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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K45899617/2023-0228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10-09 19:36
名        称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号 〔〕克乌市监处罚〔2023〕15号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乌恰县豫诊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024MA77NFT662

住所(住址):新疆克州乌恰县金鑫市场院外一层22号门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余某某

身份证件号码:653024XXXXXX0013

2023年6月15日,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乌恰县豫诊药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进店对面药品专柜后面中药饮片区柜子发现①薄荷,规格:统段;产地:湖北;净重:1000克;库存:277克;批号:120918;生产日期:2012.09.18;保质期:60个月;生产企业湖北金贵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货值金额:4.432元;②牛膝,规格:选段;产地:河南;净重:1000克;库存:569克;批号:170801;生产日期:2017.08.23;保质期:60个月;生产企业:新疆和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货值金额:25.605.0元;③木香,规格:选片;产地:云南;净重:1000克;库存:341克;批号:130101;生产日期:2013.01.20;保质期:36个月;生产企业:新疆和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货值金额:12.276元;④独活,规格:选片;产地:湖北;净重:1000克;库存:710克;批号:170301;生产日期:2017.03.02;保质期:60个月;生产企业:新疆和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货值金额:17.359元;⑤羌活,规格:选片;产地:四川;净重:500克;库存:267克;批号:170201;生产日期:2017.02.14;保质期:60个月;生产企业:新疆和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货值金额:10.146元;总计当场查获货值金额69.854元的超过有效期中药饮片。经执法人员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当事人余某某已经明白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余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乌恰县豫诊药店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的单位性质;

3、乌恰县豫诊药店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余建业授权委托人身份;

4、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5、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提取证据材料情况;

6、询问笔录1份,情况说明证明乌恰县豫诊药店疫情结束后因忙,对存放的中药饮片的专柜没有及时清理,导致超过有效期的中药饮片存放在了中药饮片柜内的违法事实;

7、情况说明1份,证明乌恰县豫诊药店不提起陈述、申辩,不举行听证情况。

2023年9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克乌市监罚告〔2023〕15号《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五)的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二)被污染的药品;(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2023年9月14日案审会议,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货值金额为69.854元的超过有效期中药饮片;2、并处10000(壹万元整)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2023109日至1027日)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乌恰县支行。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乌恰县人民政府或者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乌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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