象信息,并进行再次补发,直至发放成功。

第七阶段(1)县畜牧兽医局、乡镇、林草部门联合调查草原奖补发放工作,存在问题及时整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的乡(镇),或者个人追究相应责任。

3.资金管理。县财政部门紧盯补助奖励资金发放的落实,做好资金拨付与监管,按月反馈资金使用情况,加快预算执行进度,配合主管部门做好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县主管部门确定资金发放对象和发放标准,督促各乡(镇)和村按规定公示补助奖励资金发放花名册实名制信息,审核汇总资金发放花名册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提交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监管与绩效评价工作;对补助奖励资金领取对象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及时与审计等部门大数据系统进行比对,了解掌握牧户信息变动情况,适时更新实名制信息,确保精准发放。

(四)绩效考核方案

县对各乡(镇)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束后,形成考核工作报告。对存在的问题,各乡(镇)要及时改进。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乡(镇),县将进行追责,并在全县通报。

(五)草地生产力监测方案

县根据本辖区草地类型及利用情况,布控监测区域和监测点数量,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继续完善监测方案,组织实施好草地生产力监测工作。县林业和草原局根据自治区草原技术部门制定的全区草原资源监测方案,负责技术指导,统计汇总监测数据。县相关部门按要求统计监测数据按时上报。

五、实施进度


序号

工作内容

负责单位

2024年度工作计划安排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1

编制2024乌恰县落实农牧民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

领导小组办公室

 

 

 

 

 

 

 

 

 

2

指导资金发放到户

领导小组办公室

3

督导检查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资金发放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4

组织召开年终督查考核

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为切实做好政策贯彻落实工作,自治州畜牧兽医局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2024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要求,抓好政策落实,原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领导小组人员如有变动的要及时进行调整,充分发挥好领导小组的协调作用。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行主要领导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补助奖励政策的落实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范围,切实加强各级政府对补助奖励政策落实工作的领导。

(二)加大宣传,正确引导

充分利用新闻、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采取阿肯弹唱、印发宣传单、宣传册,设立咨询台、张贴标语、布设宣传展板、车载广播等多种形式开展广泛宣传,为落实补助奖励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培养和塑造典型,发挥榜样的示范带动作用。还要培养牧民正确的消费观、积极引导牧民将每年得到的保护补助奖励资金重点用于畜牧业生产上(草原奖补资金用于购买饲草料),发挥好补助奖励资金在生产中的作用。以多种方式引导广大牧民从思想上认识、态度上接受、行动上配合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的开展,变被动实行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为主动自觉行为。

(三)加强监督,抓好落实

县政府要调动和发挥牧民自我管理与相互监督的作用,加大对草原禁牧休牧轮牧、草畜平衡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和对偷牧、过牧行为的执法力度,保护和巩固政策实施成效。县人民政府作为政策实施的主体,要设立公布农牧民补助奖励政策监督电话,接受政策咨询,查证举报事项。县畜牧兽医局、财政、林业和草原部门会同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政策任务和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强化绩效考评工作

县政府按照《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绩效考评办法》,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细化督查内容,严格督查标准,规范督查程序,强化督查效果。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乡(镇)草原生态保护效果、工作进展等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监督,实行绩效考核,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乡(镇)给予表彰,对完不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

同时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的单位,追究相关责任。

乌恰县各乡(镇)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资金分配表

单位:亩、元


序号

乡名称

禁牧面积

享受补助资金6元/亩

草畜平衡补奖面积

享受奖励资金2.5元/亩

享受补助奖励资金合计

1

黑孜苇乡

1193766.22

7162597.34

1279080

3197700

10360297.34

2

吾合沙鲁乡

399627.37

2397764.21

384235

960587.5

3358351.71

3

乌鲁克恰提乡

1597374.11

3993435.29

3993435.29

4

吉根乡

1259276.25

3148190.63

3148190.63

5

膘尔托阔依乡

699998.27

4199989.61

678573.45

1696433.63

5896423.23

6

康苏镇

235314.44

588286.10

588286.10

7

波斯坦铁列克乡

926699.3

2316748.24

2316748.24

8

巴音库鲁提

449003.43

2694020.61

1093388.10

2733470.25

5427490.85

9

托云乡

1990523.96

4976309.90

4976309.90

10

铁列克乡

449975.85

2699855.09

1325275.71

3313189.28

6013044.36

合计

3192371.14

19054226.84

10769740.32

26924350.81

4607857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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