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索 引 号 | WQX011-2019-000167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19-12-15 17:06 |
名 称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来 源 | 乌恰县人民政府 |
根据国家《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精神,自治区出台《关于自治区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新人社发〔2018〕31号),从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具体政策:
一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暂按19%执行;
二是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暂按0.5%执行;
三是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具体方案由各地(州、市)研究确定,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在此次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之外,医疗保险继续执行《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经济工作座谈会精神企业不再为退休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112号),企业不再为已满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退职参保人员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
生育保险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支撑能力,继续执行2015年以来下调的生育保险费率,或调整统筹地区生育保险费率。
降费政策出台后,人社厅及时调整社保费用征缴系统,以社保信息系统为支撑,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预计2018年五项保险为企业减少支出30多亿元。
附件:新政办发〔2019〕54号-关于印发自治区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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