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二)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3-03129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23-12-29 10:56 |
名 称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来 源 | 克州医疗保障局 |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一、参保范围
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所有参保人员。
二、筹资来源
参保城乡居民个人不缴费,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中筹集,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时,从当年筹资缴费中解决。
三、待遇标准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一般户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在1.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65%、70%、75%分段报销,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脱贫不稳定户等困难群体经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在6000元以上的部分按70%、75%、80%分段报销。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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