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地震应急预案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4-0058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名 称 | |||
成文日期 | 2024-02-07 | 发布日期 | 2024-02-07 |
文 号 | 恰政办发〔2024〕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发文单位 | 乌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1总则
1.1编制目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应急管理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克孜勒苏自治州地震应急预案》、《乌恰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修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乌恰县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和毗邻地区或国家发生造成重大影响地震灾害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抗震救灾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军地(兵地)联动,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科学应对,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是应对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主体;自治州人民政府是应对较大地震灾害的主体;县(市)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乌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乌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乌恰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2.2乌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指挥长:乌恰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副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和地震监测中心主要负责同志。成员:乌恰县党委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综治中心(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网信办,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科学技术协会、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外事办、市场监督管理局、气象局、地震监测中心、团委、红十字会、县消防救援大队、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供电公司、克州公路管理局乌恰县分局、武警中队、边境管理大队的负责同志组成(成员单位及职责详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2.3乌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乌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乌恰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传达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乌恰县委、人民政府和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向县指挥部提出抗震救灾工作建议,具体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2.4乌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乌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地震应急处置需要,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监测评估、社会治安、救灾捐赠与外事协调、恢复重建、新闻宣传等若干工作组,负责组织协调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工作组及职责详见附件2)。各工作组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负责同志担任。乌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可根据抗震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增减工作组或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
2.5乌恰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需要,在地震灾区临时成立“乌恰县XX·XX(日期)XX(地名)X.X级地震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在乌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各工作组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乌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或乌恰县党委、县人民政府指定领导同志担任,由乌恰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现场抗震救灾相关工作。现场应急救援阶段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自动撤销。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乌恰县做法,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响应机制
3.1地震灾害分级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重要区域发生7.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重要区域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重要区域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重要区域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重要区域包括县人民政府驻地城区以及地震发生所在地行政区域内人口相对集中的地区。
3.2分级响应地震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的原则。乌恰县境内发生特别重大地震、重大地震灾害时,分别启动地震一级、二级响应,在自治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具体指挥、部署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乌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配合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启动地震应急三级响应,由乌恰县抗震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部署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时,启动地震应急四级响应,由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部署和实施应急处置工作,乌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地震发生在相邻地方行政区域或毗邻国家,受影响乡(镇)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根据地震对本辖区造成的灾害情况,及时启动本行政区域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3.2.1一级响应当本行政区域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乌恰县人民政府立即召开乌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安排部署抗震救灾工作,乌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响应级别建议,报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同意,并上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地震应急一级响应,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牵头,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组立即赶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乌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迅速按照各自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并及时向乌恰县人民政府和乌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处置情况。待自治州人民政府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后,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接受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并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工作。
3.2.2二级响应当本行政区域发生重大地震灾害时,乌恰县人民政府立即召开乌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安排部署抗震救灾工作,乌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响应级别建议,报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同意,并上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地震应急二级响应。乌恰县人民政府领导牵头,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乌恰县人民政府工作组立即赶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乌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迅速按照各自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并及时向乌恰县人民政府和乌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处置情况。待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后,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接受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并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工作。
