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权责清单目录
发布时间:
序号 | 类别 | 职权名称及数量 | 备注 |
一 | 行政许可 | 14项 | |
1 | 行政许可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
2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
3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 ||
4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
5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 | ||
6 | 医师执业注册 | ||
7 | 护士执业注册 | ||
8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
9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
10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
11 | 再生育审批 | ||
12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
13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
14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
二 | 行政处罚 | 150项 | |
1 | 行政处罚 | 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 |
2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 ||
3 | 对非法采集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以及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处罚 | ||
4 | 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 ||
5 | 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 ||
6 | 对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的处罚 | ||
7 | 对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
8 | 对乡村医生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未按照规定转诊、违规使用处方药品、出具医学证明、伪造卫生统计资料、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 ||
9 | 对乡村医生在职业活动中违规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处罚 | ||
10 | 对乡村医生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处罚 | ||
11 |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处罚 | ||
12 | 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 ||
13 | 对医疗机构以及有关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 ||
14 | 对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处罚 | ||
15 | 对单采血浆站未按照规定检测、采集、供应、包装、储存、运输、销毁血浆以及未按照规定使用体外诊断试剂及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处罚 | ||
16 | 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处罚 | ||
17 |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 ||
18 | 对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 ||
19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 ||
20 | 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 ||
21 | 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 ||
22 | 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
23 | 对医疗机构违反临床用血管理规定的处罚 | ||
24 | 对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以及《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处罚 | ||
25 | 对单采血浆站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等行为的处罚 | ||
26 | 对医疗机构未经审查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处罚 | ||
27 | 对非法采集血液的处罚 | ||
28 | 对血站违规开展业务行为的处罚 | ||
29 | 对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 | ||
30 | 对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 | ||
31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的处罚 | ||
32 | 对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 ||
33 | 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处罚 | ||
34 | 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 ||
35 | 对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
36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处罚 | ||
37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处罚 | ||
38 |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 ||
39 |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等行为的处罚 | ||
40 | 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 | ||
41 | 对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等行为的处罚 | ||
42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未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以及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 ||
43 | 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的;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参加质量控制评估,或者质量控制评估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的;拒不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
44 | 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 | ||
45 | 对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处罚 | ||
46 | 对学校未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未按规定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未按规定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设施的处罚 | ||
47 | 对学校体育场地、体育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的处罚 | ||
48 | 对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符合相关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 | ||
49 | 对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 ||
50 |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 ||
51 | 对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
52 | 对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处罚 | ||
53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医疗废物处置措施的处罚 | ||
54 | 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
55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管理措施的处罚 | ||
56 |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 ||
57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 ||
58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规定的措施、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 | ||
59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处罚 | ||
60 | 对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处罚 | ||
61 | 对医疗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相关规定的处罚 | ||
62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处罚 | ||
63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对工作人员进行消毒技术培训、未掌握消毒知识,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处罚 | ||
64 | 对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做到一人一用一灭菌、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的处罚 | ||
65 | 对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处罚 | ||
66 | 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和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处罚 | ||
67 | 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未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处罚 | ||
68 | 对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以及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 ||
69 | 对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 ||
70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处罚 | ||
71 | 对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 ||
72 | 对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消毒产品、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处罚 | ||
73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 ||
74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 ||
75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落实制度建设、卫生知识培训、配备防控设施、设备等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 | ||
76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 ||
77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 ||
78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
79 | 对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行为的处罚 | ||
80 | 对逃避交通卫生检疫或交通工具负责人未按照相关规定对发现的检疫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人采取措施行为的处罚 | ||
81 | 对托幼机构违反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行为的处罚 | ||
82 | 对违反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行为的处罚 | ||
83 | 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违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行为的处罚 | ||
84 | 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违反结核病防治管理行为的处罚 | ||
85 | 对医疗机构、医师、药师违反处方管理行为的处罚 | ||
86 | 对医疗机构、医师、药师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行为的处罚 | ||
87 | 对医疗机构或个人违反医疗质量管理行为的处罚 | ||
88 | 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反投诉管理行为的处罚 | ||
89 | 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反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行为的处罚 | ||
90 | 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行为的处罚 | ||
91 | 对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港澳医师、台湾医师违规执业活动行为的处罚 | ||
92 | 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管理医师外出会诊行为的处罚 | ||
93 | 对医疗卫生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行为的处罚 | ||
94 | 对医疗卫生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处罚 | ||
95 |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医师证书行为的处罚 | ||
96 | 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计划生育药具管理行为的处罚 | ||
97 | 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行为的处罚 | ||
98 | 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精神卫生管理行为的处罚 | ||
99 | 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行为的处罚 | ||
100 | 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性病防治管理行为的处罚 | ||
101 | 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
102 | 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医疗气功管理行为的处罚 | ||
103 | 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行为的处罚 | ||
104 | 对中医专长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 ||
105 | 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中医诊所备案管理行为的处罚 | ||
106 | 职责范围内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环节中违反医疗器械使用管理行为的处罚 | ||
107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防治职责行为的处罚 | ||
108 | 对有关单位或个人未经允许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处罚 | ||
109 | 对血站、单采血浆站未履行艾滋病防治职责行为的处罚 | ||
110 | 对未经过艾滋病检测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的处罚 | ||
111 | 对违法进口和使用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的处罚 | ||
112 |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 ||
113 | 对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或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 ||
114 | 对医疗机构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规定的处罚 | ||
115 | 对医师资格考试考生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罚 | ||
