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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食品抽检司关于印发《网络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K45899617/2026-00088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乌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6-01-13 12:41
名        称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抽检司关于印发《网络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文        号 〔〕市监食检(司)函〔2025〕189 号号 有  效  性
来        源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网络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指南(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强化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等有关规章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下简称通过网络)开展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交易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组织实施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指南。

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的食品,不适用本指南。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全国网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进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网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网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鼓励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强化区域联合,共同开展突出网络食品安全问题的抽检和治理。

第四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坚持问题导向,结合消费者投诉举报、舆情反映以及日常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情况,深

入排查网络食品交易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科学确定抽检范围和重点食品品种、风险项目,将网络食品纳入抽检计划,并制定抽检方案。

抽检方案一般应包含计划抽检批次、食品品种、抽样方式、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如有)、结果报送方式和时限等信息或要求。

第五条计划抽取的网络交易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至少有一方属于组织实施抽样检验工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区域管辖范围。

上述食品生产经营者包含生产委托方、受托方,经销商、代理商、进口商等,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所属服务机构、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网络社交等)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经营者。

第六条网络食品抽检以消费者购买样品方式实施抽样。网络抽样前不得提前告知食品生产经营者,抽样时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透露购买样品的目的和用途。

第七条抽样前,抽样单位应对买样人员信息进行确认并向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检任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备,报备内容包括人员姓名、付款账户、注册账号、联系电话等。

为提高抽样成功率,抽样单位可以报备多个买样账号,同一买样账号可准备多个收货地址,收货地址可以是抽样单位工作地址以外的地址,应避免出现单位名称等敏感信息。

第八条抽样数量原则上应满足检验和复检要求。为避免食品生产经营者混发不同批次样品导致的检验样品不足,抽样单位可适当增加抽样数量。

第九条买样人员应采用视频录像或屏幕录制等方式,全程记录从进入网店商铺(含直播间)到完成支付的购样过程信息。录制内容应清晰、完整、连续,不得剪辑,并妥善保存原始文件。

合格或未发现问题样品的录制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检验报告出具后6个月,不合格或问题样品的录制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检验报告出具后12个月购买样品时应采取截图、拍照或录像等方式清晰记录以下信息:

(一)被抽样平台信息;

(二)被抽样单位营业执照、许可证等信息;

(三)商品信息,包括网店商铺名称(直播间实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名称)、网址、食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品牌、食品包装或标签等信息;

(四)支付记录,包括相关支付票据等交易过程信息;

(五)成功下单后的订单信息,包括订单编号、订单日期、样品明细、费用明细、收货人信息等;

(六)涉及直播间抽样时,还应采集以下信息:直播间运营者名称(经营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或经营场所)、行政许可等信息,直播营销人员的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所属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等信息;

(七)其他需要记录的信息:如与被抽样单位聊天记录,发现网页宣传信息或者直播口播、字幕宣传等存在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预防或治疗疾病,非保健食品明示或暗示保健功效的信息等。

第十条收到样品包裹后,应由不少于2名抽样人员通过拍照或录像方式记录以下信息:

(一)收到包裹的外包装及物流单据信息;

(二)拆包后样品状态;

(三)样品包装、标签等信息;

(四)有特殊储存要求的(如冷藏、冷冻),应测量样品温度并记录其储存状态;

(五)其他需要记录的信息,包括物流运输记录等。

抽样人员与买样人员不一致的,买样人员应及时通知抽样人员接收样品包裹。

第十一条封样前,抽样人员应核对样品信息与网络交易订单信息。抽样人员应按照抽检实施方案要求对收到的样品进行封样,检验样品与备份样品应分别封样。应通过照片或录像等方式,记录填写完整的抽样单及封样后的样品状态,如所封样品码放整齐后的外观照片和封条近照等应通过视频录像方式对样品包裹拆封过程及封样过程进行记录。鼓励抽样单位设立独立的网络食品抽样工作区域。

对于收到的样品为不同生产批次的,选取其中满足检验及复检要求的某一批次食品为抽检样品,其余不同批次食品应当单独封样,同复检备份样品一并管理,并在抽样单备注栏说明。

第十二条同一订单的同一批次样品,被抽样单位分两个及以上包裹寄送,且收到货物时间不一致时,收到样品之日以最新到样时间为准,同时抽样单上应备注多个包裹的到货时间、快递单号等相关信息。

到货样品数量少于下单数量,应要求被抽样单位补寄。补寄后样品满足抽检要求的,可继续开展抽检工作;若无法补寄或补寄后仍不符合抽检要求的,应予以记录,将满足检验要求的样品纳入抽检,收到样品之日以补寄样品到样时间为准,同时抽样单上需备注多个包裹的到货时间、快递单号等相关信息。

到货样品为不同生产批次的,应选取其中满足检验及复检要求的某一批次食品为抽检样品。若无任何一批次满足检验及复检要求的,抽样单位可向组织实施网络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调整检验项目或任务类别,经同意后可对某一批次样品进行检验。

到货样品的储运条件与样品标识要求不一致的,应予以记录,可能影响检验结果的,原则上不予检验,并报告组织实施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经初步判断不影响检验结果的,样品状态、样品数量满足抽检要求的可继续开展抽检工作。

同一被抽样单位的多个订单中相同样品视为一批次样品,订单编号、抽样日期、收到样品日期以最后一次收到的样品为准,抽样单上应备注其他订单编号、到货日期、快递单号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抽样人员在抽样时应使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抽信息系统”)填写《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无须填写《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国抽信息系统中告知书上传处可上传“网络抽样无告知书”字样的图片。

其中,“网址”按照被抽样网店商铺首页(含直播间)地址填写,且实际单个样品的网址需要上传完整截屏。在App软件中购买样品时,若该平台能生成网店商铺首页链接,建议优先填写具体网址;若无法生成网址,网址应填写“XX(手机App)”“XX(平板App)”“XX(**小程序)”,XX代表App应用的名称。

第十四条抽样单和封条应由2名抽样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抽样单位印章,不需要被抽样单位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不需要交付被抽样单位。如需更改信息可由2名抽样人员签名确认或抽样单位盖章确认。

第十五条承检机构直接抽样的,应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的规定与流程及时收样。

非承检机构抽样的,抽样单位应在抽样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封样的检验样品与备份样品移交承检机构。抽样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至承检机构过程中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

第十六条样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抽样,应组织退样或废样:

(一)样品量不满足要求且无法调整检验项目或任务类别;

(二)样品发生包装破损、可能受到污染;

(三)样品货不对恰县场监督管局收员员目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样品质量和检验结果的情形。

第十七条承检机构应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要求,妥善保管检验样品和备份样品,按照抽检计划和实施方案确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并按约定时限要求出具检验报告。

对于抽检工作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承检机构应当填写《网络食品安全抽检异常信息表》(参见附表),并及时报告组织实施网络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的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八条本指南的买样人员是指在网络食品抽样检验工作中仅承担网络食品购买工作的抽样人员。

第十九条鼓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展抽样。

第二十条本指南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上位法或上级规范性文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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