3.2.3三级响应当本行政区域发生较大地震灾害时,乌恰县地震监测中心立即向乌恰县党委、乌恰县人民政府报告震情信息,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经乌恰县党委、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启动地震应急三级响应。同时,乌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迅速按照各自应急预案规定,自行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及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协助灾区乡(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针对超出灾区应对能力的较大地震灾害事件;震情敏感复杂、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灾区所在辖区跨两个县(市)以上的,乌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综合实际灾情和社会影响等情况报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指挥领导抗震救灾工作。
3.2.4四级响应当本行政区域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时,由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震后应急处置工作,灾区乡(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迅速组织开展灾情统计上报、医疗救治、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等处置工作,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下,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对受灾乡(镇)进行支援,派出工作队赴灾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3.3应急响应级别调整乌恰县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变化,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对响应级别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地震发生在边境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启动或提高响应级别。
4监测报告
4.1地震监测预报根据自治区、自治州确定的乌恰县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年度重点危险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做出具体部署。乌恰县地震监测中心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乌恰县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决策发布临震预报,组织各乡(镇)和乌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加强应急防范。
4.2震情速报地震发生后,对于达到以下级别的地震,乌恰县地震监测中心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等速报参数的核定,上报乌恰县党委、县人民政府,同时通报乌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震情情况。(1)乌恰县境内3级以上地震。(2)乌恰县周边有强感的地震。(3)毗邻国家、地区发生5级以上地震。
4.3灾情报告灾情报告的基本要素包括:时间、地点、范围、强度,以及受灾人口、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转移安置和重要基础设施损毁等情况。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30分钟内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乌恰县人民政府、乌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1小时内报送书面报告,并及时续保,必要时可越级上报;乌恰县人民政府及时汇总全县及周边的震情、灾情、社情等信息,在2小时内上报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时,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地震监测中心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等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公安、交通、自然资源、水利、住建、教育、卫健委、消防救援、公路管理局等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上报乌恰县人民政府,同时通报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地震监测中心。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时,按相关规定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迅速核实并报县人民政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5应急响应
5.1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5.1.1应急响应启动(1)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乌恰县应急管理局、乌恰县地震监测中心迅速将震情上报乌恰县党委、县人民政府,同时通报消防救援大队、武警中队、边境管理大队等单位,并按规定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2)启动一级或二级响应,在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响应,开展应急处置。(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应急职责,迅速响应,开展应急处置。(4)召开指挥部会议部署抗震救灾。
5.1.2震情、灾情收集与报送(1)各乡镇灾情信息员立即利用一切通讯手段上报初步震情、灾情,随后动态持续报告。(2)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送乌恰县党委、县人民政府,同时抄报乌恰县应急管理局、乌恰县地震监测中心,必要时可越级上报。(3)乌恰县抗震指挥部成员单位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4)乌恰县地震监测中心利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评估,评估结果报乌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5)乌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利用卫星导航定位、地理信息等技术系统,或请求上级部门支持,获取、制作灾区影像、地图、重要工程设施资料,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6)乌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及时将震情、灾情、社情等信息上报乌恰县党委、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续报有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5.1.3乌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部署在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乌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会议,部署抗震救灾工作。(1)听取震情、灾情及抗震救灾工作汇报,组建相应工作组。(2)武警部队、消防救援大队、行业救援队、社会救援队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权限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参加抗震救灾。(3)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转移、接收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工作。(4)组织抢修损毁的公路、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5)启用应急避难场所,部署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生活救济等工作,必要时征用体育场(馆),学校等场地安置受灾群众。根据震情、灾情变化适时向社会征用救援物资、装备和工具。(6)采取紧急防控措施,安排部署防范次生灾害。(7)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护社会秩序。(8)部署地震流动监测、受损监测设施抢修、地震现场调查等。(9)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地震应急救援行动,积极开展灾后救助、心理援助等。(10)向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11)根据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制定的信息和舆论引导方案,做好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工作。
