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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恰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

索  引  号 WQX026-2020-00000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乌恰县统计局 发布日期 2020-01-11 20:20
名        称 乌恰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统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政府令第152号)等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推进乌恰县统计局信息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现制定乌恰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

202011日        

乌恰县统计局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为推进和规范乌恰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提高工作透明度,依法行政,现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纸质、移动存储设备及其他存储形式等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外,应当及时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公开。

(三)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阻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或者限制其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和利用政府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他人隐私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四)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五)乌恰县统计局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决策公开。主要包括重大工作部署、重要事项办理、重要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等。

2、经费收支情况。主要列明各项费用的年度预算数、已使用数和当时结余数。

3、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

4、经过会议研究决定应该公开的其他事项。

(六)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分割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6.尚未确定是否是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以暂缓公开;

7.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信息;

8.内容涉及社会稳定的具体措施和做法免于公开或删减公开。

(七)不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积极拓展政府信息公开渠道,通过网络媒体、微博、微信、短信平台等其他载体公开政府信息。

(八)根据《条例》规定,编制乌恰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每年的331日前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阅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对专有名词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乌恰县统计局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维护更新情况;

3.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部分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等具体情况;

4.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收费及费用减免情况;

5.因政府信息公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情况;

6.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九)进一步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对涉及其他单位的信息,在发布前及时进行沟通确认。

(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乌恰县统计局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为切实做好乌恰县统计局信息公开工作,严肃政务公开工作纪律,严格责任追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为推进统计局(以下简称“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乌恰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是指局及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依法行事、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责任:

1、不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署和工作措施的;

2、不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内容开展公开工作的;

3、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政府信息不主动公开的;

4、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不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的;

5、对群众依法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及时办理的;

6、不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搞不完全公开、虚假公开或隐匿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7、隐瞒或不及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出现的严重问题的;

8、作出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相违背的决定的;

9、弄虚作假,应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检查的;

10、阻碍、压制社会监督或对检举、监督、检察人员打击报复的;

11、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造成泄密事件或侵犯他人个人隐私的;

12、不按照规定保存政府信息公开档案资料或造成有关政府信息损坏、丢失的;

13、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干扰政府信息公开和责任追究工作正常开展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包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违纪、违法人员的;

2、利用宗教、宗族、家庭势力干扰公开工作的;

3、无理取闹、纠缠,干扰公开工作的;

4、利用新闻媒体错误引导,引发社会矛盾的;

5、破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设备、设施的;

6其他严重干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

(六)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1、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政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追究责任事项进行全面客观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视情节和后果,除按照相关考核规定处理外,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由局党组对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

3、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除按第二款处理外,由局党组对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4、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相关工作程序,包括申请、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八)本办法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施行。

乌恰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政府令第152号),进一步规范乌恰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乌恰县统计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三)乌恰县统计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五)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1、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2、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3、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六)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2、由信息产生科(室)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3、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

4、主要领导审查批准。

(七)不同科(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科(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科(室)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八)乌恰县统计局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九)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十)乌恰县统计局的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十一)乌恰县统计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十二)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十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本局提出申请,要求本局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十四)各(科)室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各科(室)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十五)各科(室)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县统计局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所需的专项经费应当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十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乌恰县统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试行)

为规范我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政府令第152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定义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

(一)受理机构

乌恰县统计局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点设在局办公室,办公地址:乌恰县民政局综合办公楼四楼乌恰县统计局办公室,办公时间: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1930,夏季:上午10001330,下午16302000联系电话:0908-4623113,传真号码:0908-462311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受理的原则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局办公室关应当予以受理。

局办公室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格式文本(以纸质文本为主)。局办公室应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应当即时登记,并认真记载受理时间。

为方便少数民族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局办公室应要提供相应文字翻译处理工作。

不予受理的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不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不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的,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应当将不予受理的情况登记保存,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从申请受理开始,办公室应就要对办理申请工作过程的全部资料进行妥善管理和保存。必要时可对交流、咨询和答复等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等相关音视频资料也要保存。申请办理结束后,要对相关全部工作资料按行政机关文档管理办法进行归档管理,以备查询。

(三)受理的形式

1.书面申请的受理

1)通过信函、电报、传真形式提交申请的,办公室应当至少每日2次查询接收,及时受理申请并予以登记。受理机构申请时间以收到信函、电报、传真的时间为准;

2)当场提交申请的。局办公室当场受理申请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申请书的时间为准。

2.口头申请的受理。原则上,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在受理场所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书,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经过申请人确认生效的时间为准。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查

(一)形式要件审查

受理申请后,首先应当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提交的申请书是否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及申请的时间等。

(二)实质内容审查

乌恰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首先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自治州《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但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虽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

(一)分类处理

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按照“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依法不属于公开的(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经审查决定提供的”进行分类处理。

(二)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

1.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2.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由包括本局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应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3.经审查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且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4.经审查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联系方式不正确,导致无法联系申请人的,应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一)答复的期限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二)答复的形式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应书面答复申请人。

(三)答复的具体情况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过审查,并进行分类处理后,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向载有该政府信息的政府公报、政府网站进行查询,并提供详细的查询方法、具体地址等。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5.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6.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办公室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7.办公室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六、费用收取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信息检索、打印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收费的项目、标准,依照自治区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和管理权限及程序办理,并要在网站和受理场所等公开公布。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证明,经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七、提供信息不准确的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办公室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应当予以更正。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乌恰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试行)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乌恰县统计局信息公开考核,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乌恰县统计局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

二、乌恰县统计局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考核的主要内容:

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是否达到《实施办法》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

四、考核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参考群众评议结果等。

五、考核方法包括日常随机检查、月度抽查、年终考核。

六、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各等次的标准:

优秀:积极认真施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全面、准确,社会评议好。

良好:认真施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比较及时、全面、准确,社会评议较好。

合格:实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社会评议基本满意。

不合格:没有施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或者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要求,且后果严重的行为,社会评议不满意。

七、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自治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并下发考核细则。

(二)自治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下发考核通知;

(三)乌恰县统计局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自查,提前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的基础上,结合日常检查结果,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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