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克州乌恰市监处罚〔 2026〕 29 号
| 索 引 号 | wqxrmzf00/2026-01129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8-06 11:09 |
| 名 称 |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 来 源 |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当事人:努****·****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乌恰县暖味快餐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3024MACWQ1X29L
住所(住址):乌恰县乌恰镇乌尔多社区馨虹辖区3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努****·****
身份证件号码:653127********0986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6年4月30日,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乌恰县暖味快餐馆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乌恰县暖味快餐馆:1.消毒设施未使用;2.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3.后堂卫生差等问题。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克州乌恰市监责改【2026】62号”、出具现场笔录,经请示办案机构负责人和局主要领导批准,2026年、5月22日予以立案查处。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4日对乌恰县暖味快餐馆法人努****·****进行询问,经询问调查当事人努****·****陈述得知,当事人认为每日进行日常大扫除,也算食品安全自查,没有全面做到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因具体负责人工作失误,当事人以为取得“食品经营登记证”现场核查的时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说过,也贴过。后面就一直没有关注这些问题,时间长了贴的标识标签都掉了。经2026年4月30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时查出来以上问题,存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问题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行为,意识到严重性。当天下发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克州乌恰市监责改【2026】62号”后,已经整改完毕以上问题。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取证照片1份,证明现场发现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未按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等事实;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4.食品经营登记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执业资质;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执业资质;
6.当事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执业资质;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情况属实,本局予以采信,本案自审查以来,整个程序均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本局于2026年6月23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克州乌恰市监罚告〔2026〕23号,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案件性质:本局认为,(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行为,违反当事人涉嫌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相关内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规定规范的行政案件。案件定性:经证据和询问得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相关内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规定规范:第三十三条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五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相关规范:“13.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3.3.1餐饮服务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原料控制要求、过程控制要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因本案不涉及罚款,故无需自由裁量。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当事人涉嫌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行为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相关内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规定规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第二项、第五项、第十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当事人违法行为一并以下处罚:
1、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乌恰县暖味快餐馆,建议拟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2026年6月29日至2026年7月13)内将罚没款缴到乌恰县农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依法向乌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6年7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