5.1.4应急处置(1)现场搜救。乌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援。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消防救援大队、行业救援队、社会救援队赶赴灾区参与营救,组织搜救被困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各救援队伍加强衔接和配合,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2)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乌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心理疏导、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等医疗卫生救援。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区医疗设备安全保障。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处置。协调县域外医疗卫生救援队和医疗机构开展伤员接收、救治、转运危重伤员。有关部门迅速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药械,必要时启动调拨救灾药品工作机制。(3)安置受灾群众。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制定和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调配救灾物资,确保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物资供应。乌恰县教育局指导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安排,适时组织学生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乌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开展震损建筑安全评估、鉴定,对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各保险公司做好减灾减损理赔跟踪服务工作,先行赔付有关抢险费用。灾区所在地政府及时组织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并建设临时避难场所。必要时征用体育场(馆)、宾馆、学校等场地安置受灾群众。(4)抢修基础设施。乌恰县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网乌恰县供电公司、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克州公路管理局乌恰县分局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交通、通信、电力以及供水、燃气、道路、铁路等重要基础设施。严密监视河湖堤坝、水库等水利设施,及时组织抢修排险。乌恰县公安局组织实施交通管制,确保抢险救援车辆优先通行。(5)灾情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后6小时内,乌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地震响应级别,组织县领导、指挥长、副指挥长及县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查看灾情,慰问受灾人员,了解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调拨,会同乌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完成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根据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安排,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乌恰县红十字会、慈善总会按照规定发出救灾援助呼吁,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乌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向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汇报灾情,并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物资和接受捐赠款物分配方案建议。组织协调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6)监测评估。乌恰县地震监测中心根据自治区地震局、自治州地震监测中心安排,组织地震监测,通报余震信息。视情增加震情监视跟踪例会,提出强余震防范建议,配合开展地震烈度评定工作。乌恰县气象局组织气象实时监测,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提供气象服务。乌恰县应急管理局、乌恰县地震监测中心会同灾区所在地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配合自治区相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地震灾害损失。(7)防范次生灾害。乌恰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各乡(镇)加强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灾害险情,指导做好抢险排险工作。乌恰县水利局加强对水利设施的排查和监测,做好堤防险情等次生灾害应急抢险。乌恰县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对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做好污染防控。乌恰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对可能引发火灾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做好火灾防控。乌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放射性物品、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进行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突发事件。(8)开展社会动员。乌恰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社会动员工作,安排自救互救。根据灾区需求等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组织、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救援。(9)维护社会治安。乌恰县公安局组织好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党政机关、金融单位等要害部门和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看守所等警戒,防范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10)宣传报道。乌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统一宣传口径,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基本震情灾情、救援部署和公众防范措施等信息。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准确发布信息,做好舆情引导处置。
5.1.5乡(镇)人民政府先期处置地震发生后,灾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预案,开展先期处置,边行动边报告,发动当地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当地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领导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5.1.6应急结束当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险情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次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终止应急响应。
5.2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5.2.1应急响应启动(1)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乌恰县应急管理局、乌恰县地震监测中心迅速将震情上报乌恰县党委、县人民政府,同时通报县人民武装部、武警中队、边境管理大队等单位,并按规定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乌恰县应急管理局会同乌恰县地震监测中心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2)乌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三级应急响应,领导乌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应急职责迅速响应,开展应急处置。
5.2.2震情、灾情收集与报送(1)各级灾情信息员立即上报初步震情、灾情,随后持续动态报告。(2)灾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和地震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3)乌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4)乌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分析研判,对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情况进行快速评估,将震情、灾情、社情等信息上报乌恰县党委、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续报有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5.2.3乌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乌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在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下,部署抗震救灾工作。(1)听取震情、灾情及抗震救灾工作汇报。(2)组织指挥消防救援大队、行业救援队、社会救援队参加抗震救灾。(3)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开展卫生防疫工作。(4)组织抢修损毁的公路、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5)部署地震实时监测、受损监测设施抢修、地震现场调查等。(6)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地震应急救援行动,积极开展灾后救助、心理援助等。(7)向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8)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告震情、灾情及应急救援动态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2.4应急处置(1)现场搜救。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乌恰县消防救援大队、行业救援队、社会救援队赶赴灾区参与营救,组织搜救被困人员。