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前位置:
  2. 首页 > 政务公开 > 应急管理局 > 文件
  3. > 正文

关于印发《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做好节后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24K458996/2022-00597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乌恰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2-02-21 12:33
名        称 关于印发《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做好节后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        号 恰应急字〔2022〕2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应急管理局

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工贸企业:

为切实做好我县2022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国“两会”期间和节后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夯实企业安全管理基础,确保企业顺利进入开工复工状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安全风险防范做好春节后矿山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精神,以及自治区、自治州关于复工复产工作的安排部署,坚决克服盲目乐观,松懈麻痹思想,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守牢安全底线,扎实做好节后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为冬奥会、冬残奥会、全国“两会”的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突出重点领域,切实做实做细复工复产安全方案工作。

各企业要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突出重点环节和薄弱部位,以更高标准、更严的要求、更实的作风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

非煤矿山: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对存在重大风险管控措施不力、重大安全隐患整治不合格的,对从业人员数量不清、管理人员不到位的,对外包施工单位资质审查未通过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

危险化学品:复产复工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落实《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等要求,认真开展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要制定开工技术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领导在岗带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全员培训制度,确保自动化控制系统及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预警系统正常运行,不得“带病”复工。

工贸企业:要突出涉氨制冷、粉尘涉爆、有限空间作业等重点领域的隐患排查,加大对机械设备、电器线路、消防安全等隐患排查,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三、强化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复工复产各项工作

各生产经营单位强化主体责任落实,按照安全责任、安全培训、安全投入、现场管理和应急救援“五到位”要求,切实做好复工复产各项准备工作。一是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规定,扎实开展复工复产前的自查自改;二是对新上岗人员、转岗人员严格依法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对其他返岗人员尤其是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岗前再教育再培训,务必使每位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掌握安全生产基本技能;三是对生产系统、设备设施、电器线路等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和维护,对各类生产场所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对检查出的问题隐患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报告有关负责人和相关监管部门,并及时组织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进行治理,严禁盲目复工复产。四是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及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和安全监理等管理人员在复工复产前必须到岗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深入现场,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复工复产工作方案,明确复工复产工作计划、工作步骤、时间节点及自查自纠内容、防范措施和责任人员,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必须最终经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上报监管部门验收。五是自查自纠工作完成后,企业要自行组织力量严格检查验收,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人要对自查自纠验收结果严格审查把关并签字确认;复工复产方案和验收情况要建档保存,供安全监管部门备查。凡未经自查自纠验收合格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

四、复工复产程序和范围

(一)复工复产范围和时间

1、复工复产范围是全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工贸企业,复工复产时间暂定于2022年2月15日起。

2、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项目“三同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

3、因春节原因自行停工、停产或之前长期停工停建的,有意向开工且手续在有效期内所有企业。

(二)验收方式

1、需要恢复生产经营或施工建设的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必须制定复工复产方案,自行组织检查验收,认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向应急管理局提交复工复产申请,说明复工复产时间、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项,并提供企业复工复产检查验收情况等材料。应急管理局同意企业复工复产申请后,对企业进行启封并检查,下达整改文书。

2、企业整改完成后,开展复工复产检查验收工作,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县应急管理局经上报县政府同意后下达复工复产通知书;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复工复产;对弄虚作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严肃查处,对重大隐患限期不能整改的,提交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3、复工复产的企业要制定详细的复工复产方案,明确复工复产程序、检查内容和验收标准并严格执行,地下矿山要对提升、排水、通风、供电、压风、采矿、掘进、运输等生产系统设备设施开展一次全面彻底的检查,确保设备能够正常、安全运行。进入采场和掘进前必须携带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经检测合格后,作业人员方可进入;要严格执行顶板管理制度,及时清理浮石。露天矿山要对所有穿孔、铲装、运输等设备和边坡开展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确保边坡参数符合设计要求。企业要对全体员工进行复产前安全意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等方面的再教育、再培训,严格执行上岗前安全技术交底,严禁盲目复工复产;新上岗职工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的内容和学时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长期停产的矿山企业恢复生产前,要对提升、排水、通风、供电、压风等所有系统、所有设备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验收,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要及时更换或者淘汰。停产时间超过6个月的矿山,恢复生产前必须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结论为合格的方可恢复生产。准备恢复建设的矿山要严格执行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外包工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矿山企业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式样,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切实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和矿山建设的有关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4、县应急管理局严格按照复工复产验收工作计划和验收标准,规范验收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到成熟一个、验收一个,合格一个、复工复产一个。地下非煤矿山、危化等高危行业企业经县级人民政府验收、县级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复工复产。其他行业经县级主管部门验收后方可复工复产。对于主要负责人、生产技术负责人、安全主管、关键岗位技术人员不在岗的企业;特种作业人员、重要岗位作业人员不足,无法保证生产作业正常运转的企业;转岗作业人员、新进员工未接受“三级”安全教育的企业;未制定复工复产方案,未辨识风险、排查隐患,未落实防控措施的企业;证照不齐全、手续不完善的企业和项目;未依法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措施的企业,一律不得复工复产。同时,要通过电话、网络、微信群等远程服务和现场指导等方式,加强对企业复工复产的指导与服务,重点做好教育培训、检维修、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对于复工复产条件不达标企业,要通过专家帮扶指导、第三方机构技术支持,帮助企业尽快恢复生产。

