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前位置:
  2. 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
  3. >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消费投诉信息公示试点工作解读

索  引  号 K45899617/2023-0084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乌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5-06 12:05
名        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消费投诉信息公示试点工作解读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来        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的要求,减少消费领域信息不对称,更好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进一步改善消费环境,提高行政效率,推进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安排部署,我区作为全国四个试点省区市之一,于2022年11月10日至2023年1月10日期间,在昌吉回族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试点工作。为便于更好地理解试点工作内容,现做如下解读:

一、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公开的主体和范围有具体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34条明确规定“定期公布投诉举报统计分析报告,依法公示消费投诉信息”。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要求“运用多种方式和载体,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工作,督促经营者诚信经营”。2021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要求“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制度”。2021年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要求“推行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建立健全消费后评价制度,减少消费领域信息不对称”;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要求“建立完善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制度,促进消费纠纷源头治理”。

二、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的原则和目的

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将市场监管部门办结的消费者投诉信息予以全面公示,以公示为常态、不公示为例外。遵循公平公正、客观中性、合法规范、便民服务的原则,并维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不简单与信用评价信息挂钩。

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是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公开处理消费者投诉相关的政府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浏览。目的是减少消费领域的信息不对称,强化社会监督,通过发挥消费者充分知情、自主选择的市场配置资源作用,来引导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促使消费纠纷化解在源头。公示不是“黑名单”,市场占有率高的经营者,客观上消费纠纷往往也比较多,还需要关注经营者对待消费者的态度、处理投诉的效率、自身改进的情况等。

三、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的内容

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的内容是已经受理并办结的投诉,具体内容包括:投诉人(仅公示姓氏、性别);被投诉人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投诉时间、投诉事由、处理结果;处理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四、查询浏览消费投诉公示信息的方式

社会各界可通过新疆消费投诉公示信息的公众访问网址http://xj.tsgs.12315.cn/进行查询浏览,也可通过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服务功能模块点击消费投诉信息公示链接,或者通过昌吉回族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市场监管部门门户网站相关链接查询浏览。

五、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的复核更正

当事人认为涉及自身的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内容有误或者应公示未公示、不应公示而公示的,可以向作出公示决定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核。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复核结果。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成立的,应当及时更正。当事人就同一公示信息重复提出复核申请的,不再受理。

欢迎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试点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我局将认真研究各方面情况,持续优化公示试点工作。希望广大市场主体以公示为契机,全面提升诚信守法意识和商品服务质量,共建共享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来源链接:http://www.xjaic.gov.cn/xjaic/myzcjd/202211/a290b975053d4524914af46d495c29b5.shtml

解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