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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关于印发《乌恰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K45899617/2023-00457 主题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乌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5-03-25 13:29
名        称 【已废止】关于印发《乌恰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        号 恰政办发〔2015〕17号 有  效  性 废止
来        源 乌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玛依喀克管委会,县直各相关单位:

《乌恰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实施细则》已经乌恰县2015年第二次财经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3月25日


乌恰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差旅费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乌恰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克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规范管理、便捷高效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乌恰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根据中央差旅费制度改革的要求,差旅费中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即工作人员赴外地出差期间,一律执行当地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标准。

第五条各单位要严格管理差旅费支出,严格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六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乌恰县将适时调整差旅费标准。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的舱(席)位等级标准见附表一。

第九条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县级以下人员出差,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乘坐飞机,最高按全价机票的60%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往返专线客车费用、订(退)票手续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据报销。所在单位已经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酒店、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统一执行财政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各地州、县(市)核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计算,超出限额部分由个人负担。住宿费报销标准见附表二、附表三。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出差人员无住宿费票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统一执行财政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各地州、县(市)核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按规定包干使用,不再报销其他相关费用。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表二、附表三。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乘坐火车或长途班车,连续乘车超过8小时的,可凭车票按照自然(日历)天数,每人每天加发50元伙食补助。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按标准交纳伙食费。赴克州县市出差,按早餐20元,中餐、晚餐各50元标准缴纳伙食费。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赴县境内乡镇黑孜苇乡、康苏镇、巴音库鲁提乡、吾合沙鲁乡、玛依喀克管委会以外的乡镇出差,按照每人每天25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市内交通费按到达目的地后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为80元,实行包干使用,不再报销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有公务用车保障的,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负责人、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乌恰县财政局会同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五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于严重违纪的行为,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予以处理。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八条工作人员借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就近回家探亲或途中经停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在家或经停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九条赴乌鲁木齐出差人员,入住克州驻乌鲁木齐办事处的按实际住宿标准执行。赴北京出差人员,入住新疆办事处新疆饭店和新疆大厦的,住宿标准按照自治区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在执行中如遇未尽事宜,另行研究制定补充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所指出差人员,均包含汽车驾驶员。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乌恰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原制定的《关于调整<乌恰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恰财行〔2005〕10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克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乘坐交通工具标准表

      2.各省市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3.新疆各地州市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1、附件2、附件3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乌恰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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