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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恰县部门单位脱贫攻坚成效评价办法

索  引  号 WQX037-2019-000075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扶贫办 发布日期 2019-11-11 19:35
名        称 乌恰县部门单位脱贫攻坚成效评价办法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来        源 扶贫办

县直各部门(单位)、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脱贫攻坚15个专项组牵头单位及成员单位:

为推动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切实履职尽责,形成攻坚合力,进一步压实乌恰县部门(单位)脱贫攻坚责任,推动责任落实、政策落实、工作落实,按照《自治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自治州部门单位脱贫攻坚成效评价办法>的通知》(克扶领发[2019]46号)和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社会扶贫工作的通知》(恰扶领办发[2019]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

承担脱贫攻坚任务的县部门单位(包括县委各部、委,县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县单位及企业)。

二、评价原则

(一)突出精准。围绕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严格工作标准和程序,立足实际、突出重点、注重质量,着力提升脱贫攻坚工作的针对性、精准度和可持续性。

(二)权责对应。针对年度脱贫攻坚重点任务,设置指标和权重,充分体现职能与任务相匹配、责任与权利相对应,工作要求与评价指标相一致。

(三)科学规范。规范评价方式和程序,坚持责任清晰、分工明确、从严从实,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各牵头单位和各乡负责评价,与乌恰县年度(绩效)考核同步开展。

(四)务求实效。坚持目标明确,结果真实,查找问题准确,总结经验及时。坚持导向明晰、运用结果,好的正向激励,差的约谈问责,确保脱贫攻坚质量。

三、评价内容

1.履行脱贫攻坚政治责任。主要包括县部门(单位)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自治区、自治州脱贫攻坚重大决策部署及县委脱贫攻坚工作安排落实情况; 中央、自治区、自治州各类巡视、督查巡查、考核、调研、审计、干部作风督导等反馈问题整改责任落实及任务完成情况。

2.定点扶贫工作开展情沉。主要包括县部门(单位)加强对脱贫攻坚的组织领导,选好配强干部参与脱贫攻坚,运用部门职能和行业资源做好工作情况。扎实做好结对帮扶、“扶贫日”、消费扶贫等日常基础工作。指导定点扶贫村政策举措落实、组织做好动态管理、开展“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核查和脱贫人口“回头看”、谋划梳理脱贫思路、加大转移就业力度、突出抓好产业扶贫、补齐基础设施短板、组织协调帮扶资源、指导村级组织建设激发脱贫内生动力、落实监督检查等任务完成情况。

3.日常工作落实情况。主要包括部门(单位)对县委、县政府和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批办、交办和安排事项落实情况,对定点扶贫牵头单位安排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及研究部署工作、主动调研对接、工作机构建设、工作信息反馈和加强工作创新情况。

4.发挥行业牵头指导协调作用情况。主要包括履行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15个专项组牵头责任、行业扶贫监管责任,有力推动脱贫攻坚工作落实情况。

5.脱贫攻坚工作创新情况。主要包括县部门(单位)发挥自身优势,开展精准帮扶、创新帮扶方式、帮助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总结宣传经验典型、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面的情况。

四、组织实施

县直各部门(单位)脱贫攻坚成效评价纳入脱贫攻坚成效考核,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脱贫攻坚期内每年开展一次,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与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15个专项组牵头单位、包村定点扶贫牵头部门、各乡共同参与。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县委组织部牵头对各部门单位贫困村党组织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等选派工作进行督促落实。

评价工作实行百分制,分四部分进行,第一部分,由乡对县定点扶贫单位进行评价,评价权重占40%;第二部分,由9个包村定点扶贫牵头部门(单位)对所有定点扶贫单位进行评价,评价权重占20%;第三部分,由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15个专项组牵头单位对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脱贫攻坚工作开展评价,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15个专项组牵头单位和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外的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评价,评价权重占20%;第四部分,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所有定点扶贫单位日常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价,评价权重占20%。

根据县直各部门(单位)机构改革情况,保持县部门(单位)包村定点扶贫与县驻村工作有机衔接,对定点扶贫部门(单位),各牵头单位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加强工作指导调度,每年至少召开2次定点扶贫研究部署会,督促所联系单位切实做好定点扶贫工作,解决好存在问题,及时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并配合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考核。

五、工作程序

(一)单位总结。每年11月10日前,县直各部门(单位)将本年度脱贫攻坚成效工作总结报送相应定点扶贫工作成效评价牵头部门,并抄送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年终评价。县直各部门(单位)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评价在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启动后,开展分类评价。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15个专项组牵头单位、包村定点扶贫牵头部门、各乡共同组织实施,各被评价单位派员参加,采取集中审阅材料、分组评议、投票评价、综合评定的方式进行。

(三)综合评议。每年12月1日前,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结合自评总结、分类评价、中央及自治区、自治州各类巡视督查巡查、考核、调研、审计、干部作风督导反馈问题和日常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议,有关评价情况和评议等次建议,纳入年度脱贫攻坚成效考核报告,提请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

六、结果及运用

结果分为综合评价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30%左右的单位确定为好,50%左右的单位确定为较好,存在突出问题的为较差,其余的为一般。县直各部门(单位)在帮扶工作中出现违纪违规等重大问题的,年度综合评价不得确定为好。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综合评价确定为较差:一是未完成县部门(单位)定点扶贫工作任务的;二是在巡视、考核、督查、审计、干部作风督导等各类监督工作中发现突出问题且影响恶劣的;三是弄虚作假、虚报成绩,干扰评价工作的。

评价结果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予以通报,并送县委组织部,作为县委管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价定等的重要依据。对综合评价结果好的县直部门(单位)予以表扬,对综合评价发现问题较多、较突出的,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相关单位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县直各部门(单位)脱贫攻坚成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由各牵头评价部门一对一反馈各单位,并督促整改,三个月内形成整改报告报送有关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汇总后,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制定年度具体评价方案。

附件1:2019-2020年乌恰县部门单位包村定点扶贫名单 附件1.zip

附件2:乌恰县部门(单位)脱贫攻坚成效评价指标 附件2.zip



                           乌恰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19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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