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 引 号 | wqxrmzf00/2026-01573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6-09-29 16:29 |
| 名 称 | |||
| 文 号 | 〔〕克州乌恰市监处罚〔2026〕28号 | 有 效 性 | |
| 来 源 |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当事人: 乌恰县社会XX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653024584782XXXX
住所(住址): 乌恰县乌鲁克恰提路4号院XX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木XX·XX衣力
身份证件号码: 65302419760927XXXX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6年5月8日,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陈曦、艾克白尔·艾尼瓦尔在乌恰县乌鲁克恰提路4号院01幢对乌恰县社会XX中心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
1.留样及记录不规范。
2.未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和未制定风险管控清单。
3.无自查记录(与安全检查合并)4.无除虫灭害记录。5.“五防”措施不到位。
经查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一款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注,并符合下列要求:(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2026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陈曦、艾克白尔·艾尼瓦尔对吾路XX·XX瓦尔地、男、党员、柯尔克孜族、身份号码:65302419711120XXXX,今年55岁。现住址:乌恰县八区民族公园3号楼2单元XX号,联系方式:183XXXX1676,现任乌恰县社会XX中心后勤负责人。经询问调查发现因工作人员工作失误,没有按照规定留样、记录和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并及时建立制定风险管控清单。认为与安全检查合并就算是食品安全自查了,就没有另外再进行记录。每次打扫卫生时都会进行除虫灭害的相关工作,但是没有进行记录。当事人询问过程中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询问工作,如实回答相关问题。
我局执法人员讲解了法律相关规定。企业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一款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注,并符合下列要求:(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当事人已明白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当事人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3.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个人身份。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
案件性质: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行为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一款的规定)的行政案件。
2026年6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克州恰市监罚告〔2026〕26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定性:本局认为,乌恰县社会福利中心涉嫌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一款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注,并符合下列要求:(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因本案不涉及罚款,故无需自由裁量。
处理意见及依据:乌恰县社会福利中心涉嫌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十二款、十三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二)学校、又拖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乌恰县社会福利中心 ,拟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2026年7月3日至2026年7月19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乌恰县农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2.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推动食品安全属地管 理责任落地落实的意见》的通知。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