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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春节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索  引  号 K45899617/2024-00164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01-18 18:10
名        称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春节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全县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春节将近,为进一步维护相关商品、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现就规范春节期间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线上、线下相关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规定,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要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合理确定市场调节价领域的价格标准,依法合规经营,做好相关商品稳价保供工作,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各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服务和行业等特点,严格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公示公开。有偿提供配送、搬运等附带服务的,应当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价格及计价方法。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各经营者不得有以下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捏造散布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的信息。不得捏造散布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的信息,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哄抬物价。

(二)不得囤积居奇。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不得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不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三)不得哄抬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变相提高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四)不得价格欺诈。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虚假标价、虚假折价、虚假减价、低价诱骗高价结算、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价格承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四、其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出之日起,各相关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有关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督执法人员要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强化重要民生商品、服务市场价格监测预警,推动价格管理社会共治。广泛开展行政指导与提醒告诫,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加大市场巡查力度,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温馨提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强市场安全巡查,消费者若发现食品安全、消费欺诈、服务质量等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电话,我们将第一时间核查处置,坚决维护广大消费者饮食安全和消费权益

食品科科长康娟:13779037686

价格稽查科科长马俊龙:13899495951

药品科科长阿依努尔·玉曼尔:18997698582

质量与标准计量监管科科长杨海平:13779033368

综合监督沈继福:15909082811,邮箱:1229685332@qq.com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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