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关于印发《新疆阿拉山口亚欧商品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新政办发〔2023〕2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阿拉山口亚欧商品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疆阿拉山口亚欧商品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外汇局关于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函》(商贸函〔2022〕479号)精神,积极推进阿拉山口亚欧商品城开展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加快培育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新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届三次、五次、六次、七次全会精神,围绕自治区“八大产业集群”,充分发挥阿拉山口综合优势,大胆创新,积极探索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新机制、新模式和发展新途径,为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助力开放型经济发展积累新经验,持续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创新突破原则。坚持改革创新,切实破解市场采购贸易管理体制机制障碍,构建与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相适应的外贸管理体制和政策支撑体系,打造阿拉山口口岸市场采购贸易“边境口岸模式”。
2.贸易便利原则。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降低准入门槛,提高市场和贸易开放度,有效衔接监管、税收、结汇等各个环节,促进贸易要素高效便捷流动,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积极推进新疆阿拉山口亚欧商品城人流、物流、资金流便利化。
3.监管优化原则。在充分借鉴先进地区试点经验基础上,优化监管制度制定,着力打造便利阿拉山口口岸市场采购贸易发展的运作平台和监管服务体系,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规范贸易行为,实现源头可溯、风险可控、责任可究。
4.转型提升原则。着力处理好贸易便利化、监管规范化和市场现代化三者关系,加强配套制度建设,以市场采购贸易发展带动阿拉山口跨境电子商务、国际物流运输、品牌引进培育等相关产业和博州区域周边服务业融合发展。
(三)发展目标
通过开展市场采购贸易,形成适应市场的新型贸易管理体制,构建便捷高效的国际贸易物流通道,通过放大试点政策优势,扩大试点政策辐射范围,助力新疆亚欧枢纽经济建设。争取到2023年年底,完成市场采购贸易出口贸易额3亿元,力争三年内实现市场采购贸易出口额超30亿元。
二、实施要件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单票报关的货值最高限额暂定为15万美元。
(一)特定区域。根据商务部等七部委批准范围,市场采购贸易方式适用于新疆阿拉山口亚欧商品城市场集聚区(以下简称市场集聚区),位于阿拉山口市友好路以东(包含与文化街交叉处市中心区域)、准噶尔路以西、天山街以南、精河街以北,地处阿拉山口市商业中心区域。
(二)特定主体。已在市场集聚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的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
(三)特定商品。在市场集聚区内采购并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的商品(除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商品;未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的商品;有关部门确定的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商品)。
(四)特定通关模式。市场采购出口商品可在采购地办理验放手续。对采用通关一体化方式通关的市场采购出口商品,采购地海关与市场所在地政府在充分论证并建立完善的部门间信息共享、联合惩戒协调机制后,可采用通关一体化方式通关。
(五)综合管理系统。建设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为市场采购贸易各业务主体提供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交易登记、组货拼箱、报关、免税申报和外汇结算等全流程综合服务。
三、基本流程
(一)备案环节。包括市场经营户(供货商)备案、外贸代理商备案和采购商备案。
(二)交易环节。市场交易达成后,由外贸代理商或市场经营户(供货商)登录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录入商品交易信息、采购商身份信息、交易原始单据等,保证商品来源清晰、可靠和可追溯。
(三)组货环节。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装箱后运抵组货拼货场所,完成组货拼箱,填报装箱清单。
(四)通关环节。按规定程序办理出口通关有关手续。
(五)结算环节。外贸代理商或市场经营户(供货商)在办理完成市场采购贸易出口手续后,通过银行办理收结汇业务。
(六)免税申报环节。市场经营户(供货商)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办理市场采购贸易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委托出口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可以代为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四、政策措施
(一)经营主体政策。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市场集聚区所在地商务部门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并取得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后,可开展市场采购贸易。制定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办法,建立供货商、采购商、代理商的备案管理和信息留存制度。允许市场经营者将规定的信息录入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进行备案登记,取得市场采购贸易供货商资格。境内外采购商委托代理商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业务的,应当将身份信息、委托出口的货物信息在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的管理档案中留存。
(二)海关监管政策。对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确认的商品,海关按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实施监管,每票报关单所对应的商品清单所列品种在5种以上并符合海关简化申报要求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实行简化申报:货值最大的前5种商品,按货值从高到低在出口报关单上逐项申报;其余商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章”为单位进行归并,每“章”按价值最大商品的税号作为归并后的税号,货值、数量等也相应归并。对进出口收发货人实行备案和分类管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应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对出口市场在生产、加工、存放过程等方面有监管或官方证书要求的农产品、食品、化妆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双边协议要求。
