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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恰县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相关制度

索  引  号 WQX025-2020-00000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乌恰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01-15 13:01
名        称 乌恰县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相关制度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应急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政府令第152号)等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推进乌恰县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现制定乌恰县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相关制度。

                                                                                                                                                                   2020年1月15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增进县应急管理局行政行为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特制定本制度。

(一)县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是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有利于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二)县应急管理局信息是指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各职能部门以及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在其经济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乌恰县应急管理局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外,应当及时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公开。

(三)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阻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或者限制其获取信息的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和利用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他人隐私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四)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1.规范管理和发展改革方面:规范性文件以及与应急管理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文件;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2.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扶贫、优抚、教育、健康、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3.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重大城市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以及审计情况。

4.组织机构和人事方面:县应急管理局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县应急管理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各职能科室领导成员的履历、工作分工和调整变化情况;

5.重大决定草案方面: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6.乌恰县应急管理局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复议的受理以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承诺办理事项及其完成情况等。

(五)下列信息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漏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分割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6.尚未确定是否是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以暂缓公开;

7.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信息;

8.内容涉及社会稳定的具体措施和做法免于公开或删减公开。

(六)乌恰县应急管理局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1.乌恰县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

2.乌恰县应急管理局设立资料查询点、信息公告栏;

3.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七)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应当主动及时公开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阅读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写年度报告的科室应当对专有名词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乌恰县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2.主动公开的信息维护更新情况;

3.依申请公开信息、部分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等具体情况;

4.依申请公开信息的收费及费用减免情况;

5.因信息公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情况;

6.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九)乌恰县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工作由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按本制度组织实施,乌恰县派驻纪检组负责监督

(十)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实施信息公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乌恰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由乌恰县人民政府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1.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3.公开信息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4.不依法更正有关申请人本人信息的;

5.违反规定收费的。

(十一)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通过对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设立信息投诉信箱等形式,加强对信息工作的监督.

     乌恰县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为切实做好乌恰县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工作,严肃公开工作纪律,严格责任追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乌恰县应急管理局要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的各项部署,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和严肃认真的态度,大力推进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

(二)严肃政治纪律。按照县应急管理局党组领导主抓、行政监督、相关科室协调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做好县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工作,坚决防止因政务不公开而引发各类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

(三)严格按照县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依法公开,确保县应急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责成相关科室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整改落实。

(四)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各职能科室贯彻落实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纳入本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考核科室和干部的重要依据。

(五)对下列违反《实施办法》的行为,单位主要领导、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情节轻微的,给予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未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时限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在责令纠正的期限内没有改正的;

2.阻碍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的;

3.故意提供错误、虚假的信息的;

4.对投诉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6.相关科室及工作人员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提供信息的,由县派驻纪检组负责人责令将违法所得退还缴费人;无法退还的,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7.机关及工作人员违反保密审查规定公开信息,泄漏国家秘密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开维护社会稳定具体措施和做法以及敏感词句的。

9.法律、法规对上述所列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乌恰县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考核制度(试行)

为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规范乌恰县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考核,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乌恰县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由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具体负责。

(二)乌恰县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考核的主要内容

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是否达到《实施办法》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问题;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是否发生因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

(四)考核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参考群众评议结果等。

(五)考核方法包括日常随机检查、月度抽查、年终考核。

(六)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各等次的标准:

优秀:积极认真施行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信息公开及时、全面、准确,社会评议好。

良好:认真施行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信息公开比较及时、全面、准确,社会评议较好。

合格:施行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社会评议基本满意。

不合格:没有施行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或者有违反信息公开要求,且后果严重的行为,社会评议不满意。

(七)考核的基本程序:

1.制定考核方案,经乌恰县应急管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应急管理局办公室部署,并下发考核细则。

2.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提前下发考核通知;

3.对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4.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的基础上,结合日常检查结果,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八)对于考核评定优秀的科室,由乌恰县应急管理局予以表彰;对于存在问题、考核评定为差的科室,按照《乌恰县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实施责任追究.

