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权责清单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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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职权名称及数量 | 备注 |
一 | 行政许可 | 35项 | |
1 | 行政许可 |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 |
2 | 行政许可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母项 |
1.新设采矿权审批 | 子项 | ||
2.采矿权延续登记 | |||
3.采矿权变更登记 | |||
4.采矿权注销登记 | |||
5.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 |||
3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
4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
5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
6 |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 | ||
7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
8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 ||
9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 ||
10 | 临时用地审批 | ||
11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查 | ||
12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查 | ||
13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
14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 | ||
15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 | ||
16 | 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审批 | ||
17 | 权限内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审核 | ||
18 |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 | ||
19 | 权限内利用森林资源开展旅游活动或者建立森林公园的审批 | ||
20 | 权限内使用林地的审批 1.临时使用林地的审批; 2.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3.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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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临时占用草原审批 | ||
22 |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 | ||
23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
24 | 权限内对采集、收购、出售、利用野生动植物的审批。 1.权限内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审批; 2.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审批; 3.采集、出售、收购自治区一级、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审批; 4.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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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权限内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的核发 | ||
26 | 风景名胜区、天山自然遗产地内开展活动的审批 | ||
27 | 风景名胜区、天山自然遗产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 | ||
28 | 权限内林木种子(含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 ||
29 |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
30 | 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审批 | ||
31 |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证的核发 | ||
32 | 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审批 | ||
33 | 植物和植物产品调运检疫及产地检疫(仅限林业部分) | ||
34 | 对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的审批 | ||
35 | 对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公益性项目建设占用湿地的审核 | ||
二 | 行政处罚 | 218项 | |
1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 |
2 |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
3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 ||
4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
5 |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
6 | 对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行政处罚 | ||
7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
8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行政处罚 | ||
9 | 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 ||
10 | 对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政处罚 | ||
11 |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行政处罚 | ||
12 |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政处罚 | ||
13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行政处罚 | ||
14 | 对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 ||
15 |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 ||
16 | 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行政处罚 | ||
17 | 对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拒绝或提供虚假调查材料,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
18 | 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行政处罚 | ||
19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
20 |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处罚 | ||
21 |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政处罚 | ||
22 |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政处罚 | ||
23 |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 ||
24 | 对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行政处罚 | ||
25 |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 ||
26 |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行政处罚 | ||
27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行政处罚 | ||
28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
29 | 对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
30 | 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行政处罚 | ||
31 | 对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行政处罚 | ||
32 | 对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
33 |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政处罚 | ||
34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
35 | 对不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的行政处罚 | ||
36 |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 ||
37 |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 ||
38 | 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 ||
39 |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行政处罚 | ||
40 |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行政处罚 | ||
41 | 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 ||
42 | 对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
43 | 对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
44 |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
45 |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行政处罚 | ||
46 |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
47 |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行政处罚 | ||
48 | 对地质灾害危险地评估单位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
49 | 对地质灾害危险地评估资质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行政处罚 | ||
50 | 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 | ||
51 | 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行政处罚 | ||
52 | 对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行政处罚 | ||
53 |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行政处罚 | ||
54 |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行政处罚 | ||
55 |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
56 | 对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
57 | 对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
58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
59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行政处罚 | ||
60 | 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行政处罚 | ||
61 | 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行政处罚 | ||
62 | 对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
63 | 对收藏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的行政处罚 | ||
64 |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行政处罚 | ||
65 | 对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半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等指标的行政处罚 | ||
66 | 对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行政处罚 | ||
67 | 对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
68 | 对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不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
69 | 对矿山企业不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任意丢掉矿体,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
70 | 对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未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进行综合回收或者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
71 | 对矿山企业随意变动批准的计算矿产储量的工业指标进行矿产储量的圈定、计算及开采,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
