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若干措施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3-00931 | 主题分类 | 统计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统计局 | 发布日期 | 2023-05-16 17:12 |
名 称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来 源 | 自治区统计局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厅字〔2021〕47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新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加快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的统计监督体系,为精准有效服务自治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统计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和完善统计督察制度,着力提高统计督察效能
1.健全统计督察制度。每年选取2至3个地(州、市)和自治区相关部门开展常规统计督察,五年实现全覆盖。根据工作需要,对被督察地方和部门开展统计督察“回头看”。健全完善统计督察制度,设立督察组长、副组长人选库,建立统计督察检查人才库;建立下级向上级报告年度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制度,构建起从上到下、层层负责的领导责任体系。
2.明确统计督察任务。重点督察各地(州、市)党委、政府和自治区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各项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履行统计法定职责,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等情况,确保统计工作依法依规、优质高效开展。
3.完善统计督察方式。坚持常规统计督察、专项统计督察和统计督察“回头看”相结合,重点检查督察整改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长效制度机制建设情况。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开展专项督察,紧盯不放、强化监督、彻底整改,切实提升依法统计水平。
4.用好统计督察成果。健全督察整改落实体制机制,通过通报、约谈、专项督察等措施进一步压实整改责任。深入分析成因,举一反三,补齐短板漏洞,形成长效机制。
(二)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坚决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
5.健全统计领域数据质量核查制度。各地(州、市)、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加强基层统计人员培训,严格落实基层统计机构对源头统计数据的收集、报送和审核责任,关口前移及早发现并纠正数据失实问题。及时纠正和查处统计数据苗头性质量隐患和问题,不断提高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能力,构建以防为主、防惩结合的制度体系。
6.拓宽统计违纪违法线索渠道。在门户网站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严格执行统计违法举报受理制度,及时规范做好线索受理、登记、移交、办理和反馈工作。统筹运用统计督察、巡视巡察、数据核查等工作成果,提升发现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能力。
7.强化执法核查力度。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强化自治区各部门之间和地(州、市)、县(市、区)协调联动,每年随机抽查一定比例的统计调查对象重点检查统计数据真实性。统筹各级、各行业、各部门统计力量,形成统计执法检查合力。
8.强化统计领域信用建设。用好“信用中国(新疆)”网站、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积极开展统计诚信企业创建。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进行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实现统计违法反面警示与诚信统计正向激励并重,积极营造依法统计、诚信统计的良好氛围。
9.持续清理纠正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文件和做法。严格落实清理标准要求,不得将统计机构作为完成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单位,不得要求下级机构或调查对象按照指定数值填报数据,不得将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数据作为各项评比表彰和资格认定依据。将清理和纠正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文件和做法作为统计督察的重要内容,对各地(州、市)各部门清理情况进行督察。
10.严肃追责问责。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完善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严查滥用公权,有组织实施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进一步健全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制度,依规依纪依法对责任人追责问责。建立健全统计违纪违法责任倒查机制,对已经离任的同样要追究责任,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形成违规必查、违纪必究、违法必惩的执法氛围。通报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曝光典型案例,切实达到查处一起、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
(三)依法独立履行监测评价职能,推动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11.加强经济运行监测。严格贯彻落实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改革任务,不断修订和完善地(州、市)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方法,规范统一核算流程,科学、客观、准确反映地(州、市)经济发展实际。
12.强化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和重点领域发展监测评价。将各地(州、市)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要求情况作为统计监督的重要内容,推动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见效。重点监测评价重大发展战略实施情况、重大风险应对成效、人民群众反映突出问题解决情况以及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等。重点监督领导干部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及民生领域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要求,是否存在履职不力,担当作为不够甚至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问题。重点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及民生领域预期目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区域运行情况监测分析,研判预判经济走势。围绕经济运行中的苗头性、倾向性、趋势性问题开展分析研究,及时反映和揭示问题矛盾,提出针对性建议,为经济平稳运行提供统计监督保障。
13.完善部门统计制度。各相关部门要严格遵守报表审批制度,按照国民经济核算所需行业资料,建立和完善行业、部门统计制度,加大监测力度,提高数据质量。
14.做好领导干部履职情况监督。依法对领导干部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履职尽责情况监督;加强对领导干部保障统计人员依法履行独立统计监测评价职能的监督,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15.发挥国家调查队系统的优势和作用。自治区各级统计部门与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队系统加强统筹协调和高效协作,强化对价格、劳动力、居民收支、乡村振兴等经济社会领域热点难点重点问题的统计调查和分析研究,及时为统计监测评价提供鲜活实情。强化统计监测的专业性和有效性,推动各级政府严格履行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维护统计独立真实监测的职责。
(四)加强对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的统计监督,以高效能统计监督服务高质量发展
16.做好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2020〕5号文件精神细化我区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新党厅字〔2020〕48号),实现对各地高质量发展情况的定量评价。重点评价监督各地(州、市)是否存在只追求速度规模、不注重质量效益,只求短期利益、不顾长远发展等问题,科学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显绩、潜绩以及优势、成效和短板。各地(州、市)、各相关部门对照评价结果,总结工作绩效和薄弱环节,认真查找短板和弱项。充分发挥评价结果的指导作用,树牢正确的政绩观,推动新发展理念加快向行动转化。有效发挥考核激励引导作用,督促各地(州、市)加快补齐短板弱项,科学有效地解决好推动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五)建立健全统计监督协同配合机制,增强监督合力
17.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协调。严格贯彻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中的责任,将统计督察、执法检查、监测评价、评价高质量发展的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评价、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18.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联合工作机制。持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统计领域数字造假问题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通知》,贯彻落实《关于建立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与统计机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落实统计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联合工作机制,不断完善统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结果共享等方面的工作机制。
19.加强与审计部门的协同配合。加强在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中的相互支持、协同配合,实现信息互通、监督衔接。
20.加强与巡视巡察机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协作配合,严格执行《关于建立自治区党委巡视机构与自治区统计局协作机制的意见》,统计机构与巡视巡察机构按规定向对方提供相关情况。
21.加强部门间协调联动。进一步完善统计机构与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推动信息共享,实施综合评价,加强结果运用,确保统计监督提出的措施建议落地见效。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统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部门要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开展统计监督的重大意义。坚持党对统计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统计监督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二)加强统筹协调。自治区统计局要履行统计监督主体责任,加强与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党委巡视办、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等相关部门、单位的统筹协调,定期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统计监督开展情况。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加强协作,自觉接受统计监督,凝聚统计监督工作合力。
(三)积极推动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做好统计监督各项工作,按照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具体化的要求,进一步细化本地本部门任务分工,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听取研究统计监督工作,做好保障工作,推动统计监督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地落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