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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恰县市场监督管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K45899617/2025-00413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乌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5-02-27 19:03
名        称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克州乌恰市监处罚〔20253


当事人:乌恰县豫诊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024MA77NFT662

住所(住址):乌恰县金鑫市场院外一层2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余**

身份证件号码:653024****0013

联系电话:137****5185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5年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乌恰县豫诊药店监督检查,随机抽取1个品种药品清喉咽颗粒,发现该药店未落实药品进货验收记录,当事人也未能提供该药品进货验收记录台账。我局执法人员当场通过局领导审批立案调查、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出具现场笔录。

经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每次进货的时候,按照药品销售进货单上面的内容,每个药品都进行登记做好验收记录台账,之前药品验收记录一直都在做,因为临近春节期间疏于管理,过了节刚开门,还没有及时清理排查相关台账,所以无该批号药品的验收记录

案件事实:当事人未建立药品进货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采购、验收、养护、销售、出库复核、销后退回和购进退出、运输、储运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的规定。

当事人未建立药品进货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取证照片1份,证明现场经营场所发现未建立药品进货验收记录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陈述药店未建立药品进货验收记录事实;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店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4.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授权委托人的身份信息及委托事项等;

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6.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药店经营许可资质;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经营市场主体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2025年2月20日,我局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克州乌恰市监罚告2025〕3号),告知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建立药品进货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采购、验收、养护、销售、出库复核、销后退回和购进退出、运输、储运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的规定

乌恰县豫诊药店未建立药品进货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采购、验收、养护、销售、出库复核、销后退回和购进退出、运输、储运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乌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乌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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