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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K45899617/2024-00218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01-22 11:38
名        称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号 〔〕克乌市监处罚【2023】61号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乌恰县聚源蔬菜粮油店

住所(住址):乌恰县坎久干小区X号楼X单元X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某

身份证号码:412828XXXXXXXX5429

联系电话:1527681XXXX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新疆克州乌恰县金鑫农副产品交易中心地下室17号

违法事实

2023年10月20日,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乌恰县聚源蔬菜粮油店销售的生姜进行了监督抽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XZJC230030-GFC8323)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毒死蜱项目实测值超标。经请示办案机构负责人和局主要领导批准,2023年11月24日予以立案查处。喀什江南农批新疆互惠互利农产品供应链有限公司(新疆喀什地区疏附县商贸园区江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当时8公斤,抽检公司抽检了3.15公斤,剩下的4.85公斤下架未销售、进价每公斤16元,销售价是每公斤20元。违法所得是20*8公斤=160元。

相关证据:

1.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违法事实的客观存在。

2.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3.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个人身份。

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一份,证明食品抽样;

5.农产品(生姜)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6.询问笔录立案一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

7.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困难诉求。

2023年12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克乌市监处罚【2023】61),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案件定性经证据和询问得知、当事人购进不合格生姜未索取供货商的相关证照、无登记进货记录、未索取进货票据及农产品合格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当事人涉嫌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经查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抽检不合格生姜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款第3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处理意见及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023年12月20日案审会会议,拟对乌恰县聚源蔬菜粮油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60元。

2、并处罚款5000元合计5160元(伍仟壹佰陆拾元)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乌恰县聚源蔬菜粮油店,拟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2023年12月29日至2024年1月23)内将罚没款缴到乌恰县农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乌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乌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9日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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