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公证服务收费目录
|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6-00141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6-01-16 18:52 |
| 名 称 | |||
| 文 号 | 〔〕新发改【2021】22号文件号 | 有 效 性 | |
| 来 源 | 自治区司法厅 | ||
| 附件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公证服务收费目录 | ||||||||||
| 项目 | 序号 | 收费名称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 一、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 1 | 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 | 证明不涉及居民住宅房产部分的,按受益额分段累加计收(最高费用不得超过10万元):
(1)受益额50万元(含)以下,收取0.8%,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2)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部分,收取0.4%; (3)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含)部分,收取0.3%; (4)2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部分,收取0.1%; (5)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部分,收取0.05%; (6)10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
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 ||||||
| 证明涉及居民住宅房产部分的,可按受益房产价值或者房产面积从低计收(单套居民住宅房产办理公证费用不得超过1万元)。
A.按受益房产价值分段累加计收: (1)受益额50万元(含)以下,收取0.5%; (2)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部分,收取0.4%; (3)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含)部分,收取0.3%; (4)2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部分,收取0.2%; (5)300万元以上,收取0.1%。 B.按房产面积计收: 每平方米40元,农村农民自有住房每平方米不超过20元。(尾数部分,不足一平方米按一平方米计算)。 |
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 |||||||||
| 2 | 证明离婚、抚养、赡养、监护、劳动(劳务)、寄养、遗赠抚养、解除收养关系、出国留学等民事协议 | 200元/件 | 涉及财产关系的按证明经济合同减半收取 | |||||||
| 3 | 证明遗嘱 | 500元/件 | ||||||||
| 4 | 证明自然人委托、声明、保证、承诺等单方法律行为 | 200元/件 | 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 |||||||
| 5 | 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学历、学位、经历、职务(职称)、资格、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权、收入状况、纳税状况、选票、指纹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 150元/件 | ||||||||
| 一、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 6 | 证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收养关系、票据拒绝、查无档案记载、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等 | 300元/件 | |||||||
| 7 | 证明经济合同 | 按标的额分段累加计收(最高费用不得超过10万元):
(1)标的额50万元(含)以下,收取0.15%,最低收费200元; (2)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部分,收取0.1%; (3)5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部分,收取0.06%; (4)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部分,收取0.03%; (5)1亿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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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证明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转让协议 | 400元/件,涉及中小微企业的200元/件 | 涉及财产关系的按证明经济合同收取 | |||||||
| 9 | 证明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 按债务总额分段累加计收(最高费用不得超过10万元):
(1)债务额100万元(含)以下,收取0.15%,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2)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部分,收取0.1%; (3)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部分,收取0.06%; (4)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含)部分,收取0.03%; (5)50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6)另需出具执行证书的,减半收取,不足500元按500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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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 1 | 证明证书、执照 | 150元/件 | |||||||
| 2 | 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本、节本、译本与原本相符 | 150元/件 | ||||||||
| 3 | 证明涉外公证书的译本与原本相符 | 150元/件 | ||||||||
| 4 | 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 | 150元/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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