(2)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乌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心理疏导、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等医疗卫生救援。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区医疗仪器安全保障。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处置。有关部门迅速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药械。(3)安置受灾群众。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制定和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调配救灾物资,确保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物资供应。乌恰县教育局指导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安排,适时组织学生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乌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各乡(镇)开展震损建筑安全评估、鉴定,对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乌恰县各保险公司做好减灾减损理赔跟踪服务,先行赔付有关抢险费用。灾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并建设临时避难场所。必要时征用体育场(馆)、宾馆、学校等场地安置受灾群众。(4)抢修基础设施。乌恰县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克州公路管理局乌恰县分局、国网乌恰县供电公司、乌恰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克州公路管理局乌恰县分局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交通、通信、电力以及供水、燃气、道路、铁路等重要基础设施。严密监视河湖堤坝、水库等水利设施,及时组织抢修排险。乌恰县公安局组织实施交通管制,确保抢险救援车辆优先通行。(5)灾情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后6小时内,乌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长、副指挥长以及县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查看灾情,慰问受灾人员,了解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调拨,会同乌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完成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乌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向乌恰县党委、乌恰县人民政府汇报灾情,并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物资和接受捐赠款物分配方案建议。组织协调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6)监测评估。乌恰县地震监测中心实时监测震情,通报余震信息。视情增加震情监视跟踪例会,提出强余震防范建议。配合上级机关开展地震烈度评定工作。乌恰县气象局组织气象实时监测,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提供气象服务。乌恰县应急管理局、乌恰县地震监测中心会同灾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地震灾害损失。(7)防范次生灾害。乌恰县自然资源局加强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灾害险情,指导做好抢险排险工作。乌恰县水利局加强对水利设施的排查和监测,做好堤防险情等次生灾害应急抢险。乌恰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对可能引发火灾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做好火灾防控。乌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放射性物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进行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突发事件。(8)开展社会动员。乌恰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社会动员工作,安排自救互救。根据灾区需求等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组织、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9)维护社会治安。乌恰县公安局组织好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稳定。(10)宣传报道。乌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宣传口径,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基本震情灾情、救援部署和公众防范措施等信息。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准确发布信息,做好舆情引导处置。
5.2.5乡(镇)人民政府先期处置地震发生后,灾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预案,开展先期处置,领导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组织当地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组织灾区群众自救互救,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5.2.6应急结束当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险情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次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
5.3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5.3.1应急响应启动(1)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乌恰县地震监测中心迅速将震情上报乌恰县党委、县人民政府、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和乌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由灾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启动四级响应。(2)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地震监测中心等部门视情派出人员,协助灾区开展灾情调查、灾害损失评估、震情监测、地震现场调查等工作,协调相关部门指导灾区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维护社会稳定。(3)灾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5.3.2震情、灾情收集与报送(1)灾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2)乌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将掌握的震情、灾情、社情等信息上报自治州党委、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州应急管理局、自治州地震监测中心,及时续报有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5.3.3应急处置(1)监测评估。乌恰县地震监测中心实时监测震情,通报余震信息。视情增加震情监视跟踪例会,确定有感(破坏)范围。乌恰县气象局组织气象实时监测,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提供气象服务。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地震监测中心指导当地开展地震灾害调查和核实,评估地震灾害损失。(2)次生灾害防范。乌恰县自然资源局指导当地做好次生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3)宣传报道。乌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要求统一宣传口径,乌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灾区所在地人民政府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基本震情灾情、救援部署和公众防范措施等信息。
5.3.4受灾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地震发生后,灾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预案,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地震应急救援情况。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准确发布信息,做好舆情引导处置。
5.3.5应急结束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完成,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灾区社会秩序恢复正常时,启动应急响应机构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6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6.1过渡性安置过渡性安置工作在自治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乌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急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单位应当积极与自治州应急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单位对接,请求给予必要支持。(1)地震灾区群众需要过渡性安置的,在乌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县直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灾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在确保群众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等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加强对过渡性安置点的管理,确保安置点消防、卫生防疫、社会治安安全。(2)乌恰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乌恰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灾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过渡性安置群众基本生活物资和安置经费发放工作。