(三)税收管理政策。市场集聚区内的市场经营户(供货商)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按规定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具体操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执行。
(四)质量监督政策。制定市场采购贸易商品认定管理制度,通过完善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商品库,对商品认定实现动态调整。建立出口商品价格监测体系,加强市场集聚区内的商品价格信息收集、管理,依法严厉打击虚假贸易。依托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联动防控和溯源系统,对涉及违法违规的市场采购贸易出口案件进行货物溯源和主体溯源。强化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严厉打击出口假冒伪劣商品。
(五)外汇监管政策。外贸代理商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既可以由外贸代理商收结汇,也可以由其代理出口的个体工商户收结汇。在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备案的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境内和境外个人,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结算,个人办理市场采购贸易项下结汇,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银行可通过综合管理系统查询供货商户的交易和委托报关信息,进行真实性审核,为其办理收结汇业务。对市场采购贸易外汇收支主体实施主体监管、总量核查和动态监测。鼓励市场采购贸易使用外汇衍生产品或采用跨境人民币结算,规避汇率风险,节省汇兑成本。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和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加大合作,鼓励推出安全、便捷的跨境支付产品,为市场交易主体及个人提供高效、便利的跨境支付服务。
(六)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商务、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市场采购贸易知识产权准入备案制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举报投诉工作机制。
五、主要任务
(一)建立综合管理制度。由阿拉山口市人民政府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依托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开展各项管理工作,制定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建立市场采购配套管理制度。
(二)搭建综合管理系统。根据部门监管要求和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便利操作需要,按照“风险可控、源头可溯、责任可究”的原则,由阿拉山口市人民政府牵头,根据海关、税务、商务、市场监管、外汇管理等相关部门的要求,建立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的市场综合管理系统,实现部门信息联网共享。
(三)建设通关监管场所。由阿拉山口市人民政府牵头,依托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跨境监管场所作为集中办理出口验放手续的货物监管场所,并根据业务开展情况,经采购地海关与市场所在地政府建立协调机制后,逐步实施通关一体化。同时,确定市场采购监管点及物流仓库运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组建市场采购贸易服务中心。由阿拉山口市人民政府牵头,设立市场采购贸易服务中心,内设海关、税务、市监、商务、信保和银行等服务窗口,配备专职人员,集合政府行政服务、外贸中介服务、商品展示导购等一站式综合服务功能,具体负责市场采购贸易日常管理服务工作。设置商品综合展示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区等配套功能区,为企业和商户提供通关、物流、翻译、咨询等外贸综合服务,推动外贸供需双方的无缝对接,挖掘市场外贸潜力,拓宽外贸增长渠道。
(五)完善国际物流体系。根据市场采购业务流程特点和组货需求,充分整合利用现有海关监管场所功能,结合本地进出口贸易特点,有条件开展符合监管要求的集装箱拼箱业务。通过货物集拼或自拼方式集中存储,在本地完成通关、装箱和转关手续,建立成熟的现代场站物流服务体系。
(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围绕内外贸结合发展,不断完善丰富电子商务、指数发布、设计交易、会展服务、检验检测、物流货运、购物旅游等公共服务平台的功能,通过公共服务平台拓展与海外的合作与交流,增加外贸服务手段、创新服务方式。
(七)推动外贸新业态融合发展。结合跨境电商产业园,充分发挥政策叠加、外商引导、专业培训、商品展示、场站物流等综合服务功能,重点引进实力强的跨境电商运营、服务企业。通过自建、共建等模式在海外重点区域或国家建设海外仓,以海外仓推动市场采购量的释放和贸易服务前置。
(八)加强宣传应用推广。积极引导支持商户境内外参展,整合资源组团参加国内外知名专业展会,强化阿拉山口专业市场整体品牌宣传,开通外商采购直通渠道。常态化举办跨国贸易采购对接会,将海外买家“引进来”,通过看展会、看市场、看基地、看工厂,实现全球买家零距离接触。创新外贸招商方式方法,强化外贸代理公司的招商力度,推进与外贸专业服务机构建立紧密合作关系。
(九)加大品牌引进培育。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区域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点,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鼓励出口企业和商户在海外创立或兼并品牌,进行国外商标注册,提高出口商品的品牌竞争力。加大力度引进国际品牌,通过引进国际品牌运营中心、供应链中心等带动区域和市场配套升级、资源整合。
(十)建立国际贸易资源库。集中专家智慧和经验为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推进过程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出谋划策。建设外贸重点出口商户库,培育和扶持外贸重点出口商户,通过重点商户引导和带动一批商户拓展外贸业务,形成区域内良好的外贸交易氛围。成立和高校院所、教育机构、专业咨询团队长期合作的服务机制,培育一批市场营销、翻译、国际贸易、通关代理等外贸专业人才,为区域长期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人才储备基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组织、指导、督查和监管,健全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密切跟踪试点工作,及时发现、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稳步实施并不断完善。
(二)强化推进落实。博州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和综合管理责任,成立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组建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管理服务机构,出台综合管理办法,制定组货人制度,完善市场采购商品认定、市场采购信用评价、商品质量安全监督、知识产权保护、打击进出口假冒伪劣商品等体系建设,大胆探索、创新发展,稳步推进试点工作。
(三)优化营商环境。各级政府统筹用好现有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并积极争取国家相关政策和资金支持。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为市场采购贸易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的便利化服务。加大政策宣传推广,利用新疆与周边国家经贸合作机制及广交会、亚欧博览会等开放平台,组织商户及企业巩固中亚等传统市场、开拓RCEP成员国市场,吸引更多境外采购商来疆。注重人才保障,培养一支适应能力强、管理水平高、业务素质精的市场采购贸易专业人才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