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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古丽·吾肉孜巴依等7名同志因脱贫攻坚殉职人员补发抚恤金的通知

索  引  号 WQX037-2021-00000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扶贫办 发布日期 2021-02-07 12:12
名        称 关于为古丽·吾肉孜巴依等7名同志因脱贫攻坚殉职人员补发抚恤金的通知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来        源 扶贫办

根据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脱贫攻坚殉职人员认定抚恤工作的通知》(新扶领办传〔2021〕5号)、自治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脱贫攻坚殉职人员认定抚恤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克扶领办传〔2021〕1号)文件精神,经乌恰县脱贫攻坚殉职人员认定抚恤工作领导小组开展摸排、查阅行业部门和乡村出具的认定审核材料,按照认定结果,古丽·吾肉孜巴依等5名同志为脱贫攻坚因公牺牲人员;买买提库尔班·卡吾力等2名同志为脱贫攻坚因工死亡人员。

按照《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4]343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和病故的确认,由其所在单位或地区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以及《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中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中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执行。

目前,买买提库尔班·卡吾力、活加·卡热二人因工死亡,已按照标准给予发放一次性工亡补助,不需补发抚恤金;古丽·吾肉孜巴依、李永权、阿卜拉江·伊拉洪三人因公牺牲,需补足一次性工亡补助差额抚恤金共计72.87万元;司马义·依沙克、哈里别提·库瓦尼二人因公牺牲,共需补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95.91万元;乌恰县需累计发放抚恤金总额为268.78万元,已发放和待发放明细表见附件。

请财政局、民政局、组织部、人社局、扶贫办及相关单位,做好对接事宜,按照相关规定,由牺牲人员原单位对其家属进行补发,并于2021年2月8日将需补发抚恤金发放到位。



乌恰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21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监督举报电话:1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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