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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乌恰县扶贫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1-07-23 17:56 来源:乌恰县人民政府 阅读:

近日,乌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乌恰县扶贫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对政策进行如下解读:

一、《指导意见》的背景

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扶贫资产管理和监督,巩固和提升脱贫攻坚成果,夯实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物质基础,避免出现扶贫资产闲置、浪费、流失、损毁及权属不清等问题,充分发挥扶贫资产长期效益。根据党中央关于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州有关扶贫资产管理总体任务,结合现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扎实开展乌恰县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结合乌恰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指导意见》的政策依据

制定《指导意见》的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央农办 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1〕 51号),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新扶领发〔2019〕30号)《关于进一步强化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新扶领办发〔2020〕 14 号),自治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州扶贫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克政办发〔2021〕7号)《自治州扶贫资产管理工作方案(试行)》(克政办发〔2021〕9号)。

三、《指导意见》的研判过程

乌恰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入乡(镇)、村开展扶贫资产管理调研,充分了解扶贫资产管护、运营等情况,积极周边县市沟通交流。《方案》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复讨论,并征求了县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商信局、林草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等县直部门以及各乡(镇)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的《方案》经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四、《指导意见》的基本内容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系列重要论述,根据党中央关于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自治州有关扶贫资产管理总体任务,结合现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扎实开展好乌恰县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全面清理2013年以来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扶贫资产,更好的发挥经营类资产效益,带动群众发展产业,实现长期稳定增收,推进乡村产业振兴,逐步壮大村集体经济收入;更好的保证公益类资产持续有效发挥作用,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提供更好保障。

(二)目标任务

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开展扶贫资产清理和核查工作,充分结合前期清理成果,厘清核准2013年以来扶贫资产底数、明晰产权归属、科学界定类型、明确主体责任、强化管理运行、规范收益分配、防止资产流失、落实各项职责。有效保障扶贫资产“五权”(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受益权、监督权)合法运用,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稳定高效运转、扶贫资产不闲置浪费、不流失、不被侵占、不被随意损坏破坏。构建长效稳定的管理及带贫减贫益贫机制,确保扶贫资产最大限度发挥作用,持久发挥稳定效益,实现扶贫资产长期保值增值,群众持续增收致富。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原则。

2.坚持群众受益原则。

3.坚持因地制宜原则。

4.坚持安全高效原则。

5.坚持公开透明原则。

(四)主要内容

1.资产管理范围及管理职责。扶贫资产是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其他涉农统筹整合财政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用于脱贫攻坚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行业帮扶资金、金融扶贫资金、社会帮扶资金、援疆资金、区内协作资金、定点帮扶资金、清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等用于支持脱贫攻坚形成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经营性资产等。

2.资产管理类型。公益类资产:含基础设施类和公共服务类。基础设施类资产:包括道路、农田水利(防渗渠、节水灌溉、防洪坝等)、供水引水、排水治污、电力及网络设施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资产:包括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及综合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经营类资产:包括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设备、扶贫车间(包括产业园区、片区工厂、卫星工厂)、扶贫就业基地(商铺)、惠民超市、旅游服务设施、农贸市场、经营类畜禽、电商服务设施及其他经营性资产等;到户类资产:包括支持贫困户发展生产所修建的房屋、棚圈、庭院、青贮窖、菜窖,购置的畜禽、拱棚、暖气炉、果树、相关设施设备等,包括参加小额信贷而购置的生产资料和生物性资产等(仅做好登记工作,不纳入扶贫资产管理范围,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3.资产管理职责。扶贫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从交付使用、运行管理、效益发挥等全过程实行监督管理。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业部门要各自履行好扶贫资产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统筹做好本单位所有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健全本单位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加强资产归属、使用、经营、维护、收益、处置的监督和管理;要建立扶贫资产管理专班,长期有效的开展好扶贫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帮助各村做好扶贫资产管理使用工作。

