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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委托书

索  引  号 wqxrmzf00/2026-01085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乌恰县卫健委 发布日期 2026-07-28 17:02
名        称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委托书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卫健委

委托单位:乌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乌恰县奋进路13

法定代表人:巴合提古丽·珠玛巴衣

被委托单位:乌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地址:乌恰县健康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杨自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将法律法规规定由乌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使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权委托给乌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行使。

一、委托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二、委托事项

1.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检查权。对于依法由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开展日常性执法检查的事项,委托由乌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进行。需要对行政相对人提出书面卫生监督意见的,委托由乌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行使决定权。

2.行政违法调查取证权。对属于卫生健康行政机关管辖的行政违法行为,委托由乌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权。依照法律及执法规范的规定,在执法检查过程中,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且应当由委托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委托由乌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负责人行使决定权。

4.普通行政处罚决定权。对于依法应当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数额超过人民币贰拾万元以上的除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的,委托由乌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负责人行使决定权。

6.跨区域行政处罚案件的指定管辖和协查决定权。对于乌恰县内跨行政区域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发生管辖权争议,需请县级卫生健康行政机关指定管辖时,委托由乌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进行管辖和协查权指定。

7.重大案件的分办、督办权。对于发生的有重大影响、案情复杂或有较大争议的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根据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工作需要,委托乌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按照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案件分级管理办法,负责对重大案件的查处提出办理意见,进行分办和督办。

8.案件线索的分办、督办、查办权。对于县级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发现及收到的案件线索,委托乌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进行分办、督办或直接查办。

三、委托权限

负责乌恰县行政区域内卫生健康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

四、委托工作程序

1.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监督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以乌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名义作出。

2.对行政相对人送达的执法文书,应当加盖乌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公章。

3.“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乌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提出处理建议,报经委托人乌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集体讨论,负责人审批;其他行政处罚案件,由乌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做出处罚决定后,报经委托人乌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加盖乌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公章。

四、委托机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1.委托机关有权对受委托单位受托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日常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2.委托机关对受委托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要求受委托单位限期整改。

3.委托机关应当向受委托单位提供开展受托范围内行政执法业务等相关法律文书。

4.委托机关应当支持、指导受委托单位独立开展受委托行政执法业务工作,并协助受委托单位与有关部门沟通,确保委托事项合法有效顺利进行。

5.委托机关依法对受委托单位在受委托事项范围内依法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6.委托机关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及职责的调整,适时以书面形式对原委托执法事项范围做出改变或收回委托。

7.委托机关拥有对本行政执法授权委托书最终说明解释的权利。

五、受托人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1.受委托单位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依法、依规、独立开展行政执法业务工作。

2.受委托单位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仅限于委托事项范围内,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再将受托事项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

3.受委托单位开展受托执法活动的工作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委托机关作出报告。“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及监督检查发现的重要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4.受委托单位应当接受委托单位的专项检查,对指出的问题应当在限期内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委托单位。

5.受委托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依法行使处

理建议权,呈报委领导讨论批准执行。

6.受委托单位超出委托范围、违反法律法规办理业务或执法中渎职侵权的,造成损害引起国家赔偿、纠纷或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六、委托期限

2025年7月1日至2028年2月19日。

七、附则

本授权委托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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