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权责清单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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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职权名称及数量 | 备注 |
一 | 行政许可 | 20项 | |
1 | 建设类企业资质审核审批 | 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 |
7.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 |||
2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
3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
4 | 施工许可证核发 | ||
5 | 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开工的审批 | ||
6 |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核发 | ||
7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
8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
9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
10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
11 |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
12 |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 ||
13 | 城市排水许可的审批 | ||
14 | 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 ||
15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
16 | 停止供水(气)、改(迁、拆)公共供水的审批 | ||
17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
18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1.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2.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 ||
19 |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 ||
20 |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 ||
二 | 行政处罚 | 280项 | |
1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处罚 | |
2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骗取、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处罚 | ||
3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 ||
4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 ||
5 | 对《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
6 |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 ||
7 | 对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处罚 | ||
8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未备案的处罚 | ||
9 | 对违反规定承揽业务、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出具估价报告的处罚 | ||
10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处罚 | ||
11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
12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 ||
13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 ||
14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 ||
15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
16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
17 | 对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 ||
18 | 对《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
19 | 对《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
20 | 对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 ||
21 | 对《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
22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 ||
23 | 对《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
24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处罚 | ||
25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处罚 | ||
26 |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造价工程师注册材料的处罚 | ||
27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 ||
28 | 对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 ||
29 | 对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
30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
31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
32 | 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
33 | 对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
34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
35 | 对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
36 | 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处罚 | ||
37 |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处罚 | ||
38 | 对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处罚 | ||
39 | 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处罚 | ||
40 | 对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
41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处罚 | ||
42 | 对《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
43 | 对《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
44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 ||
45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
46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
47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
48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
49 | 对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罚 | ||
50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 ||
51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罚 | ||
52 | 对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处罚 | ||
53 | 对工程勘察企业存在《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
54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处罚 | ||
55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
56 | 对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 ||
57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
58 | 对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处罚 | ||
59 | 对建筑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
60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
61 | 对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
62 |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建筑师注册材料的处罚 | ||
63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 ||
64 |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
65 | 对勘察设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 ||
66 | 对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
67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处罚 | ||
68 |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
69 | 对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或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规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以及未取得资质证书、骗取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 ||
70 | 对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处罚 | ||
71 | 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
72 | 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
73 |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 ||
74 | 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
75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
76 | 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
77 | 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 ||
78 | 对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
79 |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 ||
80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 ||
81 | 对企业未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
82 | 对建筑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 ||
83 | 对建筑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
84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 ||
85 | 对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 ||
86 | 对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
87 | 对《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
88 | 对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
89 |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建造师注册材料的处罚 | ||
90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
91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
92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 ||
93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
94 | 对工程监理企业有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或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
95 | 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
96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 ||
97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处罚 | ||
98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 ||
99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
100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 ||
101 |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
102 | 对招标人有相关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的处罚 | ||
103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 ||
104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
105 |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
106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 ||
107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 ||
108 |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
109 |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罚 | ||
110 |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
111 | 对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处罚 | ||
112 |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 ||
113 | 对招标人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
114 | 对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违反规定的处罚 | ||
115 | 对《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
116 |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
117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 ||
118 | 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 ||
119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
120 | 对招标人超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 ||
121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 | ||
122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
123 | 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 ||
124 | 对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质量检测业务的处罚 | ||
125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处罚 | ||
126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
127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 ||
128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
129 | 对给予检测机构罚款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
130 | 对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 ||
131 |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 ||
132 |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 ||
133 | 对转让、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冒用、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
134 |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
135 |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
136 |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
137 |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
138 |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 ||
139 |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 ||
140 |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
141 |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
142 |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 ||
143 |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禁止行为的处罚 | ||
144 |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
145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 ||
146 |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 ||
147 | 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
148 | 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
149 | 对安装单位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
150 | 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
151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相关安全职责的处罚 | ||
152 | 对监理单位未履行相关安全职责的处罚 | ||
153 | 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