五、验收标准

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验收实行否决制,凡是存在《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表》之一,或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矿山企业,一律不予通过验收。

(一)通用类

1.是否按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制定复工方案,形成自查自纠总结报告。

2.是否开展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定安全培训计划,建立安全培训档案,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进一步完善员工“三级安全教育”一人一卡制度,明确培训时间、内容、成绩、授课老师等,并填写规范。

3.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单位作业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资格证、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采掘施工单位书面告知等证照、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4.是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机构设置、人员任命文件是否及时更新。

5.已批准的采矿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是否发生重大变更。

6.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是否制定并及时修订,是否落实到各岗位、各工种,并以文件形式印发。

7.矿山企业是否按照《非煤矿山领域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制定本单位风险分级管控方案。

8.严格规范非煤矿山工程发、承包安全管理,甲、乙双方相关资质是否到期、是否与矿山工程相符、是否向所属应急管理部门进行书面告知;是否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技术交底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将工程发包给不符合安全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施工。

9.矿山是否制定全年安全生产投入资金计划,上一年度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是否符合标准。

10.企业复产前各部门、各岗位职工是否层层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11.是否全员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在有效期内。

12.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是否达到100%.

13.是否按照要求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向所属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14.是否按规定配发劳动防护用品。

15.是否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并建立档案。

16.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安全标准化是否达标并在有效期内。

17.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设备、材料。

18.是否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

(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1.安全出口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设计要求。

2.是否及时填绘图,或者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3.矿山排水系统是否与设计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4.是否存在图纸造假、图实不符、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5.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否完成建设并正常使用。

6.特种设备设施是否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7.矿井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者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要求。

8.是否按要求配齐具有矿用产品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9.往井下运送人员、物料和火工品车辆是否使用湿式制动(等24条重大事故隐患;详见重大事故判定标准)。

(三)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

1.边坡各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是否有年度采矿计划,是否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

3.是否落实边坡安全措施,是否对高陡边坡进行边坡稳定性监测。

4.是否严格实行湿式凿岩作业、机械二次破碎和机械铲装作业。

5.安全隐患整改是否落实到位。

6.排土场安全度是否为正常级。

7.矿山道路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临崖一边有无车挡及各类警示标志(等12条重大事故隐患;详见重大事故判定标准)。

(四)尾矿库

1.是否按设计放矿、筑坝,坝体稳定性、安全超高、干滩长度、浸润线埋深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排洪、排渗设施运行是否符合设计规范。

3.是否按要求建立监测监控系统并有效运行。

4.是否落实定期巡查和值班值守制度。

5.安全隐患整改是否落实到位的(等12条重大事故隐患;详见重大事故判定标准)。

(五)危险化学品(加油站)

1、是否依法申领、按期换发或变更生产、经营许可证及备案证明。

2、是否企业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是否成立本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安委会主任。

3、是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是否有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并签订责任书,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按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是否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包括教育培训、防火、动火、用火、检修、废弃物处理)制度,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需有剧毒化学品的管理内容(包括剧毒物品的“双人双锁”制等)。是否有完善的经营、销售(包括采购、出入库登记、验收、发放、出售等)管理制度,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需有剧毒化学品的管理内容(包括销售剧毒化学品的登记和查验准购证等),是否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制度是否建立安全检查(包括巡回检查、夜间和节假日值班)制度是否有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是否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5、是否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要求建设并投入使用。

6、生产、经营工艺与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要求。

7、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淘汰设备、设施。

8、是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计划进行演练。

9、是否辨识危险源,划分风险等级,按照双重预防机制要求将隐患分级管控。

10、是否辨识有限空间,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台账,严格落实有限空间制度和要求。(等其他行业要求)。

(六)工贸企业

1、是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2、是否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操作作业规程。

3、是否制定并落实从上到下、企业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员工各岗位、各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

4、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5、是否使用国家明令使用的淘汰设备、设施。

6、是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计划进行演练。

7、是否辨识危险源,划分风险等级,按照双重预防机制要求将隐患分级管控。

8、是否辨识有限空间,制定有限空间台账,严格落实有限空间制度和要求。

9、设备、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转动设备是否安装防护罩(等其他行业要求)。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领导小组要充分认识抓好企业复工复产验收的重大意义,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程序,严格标准,从严把关;各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组织开展好自查自改工作,复工复产工作组要按照自治区、州、县关于复工复产工作要求,对复工复产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证照不全、不按期整改重大隐患、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等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立案查处,确保复工复产验收工作不走过场,保证工作质量。

(二)、严格标准,落实责任:要以本次复工复产检查为契机,确保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工作全部到位。对于出现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情况或停产停建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的地下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对于存在的隐患和问题,要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坚决做到合格一个,复工复产一个;未下达复工复产意见之前,一律不得擅自开工恢复生产和建设。对于在验收工作中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而发生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打击非法,及时移交:复工复产工作组在复工复产验收工作中,对盗采矿产资源、超层越界等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非法违法行为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乌恰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2月20日

解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