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9月)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4-02660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09-26 18:31 |
名 称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来 源 |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没收违法所得(元) |
案值金额(元)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当前状态 |
1 |
克州乌恰市监处罚[2024]43号 |
克州中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乌恰县波斯坦北加油加气站涉嫌特种设备材料不全案 |
1.处5000元罚款。 |
罚款 |
未建立压力容器日检查、周排查、月调度记录制度 |
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压力容器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0 |
0 |
5000 |
2024.9.9 |
乌恰县市监局 |
结案 |
2 |
克州乌恰市监当罚[2024]16号 |
乌恰县陶德凯大肉店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
1.处200元罚款。 |
罚款 |
使用未经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0 |
0 |
200 |
2024.8.23 |
乌恰县市监局 |
结案 |
3 |
克州乌恰市监当罚[2024]17号 |
乌恰县小王鸡鱼店涉嫌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
1.处200元罚款。 |
罚款 |
使用未经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0 |
0 |
200 |
2024.8.23 |
乌恰县市监局 |
结案 |
4 |
克州乌恰市监当罚[2024]18号 |
乌恰县放心大肉店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
1.处200元罚款。 |
罚款 |
使用未经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0 |
0 |
200 |
2024.8.23 |
乌恰县市监局 |
结案 |
5 |
克州乌恰市监处罚[2024]48号 |
乌恰县浙江爱玛电动车专卖店涉嫌销售的电动车未建立制定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建立台账、核对产品质量信息案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
警告 |
未制定包括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建立台账、核对产品质量信息等内容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未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 |
违反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76号令《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包括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建立台账、核对产品质量信息等内容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的规定。 |
0 |
0 |
0 |
2024.9.14 |
乌恰县市监局 |
结案 |
6 |
克州乌恰市监当罚[2024]22号 |
乌恰县层层发大饼店使用未消毒的餐饮具案件 |
给予警告 |
0 |
使用未消毒的餐饮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
0 |
0 |
0 |
2024.9.12 |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