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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WQX028-2020-000088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06-12 21:31
名        称 关于转发《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来        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口岸分局、各相关科室:

按照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专项整治的通知》(新市监食生〔2020〕58号)通知要求,州局制定了《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2日

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部署,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州对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特殊形态或包装形式的食品开展专项整治,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解决人民群众、社会关心的突出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强化食品安全监管,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事故底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特殊形态或包装形式食品中非法添加、虚假宣传、违规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遏制,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诚信守法意识进一步增强,全州食品安全形势不断好转,人民群众满意度、获得感、幸福感进一步提升。

二、整治重点及整治内容

(一)整治重点

1.企业名称中含有“生物”“科技”“医药”“营养”等字样的,获证类别为饮料、糖果、果冻、代用茶、茶制品、其他酒、蜜饯、水果制品、水产制品和其他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及委托生产者。

2.母婴店、医院及其附近的食品销售单位、相关食品生产者直销网点、线上销售渠道以及面向老年、病弱群体的“保健”类店铺等食品经营者。

3.在商场、超市、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等食品经营者。

(二)整治内容

1.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备案的特殊食品。(食品安全协调科、食品流通监督管理科、登记注册行政许可审批科负责)

2.生产经营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非食用物质、药品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食品安全协调科、食品流通监督管理科、执法稽查科负责)

3.食品标签、说明书明示或暗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及保健功能,利用包括广告、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食品安全协调科、食品流通监督管理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监督检查科、广告和信息化监督管理科、执法稽查科、知识产权保护科负责)

4.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话营销、直销等方式违法营销食品,将普通食品与特殊食品进行混放销售、以普通食品冒充特殊食品销售等违规销售行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监督检查科、食品流通监督管理科、执法稽查科负责)

三、整治措施

(一)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自查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对生产经营情况和生产经营的食品开展全面自查:

1.生产许可情况。是否持续保持食品生产许可条件,是否以固体饮料等许可类别超范围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等。

2.过程控制情况。是否采购使用无合格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是否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设立食品安全关键环节的控制措施及操作规程,是否无产品标准受托生产食品,受托生产是否按照规定留存样品并做好记录。

3.非法添加情况。食品原料是否来源明确、标识清楚,是否专人管理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中是否按照产品配方进行投料,原料领用、投料等记录是否齐全,是否违法添加药品、非食用物质、仅限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等。

4.标签标识情况。产品名称是否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是否使用药品名称命名食品,营养信息是否真实客观,是否执行相应食品安全标准或标注适用婴幼儿等特殊人群,是否标注或暗示有疾病预防、治疗或保健功能及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

5.宣传和销售情况。是否如实记录进货查验等信息,是否购进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以及保健功能的普通食品并与特殊食品混放销售,是否在销售中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专家推介、虚假广告等形式向婴幼儿、儿童、老年等特殊人群进行虚假宣传,是否未经许可或在许可登记的经营场所外,利用网络、会议、电话等营销方式违法销售。

(二)加强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

1.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许可工作,对整治重点进行全面梳理,掌握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原料使用、适用人群、包装或食用形式、委托生产等情况。要结合企业自查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是否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原料是否合法合规,采购、投料等记录是否真实,是否非法添加,标签标识是否虚假,是否非法销售和虚假宣传等。对发现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产品,要及时进行核查,严防严控食品安全风险。

2.加强抽检监测。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对有委托生产、涉嫌疾病预防、治疗及保健功能声称或“纤体”“瘦身”等类似宣传用语、有适宜人群或定量食用的食品,加大抽检监测力度。重点检验与宣传用语相关的物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非法添加咖啡因、双醋酚丁、匹克硫酸钠、麻黄碱、伪麻黄碱、酚酞、西地那非、育亨宾、布洛芬、盐酸二甲双胍、γ-羟基丁酸等药品、非食用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三)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各口岸分局、各相关科室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检查和抽检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置,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到人”。涉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要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四、实施步骤

(一)开展自查阶段(2020年7月31日前)。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各口岸分局、各相关科室,采取多种措施,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风险。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8月1日至10月31日)。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集中整治,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总结巩固阶段(2020年11月)。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狠抓落实。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责任意识,从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入手,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要求,把各项任务落实到人,确保监管到位、整治到位。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二)营造氛围,社会共治。要公开举报渠道,鼓励群

众对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要充分利用广播、报刊、网站等媒体,大力宣传典型经验和做法,发布消费提示,适时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形成有效震慑,回应社会关切,提升群众消费信心,营造全社会参与食品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收集信息,及时上报。请各县市局、各相关部门于2020年8月1日前、11月1日前、11月25日前,将自查阶段工作总结、集中整治阶段工作总结(含附件1、附件2、附件3)、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含附件1、附件2、附件3)分别上报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协调科、食品流通监督管理科、广告和信息化监督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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