6.2恢复重建规划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或开展恢复重建规划基础性工作,为国务院制定恢复重建规划提供依据;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灾区县人民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6.3恢复重建实施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由灾区乡(镇)人民政府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1)地震灾害发生后,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核查灾情,建立因灾受损房屋台账。乌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当组织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2)乌恰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受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结合房屋受损情况评估结果和自治区、自治州下达乌恰县的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按照相关要求,下达恢复重建补助资金。(3)乌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局、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电力和金融等部门负责统筹做好灾区学校、医院、福利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运输、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4)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以工代赈、贷款优惠、政策扶持等多种途径解决。乡(镇)人民政府对灾后恢复重建要简化手续,特事特办,并积极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5)乌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受损房屋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6)乌恰县自然资源局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协调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做好恢复重建搬迁新址点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7)恢复重建结束后,由乌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工作组,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等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县人民政府。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乌恰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与管理,提供必要支持保障。县、乡(镇)应急管理、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本行业应急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发挥骨干力量作用。进一步健全军地(兵地)协调联动机制,发挥驻地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边境管理大队应急救援突击力量的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供电、供水、排水、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组织各方面社会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和志愿者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强化灾情信息员队伍建设,加强队伍管理和培训,建设灾情速报平台,拓展灾情获取和信息报送渠道,提高地震灾情获取能力。加强地震应急人才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研判、灾害紧急救援、损失评估、地震烈度判定等人才保障。加强地震现场专业工作队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和装备。
7.2技术保障乌恰县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做好技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实现上下贯通,互联互通,确保震时指挥应急高效。
7.3物资与资金保障乌恰县县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抢险救灾必需的生活救助物资、抢险救援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专用物资的储备、供应。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装备的生产、供给,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乌恰县财政局负责及时安排、拨付抢险救灾补助资金和灾区救济补助资金,积极争取自治区财政支持。
7.4避难场所保障各乡(镇)党委、政府将应急避难场所纳入城乡规划,建设必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合理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加大经费保障,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正常使用。
7.5机制保障乌恰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克州公路管理局乌恰县分局等建立健全公路等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7.6演练、培训与宣传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地震应急演练计划,定期开展实战演练、桌面推演。机关、医院、企事业单位和社区(村)基层组织等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学校每年组织学生开展地震紧急疏散演练。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示范学校和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宣传、应急、教育等部门密切配合,广泛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应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8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8.1应对有感地震事件当乌恰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有感地震后,乌恰县地震监测中心及时核实情况,迅速向乌恰县党委、县人民政府报告震情,通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自治州地震监测中心的震后趋势判定意见,及时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宣传地震知识,做好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的准备,同时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和交通疏导,维护社会稳定。视情由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地震监测中心组织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地震现场调查。
8.2应对地震传言事件乌恰县境内出现地震传言,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时,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地震监测中心及时将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报告乌恰县党委、人民政府,乌恰县党委宣传部、人民政府新闻办、网信办、乌恰县应急管理局、乌恰县公安局、地震监测中心根据情况组织分析传言起因,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平息地震谣言、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8.3应对毗邻地区地震灾害事件毗邻地区地震对乌恰县造成震灾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时,根据初步判定的震情、灾情,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地震监测中心建议乌恰县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指挥、部署和实施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8.4应对国外地震灾害事件邻国地震事件是指周边国家发生地震灾害,对乌恰县境内造成影响的地震事件。(1)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地震监测中心及时向乌恰县人民政府报告地震震情、对乌恰县造成的影响情况。(2)受波及影响的边境邻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乌恰县人民政府,并负责做好游客、商家和受灾群众的避震避险、撤离、临时安置工作。(3)乌恰县党委宣传部、网信办、人民政府新闻办、外事办、应急管理局、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等部门及时了解境外灾情、国际社会舆情和响应等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按照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组织实施应对处置工作。(4)地震造成乌恰县境内建筑物破坏和人员伤亡时,乌恰县人民政府和邻近震区的县(市)人民政府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并根据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9预案管理
