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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恰县“铁拳”行动12个典型案例公示

索  引  号 K45899617/2024-01660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06-13 17:33
名        称 乌恰县“铁拳”行动12个典型案例公示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恰县“铁拳”行动12个典型案例公示

今年以来,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深入开展“铁拳行动”,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围绕“铁拳行动”重点打击违法行为,对食品、化妆品、计量器具、价格监管、商标侵权、消费维权、校园食品安全等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有效规范了市场秩序,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现将2024年第二季度“铁拳行动”部分典型案例公示如下:

一、乌恰县××宾馆对消费者在微信上使用侮辱性词汇案

简要案情:2024321日,根据12345投诉举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在乌恰县平安路乌恰县××宾馆进行检查,经举报人提供与该宾馆柜台人员聊天微信截图,乌恰县××宾馆存在对消费者在微信上使用了侮辱性词汇。

处理结果:当事人对消费者在微信上使用了侮辱性词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并处200元罚款。

二、乌恰县××香锅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简要案情:2024321日,根据乌恰县农业农村局、康西湾公安检查站相关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在乌恰县南山集资楼门面房乌恰县××香锅店进行检查,当事人存在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

三、乌恰县××医院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简要案情:20243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乌恰县城关镇幸福路乌恰县××医院进行检查时,发现眼科工作人员正在使用设备编号MAWGK-003眼压计一台(编号MZWGK-002)、自动电脑验光仪一台(型号:AL-Scan)、光干式眼轴长测量仪一台,当事人无法出示眼压计、验光仪、眼轴长测量仪等仪器的检定合格印、证,当事人存在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

处理结果:当事人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24元;2、处300元罚款。

四、乌恰××日用百货经营部未明码标价案

简要案情:20243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乌恰县乌尔多社区阿曼商场乌恰××日用百货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该经营部销售的商品未明码标价,已通知当事人7日内完成整改,202432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发现该经营部销售的商品仍未明码标价,当事人存在未明码标价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 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0元;2、并处3000元罚款。

五、乌恰县××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简要案情:2024327日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乌恰县××超市内食品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过期食品9种,货值金额382元,经局领导批准后,依法进行了扣押,当事人存在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货值金额382元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并处10000元罚款。

六、乌恰县XX美容养生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简要案情:202441日,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场所进门左边柜子上2个品种28小瓶(货值金额1528元)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经局领导批准后,依法进行了扣押,当事人存在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货值金额1528元的化妆品;2、并处1000元罚款。

七、乌恰县XX果蔬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案

简要案情:2024224日,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乌恰县XX果蔬经营部销售的香蕉进行了监督抽检,2024324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XZJC240036-GFC995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噻虫胺项目实测值超标,当事人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2、并处5000元罚款 。

八、乌恰县××优品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简要案情:202442日,根据相关线索,我局联合喀什市公安局、乌恰县公安局执法人员在新疆乌恰县乌尔多社区中吉商业街乌恰××优品超市进行检查,在店内柜子货架上发现相关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洋酒33瓶,货值金额12720元,经局领导批准后,依法进行了扣押;202456日收到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书,相关33瓶洋酒中有32瓶洋酒为假冒权利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乌恰××优品超市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货值金额 12540元的32瓶洋酒;2、没收违法所得610元;3、处5000元罚款。

九、乌恰县××乡中心幼儿园无月调度记录、留样时间记录不规范案

简要案情:2024514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县教育局工作人员对乌恰县××乡中心幼儿园食品安全进行检查,发现该幼儿园食堂存在无月调度记录、留样时间记录不规范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无月调度记录、留样时间记录不规范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根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

十、阿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实施混淆行为案

简要案情:2024413日,我局联合乌恰县公安局执法人员在乌恰县农贸市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的GuoBull能量饮料,执法人员当场制作财务清单、现场笔录等,经局领导批准,将相关GuoBull能量饮料1674罐(生产日期:2022114日,保质期:18个月)依法扣押,2024422日接到深圳普盛食品销售有限公司鉴定书,相关GuoBull能量饮料是侵犯红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实施混淆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实施混淆行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货值金额 5022元的1674GuoBull能量饮料;2、没收违法所得0元;3、处3000元罚款。

十一、哈某某违规收取墓地挖坑费案

简要案情:20244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乌恰县黑孜苇乡库勒阿日克村乌恰县殡仪馆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哈某某存在违规收取墓地挖坑费。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规收取墓地挖坑费、墓穴占地费等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消费者多付尚未退还的价款0元;2、并处违法所得31050元的0.1倍(即3105元)罚款。

十二、艾某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案

简要案情:2024329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乌恰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阿依布拉克社区工作人员在乌恰县黑孜苇乡阿依布拉克村戈壁产业园就业市政工地的XX超市进行检查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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