72 | 对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
73 | 对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地质环境监测义务的行政处罚 | ||
74 |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行政处罚 | ||
75 |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
76 |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行政处罚 | ||
77 |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行政处罚 | ||
78 |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行政处罚 | ||
79 |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
80 |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
81 | 对测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
82 | 对测绘单位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
83 | 对测绘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
84 | 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行政处罚 | ||
85 |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行政处罚 | ||
86 |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
87 |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行政处罚 | ||
88 | 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 ||
89 | 对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 ||
90 |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 ||
91 |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行政处罚 | ||
92 | 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
93 | 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行政处罚 | ||
94 | 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行政处罚 | ||
95 |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泄露国家秘密的行政处罚 | ||
96 | 对违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行政处罚 | ||
97 | 对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行政处罚 | ||
98 |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 ||
99 | 对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行政处罚 | ||
100 |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行政处罚 | ||
101 |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 ||
102 |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 ||
103 | 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 ||
104 | 对应当送审而未送审地图的行政处罚 | ||
105 | 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行政处罚 | ||
106 | 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行政处罚 | ||
107 | 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行政处罚 | ||
108 | 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行政处罚 | ||
109 | 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行政处罚 | ||
110 | 对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行政处罚 | ||
111 | 对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行政处罚 | ||
112 | 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行政处罚 | ||
113 | 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行政处罚 | ||
114 | 对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行政处罚 | ||
115 |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缆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行政处罚 | ||
116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
117 | 对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坏的,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行政处罚 | ||
118 | 对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投资的行政处罚 | ||
119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毁损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行政处罚 | ||
120 | 对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行政处罚 | ||
121 | 对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行政处罚 | ||
122 | 对未经批准、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限期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 ||
123 | 对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行政处罚 | ||
124 |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 ||
125 | 对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行政处罚 | ||
126 | 对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登记的行政处罚 | ||
127 | 对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行政处罚 | ||
128 | 对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 ||
129 | 对造成林木或林地毁坏的处罚 | ||
130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
131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
132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 ||
133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进入森林防火区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 ||
134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 ||
135 | 对铁路、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穿越林区未采取防火措施,未按规定设置森林防火安全警示标志、未定期对线路防火安全检查的处罚 | ||
136 | 对违法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处罚 | ||
137 | 对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 ||
138 | 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 ||
139 | 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
140 |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和损毁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设施;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的处罚 | ||
141 | 对在封育期内进行影响植被生长和恢复的人为活动的处罚 | ||
142 |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处罚 | ||
143 | 对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处罚 | ||
144 | 对超载放牧行为的处罚 | ||
145 | 对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活动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 ||
146 | 对破坏草原及破坏畜牧业设施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
147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开垦草原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处罚 | ||
148 | 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行为的处罚 | ||
149 | 对外国人违法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等行为的处罚 | ||
150 | 对违法改变草原畜牧业用途的处罚 | ||
151 | 对实施方案未经论证擅自建设人工饲草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处罚 | ||
152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 | ||
153 | 对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和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处罚 | ||
154 | 对在草原上采取防火措施造成火灾隐患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
155 | 对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处罚 | ||
156 | 对在禁牧区、休牧区放牧和不按季节性转场方案放牧的处罚 | ||
157 | 对在他人承包、使用的草原上放牧或割草的处罚 | ||
158 | 对破坏或擅自移动湿地保护界标的处罚 | ||
159 | 对开垦、填埋湿地的处罚 | ||
160 | 对未经批准在湿地内排放蓄水、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挖塘、取土、采砂、采石、采矿、采泥炭、揭取草皮的处罚 | ||
161 | 对不按照营利性治沙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处罚 | ||
162 |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处罚 | ||
163 | 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恢复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处罚 | ||
164 | 对违法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处罚 | ||
165 | 对违法在休牧和禁牧地区放牧的处罚 | ||
166 | 对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处罚 | ||
167 | 对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
168 | 对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
169 | 对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
170 | 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
171 |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 ||
172 | 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
173 | 对违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 ||
174 | 对违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处罚 | ||
175 |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自治区保护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 ||
176 | 对非法出售、收购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
177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 ||
178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
179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
180 |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野生动物的处罚 | ||
181 |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
182 |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 ||
183 |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等行为的处罚 | ||
184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处罚 | ||