        乌恰县应急管理局信息保密审查制度(试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政府令第152号),进一步规范乌恰县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审查;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的审查,适用本制度。

二、基本原则及要求

(一)依法保密,依法公开。

(二)相关科室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相关科室公开信息,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发布、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建立健全符合本行政机关实际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四)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要建立工作机制,实行主要领导下的职能工作机构分工负责制。

三、职责分工

(一)职能科室

1.职能科室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自治州、乌恰县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确定是否予以公开。

2.职能科室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3.对审定的拟公开信息,会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提出审查意见。

4.对拟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须征求有关权利人的意见。

5.督促、检查、指导、协调开展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6.职能科室设定专人具体负责本科室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进行提交复审。

(二)保密工作科室(办公室)

1.负责对本单位职能科室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2.负责对本单位职能科室提出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依法予以确定;下级保密工作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3.承办相关职能科室交办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其他信息,依法提出审查意见。

4.会同相关科室对本单位职能科室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及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进行检查,一经发现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应即责成相关科室采取补救措施。

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各科室应当设定专人开展保密审查工作,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并上报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备案。

(三)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应当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并上报乌恰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备案。

四、工作程序

(一)职能科室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国家保密局令第1号)等保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自治区、自治州、乌恰县有关规定,对本行政机关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职能科室的信息公开工作在保密审查中对相关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应当先征求保密工作科室的意见。

保密工作科室也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报有关部门确定。

(三)职能科室申请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的名称和内容;

2.不能确定的原因。

(四)对职能科室提交确定的申请,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及时告知申请科室,但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五)经保密审查,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公开。

(六)经保密审查,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七)经保密审查,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得公开;但是经保密工作科室征得权利人同意,或者经相关科室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八)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相关科室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九)拟公开的信息经保密审查作出公开或不公开决定前,均应经分管领导批准。

(十)相关科室的文件、资料在形成时,必须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何种密级及其保密期限,并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做出密级标识;同时还必须确定是否属于可公开的信息;可公开的信息要同时确定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并做出相应标识。

相关应对已定密的信息定期进行梳理,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符合解密条件的,应当及时按规定程序进行解密,同时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五、行政复议中涉及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确定

(一)相关科室可以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对有关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确定。

(二)相关科室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对有关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确定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有关信息的名称和内容;

2.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应该公开的理由;

3.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认为属于不得公开的理由。

六、附则

(一)违反信息公开审核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照《乌恰县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机构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适用本制度。

      乌恰县应急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试行)

为规范乌恰县应急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政府令第152号)有关规定,结合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定义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是指除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各职能科室依法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相关科室申请获取的相关信息。

二、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

(一)受理机构

相关科室确定的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负责本科室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受理科室要公开公布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受理的原则

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科室应当予以受理。

相关科室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信息公开申请书格式文本(以纸质文本为主)。相关科室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应当即时登记,并认真记载受理时间。

为方便少数民族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相关科室要提供相应文字翻译处理工作。

不予受理的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相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不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不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的,不予受理。相关科室应当将不予受理的情况登记保存,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从申请受理开始,相关科室就要对办理申请工作过程的全部资料进行妥善管理和保存。必要时可对交流、咨询和答复等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等相关音视频资料也要保存。申请办理结束后,要对相关全部工作资料按行政机关文档管理办法进行归档管理,以备查询。

(三)受理的形式

1.书面申请的受理

(1)通过信函、电报、传真形式提交申请的,相关科室应当至少每日2次查询接收,及时受理申请并予以登记。申请时间以收到信函、电报、传真的时间为准;

(2)当场提交申请的。相关科室在指定的场所当场受理申请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申请书的时间为准。

2.口头申请的受理。原则上,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在受理场所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书,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经过申请人确认生效的时间为准。

三、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查

(一)形式要件审查

相关科室受理申请后,首先应当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提交的申请书是否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及申请的时间等。

(二)实质内容审查

相关科室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首先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乌恰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相关科室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但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相关科室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虽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四、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

(一)分类处理相关科室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按照“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信息不存在的、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不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经审查决定提供的”进行分类处理。

(二)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

1.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相关科室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2.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中由包括本科室在内的两个以上科室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应征得相关科室的同意后,受理申请的科室才能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

3.经审查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科室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相关科室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4.经审查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相关科室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五、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一)答复的期限

相关科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相关科室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因信息处理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15日内予以答复的,应当经县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二)答复的形式

相关科室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相关科室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三)答复的具体情况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相关科室经过审查,并进行分类处理后,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相关科室应当告知申请人向载有该信息的公报、网站或者窗口、指定的查阅场所进行查询,并提供详细的查询方法、具体地址等。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相关科室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相关科室应当告知申请人。

5.依法不属于相关科室公开的,相关科室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6.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相关科室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能够当场更改、补充的,应当准许。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7.相关科室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六、费用收取

相关科室依申请提供信息,除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信息检索、打印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相关科室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收费的项目、标准,依照自治区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和管理权限及程序办理,并要在网站和受理场所等公开公布。

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证明,经受理申请的相关科室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相关科室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七、提供信息不准确的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相关科室提供的信息记录内容错误或不准确的,相关科室应当予以更正。该科室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科室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八、附则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机构依申请公开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宜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申请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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