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前位置:
  2.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政府规范性文件
  3. > 正文

【已废止】关于印发《乌恰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K45899617/2022-0058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乌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5-05-04 11:36
名        称 【已废止】关于印发《乌恰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恰政发〔2015〕12号 有  效  性 废止
来        源 乌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玛依喀克管委会,县直各相关部门:

现将《乌恰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4月30日

乌恰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乌恰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行为,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国有资产范围包括:政府出资建设的市场、门面、住宅及房屋,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办公楼、门面、房屋、设备、土地及其他可经营使用的公共资源。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是指国有资产产权所有单位将经营性国有资产范围内的资产以租赁的形式交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偿使用的行为。

第五条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国资办)负责全县经营国有资产租赁行为的审批及监督管理,产权所有单位负责租赁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租赁,其国家所有性质不变,并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八条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租赁,实行统一管理,由县国资办视情况对拟租赁资产,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以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承租对象。

第九条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所形成的收入,须全额上缴财政,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租赁行为,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进行。

第十一条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资产所有单位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资办负责组织租赁。

(二)经批准拟整体租赁的资产,由县国资办根据市场询价及有关规定评估确定底价,并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公开竞价或招投标,按照租金报价高者优先的原则,在竞租者中确定中标候选人,力争实行资产出租收益最大化。分散租赁的资产,由国资部门根据市场行情核定价格,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相关规定程序进行。

(三)资产租赁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报县国资办核准或备案。

(四)承租人必须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管理能力。

第十二条经营性国有资产一次性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满三年需重新按规定办理租赁手续,经营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

第十三条资产所有单位应指定专人对经营性资产进行管理,加强对经营性资产的日常监督,及时掌握资产的现状和使用情况。要建立健全经营性资产管理台账,督促承包方认真履行租赁合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承租户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提出制止纠正意见,对拒不纠正的,可提前终止合同,收回资产。

第十四条资产所有单位要加强租赁资产的管理,所有租赁资产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按照一定比例向承租方收取保证金,并在签订合同前要明确约定,签订合同后依约执行。

第十五条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经营性资产租赁行为的跟踪检查,严肃查处资产租赁中的违法行为,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处理,共同做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租赁国有资产的单位,依法依纪严肃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乌恰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暂行办法》的通知

解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