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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2024年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索  引  号 K45899617/2023-03114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12-27 16:21
名        称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2024年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2024年元旦、春节将至,为保障节日期间重要民生商品和服务市场价格稳定,积极应对低温冰雪寒潮天气对商品价格影响,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保“两节”期间生活必需品、医疗用品、餐饮娱乐等市场价格秩序稳定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

二、在经营活动中,经营者要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服从价格监管,自主制定价格要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三、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的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必需品的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经营者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若有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价签内容;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若有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价签内容;开展促销活动时,有价格附加条件的必须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必须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等;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不得有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等价格欺诈行为。

四、餐饮住宿、景区收费、家政服务、购物娱乐、交通物流、停车收费等服务行业经营者须做好明码标价公示,严禁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不得借节日之机哄抬价格、变相涨价、隐瞒价格附加条件。

五、医药零售及相关经营者要切实加强价格自律,遵守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原则,依法合理制定价格,保障药品价格稳定。不得借低温雨雪天气之机大幅提高医药用品和销售价格;不得囤积居奇、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及强制搭售,哄抬价格。

以上提醒请各相关单位和经营者自觉遵守执行,并尽快进行自查自纠,全面整治自身存在的不规范价格行为。对“元旦”“春节”期间违反价格、收费法律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有关经营者及相关单位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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