116 | 对医师资格考试考点的考试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考试组织管理混乱、违纪违规现象突出的处罚 | ||
117 | 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行为的处罚 | ||
118 | 对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处罚 | ||
119 | 对具有高度致残风险用人单位未履行残疾防控责任的处罚 | ||
120 | 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高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的处罚 | ||
121 | 对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
122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未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设置淋浴间、更衣室或者未设置清洗、存放和处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或者不能正常使用、未安排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一定年限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的处罚 | ||
123 | 对有关单位挪用防尘措施经费等行为的处罚 | ||
124 | 对医师未按照《反兴奋剂条例》的规定使用药品,或者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处罚 | ||
125 |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聘用人员的处罚 | ||
126 | 对医疗机构的有关人员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
127 | 对医疗机构、专业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缓报、漏报,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传染病、动植物疫病或者不明原因的聚集性疾病的处罚 | ||
128 | 对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未在相应等级的实验室进行或者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 ||
129 | 对购买或者引进列入管控清单的重要设备、特殊生物因子未进行登记,或者未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
130 | 对个人购买或者持有列入管控清单的重要设备或者特殊生物因子的处罚 | ||
131 | 对个人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或者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 ||
132 | 对未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进入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处罚 | ||
133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规定管理医疗废物行为的处罚 | ||
134 | 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 ||
135 | 对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
136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未按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的;未按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的;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
137 | 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未按规定实施委托检测的;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未按规定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责任的;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 ||
138 | 对在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的;未参与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的;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
139 | 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处罚 | ||
140 | 对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 ||
141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处罚 | ||
142 | 对有关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 ||
143 | 对未按照规定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 ||
144 | 托育机构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处罚 | ||
145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处罚 | ||
146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的处罚 | ||
147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 ||
148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按照规定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测记录;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处置记录;未按照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处罚 | ||
149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等的处罚 | ||
150 | 对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的;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 ||
三 | 行政强制 | 13项 | |
1 | 行政强制 |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拒绝消毒处理的强制措施 | |
2 |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的临时控制 | ||
3 |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物品的封存 | ||
4 | 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查封或者暂扣 | ||
5 | 对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事故有可能发生的临时控制措施 | ||
6 | 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的控制措施 | ||
7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控制措施 | ||
8 | 对有证据证明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查封、扣押 | ||
9 | 对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职业中毒危害状态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临时控制措施 | ||
10 | 对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 ||
11 |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措施 | ||
12 | 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及其他应急医学措施 | ||
13 | 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 ||
四 | 行政给付 | 9项 | |
1 | 行政给付 |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 | |
2 | 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
3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
4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 ||
5 | 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补助和抚恤 | ||
6 | 无偿献血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费用报销 | ||
7 | 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奖励扶助金 | ||
8 | 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
9 | 失独家庭一次性扶助金 | ||
五 | 行政裁决 | 1项 | |
1 | 行政裁决 | 医疗机构名称裁定 | |
六 | 行政确认 | 3项 | |
1 | 行政确认 | 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医学技术鉴定 | |
2 | 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 | ||
3 | 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的批准 | ||
七 | 行政检查 | 58项 | |
1 | 行政检查 |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
2 |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
3 | 对单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 ||
4 | 对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 | ||
5 | 对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 ||
6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 ||
7 |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 | ||
8 | 对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监督检查 | ||
9 |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 | ||
10 | 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
11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 | ||
12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 ||
13 | 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
14 | 对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的监督检查 | ||
15 | 对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
16 | 对护士的监督检查 | ||
17 | 对计划生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
18 | 对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 ||
19 | 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
20 | 对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 ||
21 | 对精神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 ||
22 | 对女职工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 | ||
23 | 对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检查 | ||
24 | 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 | ||
25 |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的监督检查 | ||
26 | 对献血工作的监督检查 | ||
27 | 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
28 | 对消毒工作的监督检查 | ||
29 | 对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监督检查 | ||
30 | 对性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
31 |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 ||
32 | 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
33 | 对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的监督检查 | ||
34 | 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
35 | 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检查 | ||
36 | 对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
37 | 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督检查 | ||
38 | 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 ||
39 | 对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
40 | 对医疗美容服务的监督检查 | ||
41 | 对医疗气功活动的监督检查 | ||
42 | 对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 ||
43 | 对医疗事故处理的监督检查 | ||
44 |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
45 | 对医师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 | ||
46 | 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检查 | ||
47 | 对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检查 | ||
48 | 对预防接种工作的监督检查 | ||
49 | 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监督检查 | ||
50 | 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51 |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
52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 ||
53 | 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 ||
54 | 对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 ||
55 | 对中医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
56 | 对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
57 | 在职责范围内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检查 | ||
58 | 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 | ||
八 | 行政奖励 | 14项 | |
1 | 行政奖励 | 对医师的表彰奖励 | |
2 |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护士的表彰奖励 | ||
3 |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4 |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
5 | 对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
6 | 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7 |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 ||
8 |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表彰奖励 | ||
9 | 中医药工作奖励 | ||
10 | 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 ||
11 | 职业病防治奖励 | ||
12 | “两非”案件举报奖励 | ||
13 | 无偿献血奖励、先进表彰 | ||
14 | 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医医疗工作等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励表彰 | ||
九 | 其他行政权力 | 2 项 | |
1 | 其他行政权力 | 医疗机构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备案 | |
2 | 组织义诊活动的备案 | ||
合计 | 26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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