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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恰县统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索  引  号 WQX026-2018-000037 主题分类 统计
发布机构 乌恰县统计局 发布日期 2018-07-10 13:17
名        称 乌恰县统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统计局

第一条为加强法治统计建设,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法,结合统计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整个过程中,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应坚持严格依法、全面客观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形式。

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全过程的纸质文书材料。

音像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检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以录像、录音、照片等音像资料为形式的电子设备记录材料。

第五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文字记录为主,以音像记录为辅。

第六条进行文字记录,应优先使用现行统一、规范、标准的执法文书;相关执法行为确无相应文书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现行的相关文书予以记录。

第七条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现场检查(稽查)时,应制作数据现场检查(稽查)笔录等文书;

(二)为了防止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书;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五)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接受执法检查的,执法人员应记录具体情况。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进行音像记录,记录员在记录中应以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的方式进行记录,必要时应予以告知,禁止秘密、掩藏记录设备。

第九条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时,语音、录像应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确保视听资料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定期做好办案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记录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擅自修理的,其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条下列执法事项可以采取音像记录方式进行:

(一)对通过举报电话进行举报的,应对举报的电话全程录音;

(二)调查取证时,应对调查笔录,提供资料,证据保全,统计数据与实体核查取证,采取现场检查、抽样调查或听证方式取证等过程中的主要证据进行拍照或录音录像;

(三)对重大案件审查决定时,应对专家论证或集体讨论决定的过程或重要环节进行录音录像;

(四)以留置的方式送达告知或决定书时,应对送达时的过程和现场状况进行拍照或录音录像;

(五)决定执行时,对责令改正的可按决定执行的改正情况进行电脑截屏、截图,拍照或录像。

上述音像资料应由专人严格管理,并随案件档案归档。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记录文书及相关音像记录资料应作为本局作出行政决定的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应全面记录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涉及自由裁量等证据材料;所有记录文书一旦制作完成,禁止擅自修改。

第十二条调查、取证时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同行,并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进行文字记录,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单位。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十四条本局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并实施送达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其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五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文字记录。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应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归档、保存工作。

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第十七条对案卷、音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音像资料的,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十八条本局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音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确保记录介质的使用和存放安全,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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