154 | 对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罚 | ||
155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处罚 | ||
156 | 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
157 |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处罚 | ||
158 | 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
159 | 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
160 |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 ||
161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
162 | 对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 ||
163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
164 | 对违反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
165 | 对《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
166 | 对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
167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 ||
168 |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 ||
169 | 对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 ||
170 | 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等的处罚 | ||
171 |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
172 | 对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情况的房屋出租的处罚 | ||
173 | 对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原设计的房间出租的处罚 | ||
174 | 对房屋租赁当事人未办理登记备案相关手续的处罚 | ||
175 | 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
176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 | ||
177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处罚 | ||
178 | 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
179 | 对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 ||
180 | 对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或者未按规定实行笼养、圈养,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
181 | 对未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等的处罚 | ||
182 | 对建筑物或者建筑设施、环境卫生设施达不到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的处罚 | ||
183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
184 | 对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罚 | ||
185 | 对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处罚 | ||
186 | 对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等的处罚 | ||
187 |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 | ||
188 |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 ||
189 | 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等的处罚 | ||
190 | 对燃气经营者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
191 | 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
192 | 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 ||
193 | 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
194 | 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
195 | 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
196 |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
197 |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 ||
198 | 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
199 | 对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等的处罚 | ||
200 | 对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 ||
201 |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处罚 | ||
202 | 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处罚 | ||
203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
204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
205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
206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
207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 ||
208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
209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
210 | 对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等的处罚 | ||
211 | 对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处罚 | ||
212 | 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
213 |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 ||
214 |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 ||
215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
216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
217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 ||
218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
219 |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义务的处罚 | ||
220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
221 |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 ||
222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等行为的处罚 | ||
223 | 对未取得特许经营权证,擅自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超出特许经营许可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等的处罚 | ||
224 | 对未经认定或认定后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墙体材料的处罚 | ||
225 | 对违法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处罚 | ||
226 | 对未在建筑工程设计中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处罚 | ||
227 | 对建设单位未向房屋买受人明示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的处罚 | ||
228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共有车库、车位的处罚 | ||
229 | 对建设单位交付的前期物业不符合要求,物业管理人承接的前期物业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
230 | 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人、专业维修单位、专业经营单位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维修、养护责任的处罚 | ||
231 | 对物业管理人解除、终止物业服务合同后拒不办理退出手续的处罚 | ||
232 | 对建设单位在城区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处罚 | ||
233 | 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
234 | 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
235 | 对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 ||
236 | 对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 ||
237 |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 ||
238 | 对不服从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
239 |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故意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 ||
240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
241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
242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处罚 | ||
243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
244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 ||
245 | 对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处罚 | ||
246 | 对施工单位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处罚 | ||
247 | 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处罚 | ||
248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处罚 | ||
249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 ||
250 | 对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处罚 | ||
251 | 对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处罚 | ||
252 | 对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处罚 | ||
253 | 对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处罚 | ||
254 | 对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处罚 | ||
255 | 对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处罚 | ||
256 | 对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处罚 | ||
257 | 对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处罚 | ||
258 | 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处罚 | ||
259 | 对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处罚 | ||
260 | 对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 ||
261 | 对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处罚 | ||
262 | 对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
263 | 对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处罚 | ||
264 | 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
265 | 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
266 | 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
267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处罚 | ||
268 | 对建设单位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进行施工的处罚 | ||
269 | 对《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处罚 | ||
270 | 对设计单位存在《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
271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 ||
272 | 对施工单位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处罚 | ||
273 |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以及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处罚 | ||
274 | 对抗震性能鉴定机构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以及出具虚假鉴定结果的处罚 | ||
275 | 对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的处罚 | ||
276 |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
277 | 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 | ||
278 | 对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 ||
279 |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 ||
280 | 对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违规使用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阻挠安装或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 ||
三 | 行政检查 | 17项 | |
1 | 行政检查 | 对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发承包计价和工程造价咨询的检查 | |
2 | 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检查 | ||
3 | 对建设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的检查 | ||
4 | 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检查 | ||
5 | 对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检查 | ||
6 | 对城市绿化活动的检查 | ||
7 | 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检查 | ||
8 | 对城镇供热、供气、供水、排水、污水处理检查 | ||
9 | 对城镇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监督检查(包括城镇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 | ||
10 | 对勘察设计活动的检查 | ||
11 | 建筑节能检查 | ||
12 | 对房地产市场的检查 | ||
13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查 | ||
14 | 对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的检查 | ||
15 | 人防办 | 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 |
16 | 对城市建设中贯彻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和执行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监督检查 | ||
17 | 对重要经济目标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和工程技术措施以及应急抢险抢修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
二 | 行政征收 | 1项 | |
1 | 行政征收 |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的征收 | |
四 | 其他行政权力 | 21项 | |
1 | 建设工程造价资料备案 | 1.项目竣工结算资料备案 | |
2.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备案 | |||
2 | 其他行政权力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邀请招标方式选定的认定 | |
3 | 对招投标项目招标人提交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 | ||
4 | 招投标项目备案 | 1.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备案 | |
2.对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备案 | |||
5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
6 | 房屋结构安全保修完毕备案 | ||
7 |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
8 | 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后取得资质前备案 | ||
9 |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 | ||
10 |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 ||
11 | 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审批 | ||
12 | 商品房现售前证明文件备案 | ||
13 | 商品房租赁登记备案 | ||
14 | 燃气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备案 | ||
15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批、备案 | ||
16 | 建设工程消防备案 | ||
17 |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 | ||
18 |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
19 | 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登记 | ||
20 | 设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筑物权属发生变更的备案 | ||
21 | 安装防空警报设施 | ||
合计 | 339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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