185 | 对在自然保护区违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其中:开矿行政处罚事项已被列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目录清单,责任部门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
186 | 对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 ||
187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处罚 | ||
188 | 对非法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处罚 | ||
189 | 对非法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或者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行为的处罚 | ||
190 | 对拒绝、阻挠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
191 | 对假冒授权品种行为的处罚 | ||
192 |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
193 | 对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非法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行为的处罚 | ||
194 | 对通过审定或者引种的品种其包装不使用审定名称的等行为的处罚 | ||
195 | 对违法经营、推广或擅自引种主要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处罚 | ||
196 |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
197 |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行为的处罚 | ||
198 |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
199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涂改标签的处罚 | ||
200 | 对在境内销售为境外制种的种子;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 | ||
201 |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
202 | 对非法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 ||
203 |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 ||
204 |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 ||
205 | 对推广和销售未审定、未登记和应停止推广销售种子等行为的处罚 | ||
206 | 对违法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 | ||
207 | 对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处罚 | ||
208 |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 ||
209 |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名称的处罚 | ||
210 | 对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未依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违反植物检疫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 ||
211 | 对毁坏自然保护区标志、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立机构或者修建设施的处罚 | ||
212 | 对未按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处罚 | ||
213 |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 ||
214 | 对在退耕还林活动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处罚 | ||
215 | 对采集甘草和麻黄草造成草原生态环境破坏的处罚 | ||
216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不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出售甘草和麻黄草的处罚 | ||
217 | 对仿造、倒卖、转让甘草和麻黄草采集证的处罚 | ||
218 | 对违反义务植树法定义务的处罚 | ||
三 | 行政强制 | 12项 | |
1 | 行政强制 | 对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代履行 | |
2 | 对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或对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逾期不恢复的代履行 | ||
3 | 对破坏湿地、林地、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自然保护区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 ||
4 | 对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强制 | ||
5 | 对违规采集野生植物造成植被破坏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 | ||
6 | 对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的查封扣押 | ||
7 | 对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查封 | ||
8 | 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 ||
9 | 对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责令限期恢复 | ||
10 | 对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强制 | ||
11 |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予以封存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的强制 | ||
12 | 责令限期除治,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 ||
四 | 行政征收 | 4项 | |
1 | 行政征收 | 矿业权出让收益和使用费的征收 | |
2 | 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 | ||
3 | 耕地开垦费的征收 | ||
4 | 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 | ||
五 | 行政给付 | 3项 | |
1 | 行政给付 | 给予防沙治沙单位和个人资金补助 | |
2 | 对因选育林木良种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的给予经济补偿 | ||
3 | 对退耕还林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粮食补助、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给付 | ||
六 | 行政裁决 | 2项 | |
1 | 行政裁决 | 土地、草原、林木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 母项 |
1.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 子项 | ||
2.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 |||
3.草原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 |||
2 | 行政裁决 | 矿业权范围争议行政裁决 | 母项 |
1.矿区范围争议行政裁决 | 子项 | ||
2.矿产勘查范围争议行政裁决 | |||
3.勘查作业范围和矿区范围争议行政裁决 | |||
七 | 行政确认 | 11项 | |
1 | 行政确认 |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 |
2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 ||
3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
4 |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 | ||
5 | 林木种子采种林的确定 | ||
6 | 营利性治沙验收 | ||
7 | 采伐作业质量验收 | ||
8 | 核定草原载畜量 | ||
9 | 草原等级评定 | ||
10 | 退耕还草核实登记 | ||
11 | 对在天然草原上建设人工饲草料地实施方案的确认 | ||
八 | 行政检查 | 30项 | |
1 | 行政检查 | 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检查 | |
2 |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的行政检查 | ||
3 | 对测绘资质单位的行政检查 | ||
4 | 对探矿权、采矿权的行政检查 | ||
5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行政检查 | ||
6 |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 | ||
7 | 对地理信息安全的行政检查 | ||
8 | 对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资源的行政检查 | ||
9 | 对地质勘查活动的行政检查 | ||
10 |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的行政检查 | ||
11 | 对测量标志保护的监管 | ||
12 | 对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的行政检查 | ||
13 | 对地图工作的行政检查 | ||
14 | 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管 | ||
15 | 对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 ||
16 | 对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的行政检查 | ||
17 | 对木材运输及木材集散地木材来源的检查 | ||
18 | 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 | ||
19 | 对草原防火安全的检查 | ||
20 | 对草种生产、加工、检疫、检验的监督管理 | ||
21 | 对种子质量监督检查 | ||
22 | 对采集、出售、收购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 ||
23 | 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及收容救护野生动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 ||
24 | 地质遗迹保护监督 | ||
25 | 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 | ||
26 | 对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行为现场检疫、复检 | ||
27 | 对种子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 ||
28 | 造林绿化检查验收 | ||
29 | 对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
30 | 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监管 | ||
九 | 行政奖励 | 11项 | |
1 | 行政奖励 | 土地调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奖励 | |
2 |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奖励 | ||
3 | 对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奖励 | ||
4 | 对在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
5 | 对在义务植树活动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
6 | 表彰和奖励在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以及有关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 ||
7 | 对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 | ||
8 | 对在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9 | 对植物检疫工作先进单位、个人的奖励 | ||
10 | 对单位和个人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奖励 | ||
11 | 对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十 | 其他行政权力 | 10项 | |
1 | 其他行政权力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 |
2 |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 ||
3 | 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 ||
4 |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验收 | ||
5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项目和资质备案 | ||
6 |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 ||
7 | 对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予以备案的行为进行备案 | ||
8 |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森林经营方案审批 | ||
9 | 对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备案 | ||
10 | 对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的备案 | ||
合计 | 33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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