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存维修资金的公告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4-02187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 | 2024-08-15 13:44 |
名 称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来 源 |
尊敬的业主:
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管理是严格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的,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商品房住宅及其相关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延长房屋的使用寿命,为维护住宅小区的良好环境,保证住宅小区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创造必要的条件。该资金被视为“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住房保障资金,也被称为房屋的“养老金”。
目前乌恰县房屋维修资金收缴比例:根据2022年乌恰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关于维修资金收取定价的请示》,三年以内新建的住宅和非住宅按房屋售价(合同价)的2%收取,其余住宅和非住宅统一按第三方评估价的2%收取。
根据2016年县四套班子会议纪要(恰四联纪要[2016]1号)要求,从2016年起,各类房屋出售时按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收取房屋维修资金;转让过户的房屋按照交易金额收取房屋维修资金。请广大业主尽快积极交存维修资金,房屋主管部门会指导督促社区及业主委员会依规使用维修资金对有问题房屋进行修缮。若在今年9月30日之前还未交存的,房屋出现漏水等问题后期可能无法及时得到解决,其次除三年以内新建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主管部门目前是根据2022年房屋评估价格按比例收取维修资金,后期需要业主自行评估房屋价格后才能缴存维修资金。
乌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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