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统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索 引 号 | WQX026-2018-000039 | 主题分类 | 统计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统计局 | 发布日期 | 2019-08-20 15:07 |
名 称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来 源 | 乌恰县统计局 |
第一条为规范统计行政执法行为,提高统计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统计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县(市)统计局参照本制度规定做好统计执法公示工作。
第三条统计局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统计执法信息,统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统计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便民、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统计局要利用统计门户网站对统计执法相关内容进行公示,应当建立相关平台与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有效链接,同时所有执法公示信息应推送至区政府门户网站,实现公示信息互联互通。
第六条统计局应当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本单位网站公示下列内容:
(一)本单位的职责、权力清单、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二)承办机构;
(三)本单位的统计执法人员;
(四)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五)统计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七条本单位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编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行政权力事项名称、类型、依据;
(二)行使主体;
(三)执法程序;
(四)监督方式;
(五)救济渠道等。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编制,应当包括抽查事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等内容。
第八条建立全州统计系统的统计执法人员数据库,实现网上可查询和身份核实。
第九条统计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公示身份。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场执法应当出示相关执法文书的,统计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出示。
第十条统计局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第十一条统计局未公示的统计执法信息,执法具体事项涉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统计机关提出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统计局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执法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统计执法公示前,统计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统计执法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公示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相关内容。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统计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相关行政执法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统计机关对统计执法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统计机关发现已经公示的统计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进行纠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统计机关公示的与其自身相关的统计执法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统计机关予以更正;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统计机关应当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该统计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统计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统计机关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统计机关执法职能调整引起统计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统计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六条公示公开应遵守以下期限规定:
(一)事前公开内容应当在互联网上永久公开。
(二)各类统计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期限一般为5年。
(三)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期限一般为2年。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示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公示公开期满的,依程序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