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用电价格 政策告知书
索 引 号 | 24K458996/2022-00200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发改委 | 发布日期 | 2021-10-18 01:24 |
名 称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来 源 | 乌恰县人民政府 |
乌恰县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用电价格
政策告知书
各供电主体、终端用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清理用电环节不合理加价,确保国家电价政策红利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现将我县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用电价格政策告知如下:
一、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用电价格政策
(一)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供电主体(简称“供电主体”)负责供电、计量收费的电力用户属于非电网直接供电的终端电力用户(简称“终端用户”),供电主体应按照终端用户用电电压等级对应的目录电价收取电费,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供电主体自用电费由自身承担。
(二)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供电主体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不得通过电费向终端用户分摊。
(三)对居民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区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7〕1306号)规定的到户电价0.39元/千瓦时收取电费(详见附件1)。
(四)对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根据表计条件采取不同的电费收取方式。安装峰谷分时计量表计的,按照政府规定的目录峰谷分时电价执行;安装非峰谷分时计量表计的用户,按“目录平段电价+上浮幅度”执行,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用户电压等级对应平段电价的12%。目录峰谷分时电价标准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降低我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19〕3号)规定执行(详见附件2、3)。
以不满1千伏的一般工商业用户为例,安装峰谷分时表计的,电费收取标准为谷段0.174元/千瓦时、平段0.4157元/千瓦时、峰段0.6574元/千瓦时;安装非峰谷分时表计的,电费收取标准在平段0.4157元/千瓦时的基础上,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12%,即不超过0.4656元/千瓦时。
(五)供电主体执行非峰谷分时电价、行业平均电价、居民合表电价的,按照终端用户用电电压等级对应的目录平段电价、行业平均电价、居民合表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
(六)对确不具备安装计量设施条件的终端用户,供电主体在合理扣除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量后,剩余电量可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公平约定,价格按照终端用户用电电压等级对应的目录平段电价执行。
二、相关工作要求
(一)供电主体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二)鼓励各供电主体在用电报装时实行“一户一表”或进行后期“一户一表”用电改造,对符合条件且自愿移交资产的,电网公司将及时予以接收并实行直供到户、抄表到户。
(三)以上政策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各供电主体要切实做好政策的衔接工作。
三、价格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职能加强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用电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对供电主体不执行目录电价、与电价捆绑收取其他费用、拒不执行国家和省各项降低电价政策、违规收取分摊公共用电等费用、拒不配合督查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严肃查处。
如有供电主体执行政策不到位,终端用户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15。
附件:1、自治区居民生活用电同价表(现行)
2、新疆电网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销售电价表(现行)
3、新疆电网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现行)
乌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乌恰县供电公司
2021年8月31日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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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居民生活用电同价表(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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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千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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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
目录销售电价 |
财政补贴 |
用户实际交纳电费 (到户终端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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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目录 销售电价 |
调整后目录 销售电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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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1千伏 |
1-10千伏及以上 |
不满1千伏 |
1-10千伏及以上 |
不满1千伏 |
1-10千伏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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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州 |
0.6 |
0.6 |
0.49 |
0.49 |
0.21 |
0.21 |
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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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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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电网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销售电价表(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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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千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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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压等级 所属地州 |
不满1千伏 |
1-10千伏 |
35千伏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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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 |
0.4157 |
0.4127 |
0.40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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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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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电网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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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千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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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压等级 所属地州 |
不满1千伏 |
1-10千伏 |
35千伏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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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价 |
平价 |
峰价 |
谷价 |
平价 |
峰价 |
谷价 |
平价 |
峰价 |
|
各地州市 |
0.1740 |
0.4157 |
0.6574 |
0.1730 |
0.4127 |
0.6524 |
0.1718 |
0.4087 |
0.64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