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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恰县城市规划区和城乡结合部居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K45899617/2022-0058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乌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9-06-30 11:28
名        称 关于印发《乌恰县城市规划区和城乡结合部居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恰政发规〔2019〕1号 有  效  性 有效
来        源 乌恰县住建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玛依喀克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乌恰县城市规划区和城乡结合部居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本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628


乌恰县城市规划区和城乡结合部居民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乌恰县城市规划区和城乡结合部居民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行为,确保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按照乌恰县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其它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结合乌恰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乌恰县城市规划区和城乡结合部的住房、公共用房以及经营性用房。

第三条因城市公益事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城中村、城边村)改造以及工业园区、口岸园区建设等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公共利益的需要需征收城市规划区和城乡结合部土地上村庄、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政府主管部门和所属辖区乡镇、管委会负责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县纪委监委、政法委、自然资源、住建、发改、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审计、法院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积极参与支持县政府组织的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征收程序

第五条确需征收房屋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向辖区乡镇、管委会(可由县房屋征收部门具体受理)提出房屋征收书面申请,并提交由县发改、自然资源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辖区乡镇、管委会经审核认为符合规定可以实施房屋征收的,应报请县政府,经县政府批准后,辖区乡镇、管委会应及时公布立项征收房屋的范围和用途,并组织人员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属、建筑结构、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县自然资源、财政、监委、住建等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七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辖区乡镇、管委会应及时书面通知自然资源、住建、公安、市场监督、税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户口迁入、分户,营业执照登记和税务登记,土地及房屋权属登记,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审批等相关手续。各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暂停办理。

房屋征收范围内调查认定的违法违章建筑,以及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双违”建筑处理。

第八条辖区乡镇、管委会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依据相关法规政策,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征求被征收人和公众意见。

为方便被征收人充分理解补偿方案,征收部门可根据补偿方案制定补偿方案明白书(卡)发放给被征收人。

第九条辖区乡镇、管委会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意见修改的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及时公布。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意见。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三章征收与补偿安置

第十二条对被征收房屋采取货币补偿和实物安置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只可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利用补偿款自主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实现安置。

2、实物安置方式,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可选择实物安置,采取主建筑等价置换方式,按专业机构评估价,进行产权调换的按差价多退少补。

第十三条棚户区改造实物安置方式是指征收人购买或建造房屋和被征收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并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进行差价结算的补偿方式。

第十四条采取以主建筑评估价值置换等价值安置房的方式进行安置的。超出的安置房面积,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差。

第十五条经认定合法的附属房屋,包括储物间、简易房(棚)、牛棚、猪舍、门斗、围墙、室外厕所等均不作产权调换,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货币补偿。

第十六条综合以上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释例如下:征收人张某所有的拟征迁房屋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张某可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或实物安置方式,当选择货币化安置时,如经专业机构评估价为10万元(主建筑8万,其他构筑物及附属房等非主建筑2万),张某可获得补偿10万元。当选择实物安置时,张某拟征迁房评估价值为10万元的房屋时,仅有主建筑的8万元可以进行产权调换,即10万元中的8万元可由主建筑等价置换,剩余的2万元需按照市场价换算为面积后购买,按差价多退少补。

第十七条地上附属物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乌恰县实际,房屋及附属物价值以专业机构评估价格为主。

经确认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物不予补偿,按“双违”建筑处置。

第十九条安置房建成后,由实施征收单位组织分配,实行统一分户编号,被征收人按照实际拆迁和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依次挑选购买安置房。

第四章奖惩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对被征收后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5日内搬迁完毕、经验收认定合格的,每户奖励1000元;10日内搬迁完毕、经验收认定合格的,每户奖励500元;15日内搬迁完毕、经验收认定合格的,每户奖励100元;超过规定时间的不予奖励,实施依法拆除。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对选购的安置房拥有100%产权,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允许进入市场流通。

第二十二条搬家费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过渡安置费按一年发放,1-2人户1620元/年(夫妻关系),1-2人户2340元/年(不易同一卧室居住的)。3人户2940元/年,4人以上户3200元/年。没有过度安置房的,可申请公租房,53平米/3200元/年、49平米/2940元/年、39平米/2340元/年、27平米/1620元/年。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按实际时间发放。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自行安置的,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第二十四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单位、个人无理阻扰和干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

2、被征收人伪造、涂改、非法获得有关权属证明文件,谎报虚报数据、冒领多领征收安置补偿款的;

3、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有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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