4.资产摸底清查。各乡(镇)、村,行业部门要全面摸清2013年以来扶贫资产底数。

5.资产明晰确权。乡(镇)、村按年度形成扶贫资产台账和到人到户类项目资金资产台账,各行业部门按年度形成扶贫资产台账。在全面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所有扶贫资产必须确权到位。确权到村的扶贫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纳入农村“三资”管理;教育卫生等领域扶贫资产,按照教育卫生体制改革要求确定产权归属;使用财政扶贫资金入股形成的资产,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由县人民政府确定产权归属。村级联建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按投资比例界定各联建村的所有权,由乡(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所有权归属,在项目所在村和乡(镇)公示十日无异议后,乡(镇)政府向所有权村发放确权书,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对于产权不明晰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扶贫资产所有权者是扶贫资产运营管护的直接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制度管理和运营资产,确保扶贫资产效益最大化。

6.资产分类登记。各乡(镇)、村,行业部门要按照职责划分,逐级建立扶贫资产台账,扎实做好扶贫资产登记入账工作。

扶贫资产登记内容:扶贫资产所有权主体在做好登记入账工作的同时,要根据扶贫项目和资产情况,收集资产入账登记的资料并做好存档,主要包括:资产名称、资产内容、类别、建设时间(完工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等信息。

7.资产经营管理。经营类扶贫资产可依法通过多种形式合理流动,提高资产经营效益,实现扶贫资产保值增值。

8.资产风险防控。要按照《自治州贯彻落实<关于产业扶贫减贫机制和加强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工作方案>的实施方案》(克扶领发〔2020〕 2号)的相关规定,采取担保、抵押、保险、多方联保等方式,进一步建立健全扶贫产业风险防控体制机制,防止扶贫资产闲置、经营亏损和资产流失。

9.资产收益分配。由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经营类扶贫资产收益权的监督工作。收益类扶贫资产产生的收益要落实到相应产权人,按照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为原则进行分配,分配方案要遵循群众参与、村提方案、乡(镇)审核、县级备案的流程,经过民主决策和公告公示等相关程序,由村集体研究提出扶贫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农业农村局复核备案。

10.资产后续管护。各乡(镇)、各行业部门是扶贫资产维护管理的主体,扶贫资产登记确权后,按照“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原则,落实扶贫资产管护主体,建立后续管护制度,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管理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落实管护责任。

11.扶贫资产盘活。扶贫资产所有权者采取民主决策、申报审批等方式,依据规定确定经营主体,并赋予经营权,所有权者与经营者必须签订经营合同,要确定经营方式、经营期限、收益分配、风险防控等,经营者和经营方式未经扶贫资产所有权者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对长期闲置、效益差甚至亏损的扶贫资产,管护主体要立足实际,盘活用好扶贫资产。基础设施类和公共服务类资产,该利用的要重新启动使用,该报废、拍卖的依法依规报废拍卖;产业发展类资产,要坚持市场导向,积极对接相关经营主体,通过股份合作、业务托管、合作经营及改制重组等方式,提升资产运营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

12.扶贫资产处置。原则上运营良好的扶贫资产不予处置,确需对扶贫资产采取拍卖、转让、报废等处置措施的,要进行严格的资产评估并履行报批手续,评估结果必须在资产归属地通过网站、公开栏等便于群众和社会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

(五)工作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扶贫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落实完成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主要领导要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分工抓、具体抓,全面落实资产登记、权属划分、收益分配、后续管理等各项职责任务。各行业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主动履职尽责,细化分解任务,指导各乡(镇)、村做好归口行业扶贫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资产管理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2.严格落实责任。各乡(镇)、村,行业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 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抓好落实。落实主体责任,广泛发动宣传,营造良好氛围,统筹协调部门、乡(镇)和村级工作力量,搭建资产管理专班,按照职责分工,采取规范扶贫资产登记、确权、管护、处置等措施,逐项落实工作任务,将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做实做细,确保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长期稳定发挥扶贫资产效益。

3.建立管理制度。按照确权实际情况,扶贫资产的产权人要对管理的每个具体项目资产制定管理制度,各乡(镇)、村,行业部门都要分别建立制定归口行业扶贫资产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扶贫资产核算、登记、运营、收益分配和处置等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扶贫资产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扶贫资产安全运行、保值增值。

4.强化监督监管。纪委监委、审计、财政、农业、乡村振兴等主要监管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相关行业部门和责任人的监督检查,预防各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对扶贫资产管理中发现的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损坏损毁、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等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相关主管部门要将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纳入扶贫资金绩效管理,作为年度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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