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鸿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喀拉当格铁矿处罚
|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5-02603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5-06-20 16:24 |
| 名 称 |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 来 源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乌恰)应急罚〔2025〕5号 (乌恰)应急罚〔2025〕6号 |
|
处罚 名称 |
乌恰县鸿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喀拉当格铁矿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设备设施、未按规定管理危险作业、拒不执行监管指令 |
|
处罚 类别 |
行政罚款 |
|
违法 事实 |
⠂5年5月19日至20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疆局联合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对乌恰县鸿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喀拉当格铁矿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矿山井下照明电缆及通讯电缆使用非阻燃电缆;矿山井下使用的空气压缩机、装载机、临时水仓水泵开关柜、沿脉巷使用的一台小松PC60-8型挖掘机、运输车辆未取得矿安标志;有一处作业点使用砂轮进行切割或磨光作业,企业未按动火作业进行管理;检查时矿山工业场地破碎厂及烘干系统正在生产,拒不执行2024年9月11日我局检下发的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
|
处罚 依据 |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和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6.5.1、49.5.1、43.5.1的规定,决定给予乌恰县鸿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喀拉当格铁矿人民币75000元(柒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矿山主要负责人人民币 1000元(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
处罚 结果 |
决定给予乌恰县鸿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喀拉当格铁矿人民币75000元(柒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矿山主要负责人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
行政相对人 |
乌恰县鸿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喀拉当格铁矿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7C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崔*红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6月20日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