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注销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业户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 索 引 号 | wqxrmzf00/2026-01356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日期 | 2026-08-25 18:34 |
| 名 称 |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 来 源 | 乌恰县交通运输局 | ||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市场秩序,强化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净化运输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对辖区内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普通货物运输业户开展全面清理核查工作。
经核查,部分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长期停业未经营、已不具备相应经营许可条件,已不符合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保留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相关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予以注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注销对象
本次依法注销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业户经营许可名单(详见附件)。
二、注销效力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注销经营许可的业户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资质终止,不得再以原许可名义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活动。名下营运车辆不得继续开展经营性运输业务,须按规定及时办理车辆营运手续注销或变更手续。
三、有关要求
(一)被注销业户须立即停止一切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行为,主动交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二)逾期未交回证件的,视为证件作废,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营风险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三)各运输经营主体应严格遵守道路运输法律法规,依法合规开展经营,主动办理许可延续、变更、注销等手续。
四、异议告知
本公告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被注销业户如对本次注销事项有异议,可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辩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我局将依法完成注销手续。
特此公告。
附件:依法注销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业户名单
依法注销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业户经营许可名单(截止2026年8月31日)
乌恰县交通运输局
2026年8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