9.1预案编制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地震监测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预案,报乌恰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完善本预案。县应急管理局、地震监测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后实施,并报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地震监测中心备案。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制订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印发实施,并报同级应急管理、地震监测中心备案。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及居民(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化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应急管理局、地震监测中心备案。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相对应的支撑性文件,细化工作流程和任务清单。
9.2预案演练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抗震救灾演练制度,根据预案规定和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贴近实际、形式多样、广泛参与的应急演练。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地震监测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乌恰县地震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乡(镇)地震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部门预案由牵头部门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自救互救演练,居民(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避险疏散演练。
9.3预案评估与修订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地震监测中心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完善本预案。乌恰县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地震监测中心提出修订建议。当出现《乌恰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情形时,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地震监测中心应及时组织开展预案修订。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解释本预案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0.2预案解释本预案由乌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5月18日印发的《乌恰县地震应急预案》(恰政办发〔2020〕1号)同时废止。
附件:1.乌恰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工作单位主要职责
2.乌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附件1
乌恰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工作单位主要职责
乌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是乌恰县抗震救灾组织指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抗震救灾各项工作顺利完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乌恰县党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宣传工作,按照乌恰县党委统一部署,统筹指导地震灾害的相关信息发布,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审核并统一对外发布抗震救灾新闻通稿,管理媒体抗震救灾新闻报道,牵头稳妥做好重大舆情处置工作。
乌恰县党委统战部:负责协调处理抗震救灾中涉及民族、宗教、侨务等相关事务。
乌恰县政法委综治中心(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负责连线灾区视联网会议系统,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时实联通,指导抗震救灾工作,并协助公安局做好社会治安维护工作。
乌恰县党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开展舆情监测、收集、分析研判,加强舆情管控,强化涉及抗震救灾网络舆情引导,协助开展防震减灾救灾宣传教育。
乌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防震减灾救灾工作纳入乌恰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重大防震减灾救灾建设项目,协调有关部门落实项目建设资金;负责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管理工作,落实有关运用计划指令;协调、调度应急储备物资,负责配合调度成品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保障灾区能源需求;组织编制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乌恰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学生开展防震减灾救灾知识的宣传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工作;负责指导灾区教育部门组织在校师生的抢救,配合有关部门转移安置受灾师生,恢复学校正常教育秩序,协调指导做好校舍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乌恰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和灾区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确保救灾救援等工作的通信畅通。负责灾区急需救灾物资的运输组织协调;负责指导灾区工业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损毁厂房等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县工业受灾情况;加大科技投入力度,为乌恰县防震减灾救灾工作提供科技支撑,协调疆内、外相关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防震救灾新技术新装备的研发,推进防震减灾类科技创新成果转移转化,向社会普及防震减灾救灾科技知识;负责灾区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保供工作;组织跨地区应急生活必需品调运,按程序启用县级储备,稳定市场;负责组织和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抗震救灾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应急商品、物资的进口。
乌恰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维护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做好道路交通疏导,保障安全畅通,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等措施;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和救助工作,依法打击涉灾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乌恰县民政局:负责制定受灾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的长效机制,指导灾区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及因灾死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协助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乌恰县司法局:参与防震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参与防震减灾救灾相关立法和修订,负责组织指导所辖单位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乌恰县财政局:安排、拨付并监管使用抗震救灾资金,及时向自治州财政局申请地震灾害援助及灾后重建补助等专项资金。
乌恰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灾区的基础地理信息、现状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资料和快速判定分析结果,协助开展地震引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和有关部门组织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控和紧急处置;组织开展震后地质灾害隐患排查,防范次生地质灾害发生;组织救援队伍对森林草原火灾开展扑救;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
克州生态环境局乌恰县分局:提供灾区重大环境风险源分布信息,组织开展灾后环境应急监测和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指导灾区做好因地震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乌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灾区处置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的安全隐患,开展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应急鉴定、震后评估等工作;指导灾区做好供水、供电供应,指导灾区城市燃气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抢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灾区震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开展。
乌恰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运力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的优先运输,以及转移受灾群众的车辆保障;协助动态监控和紧急处置公路地质灾害险情,组织指导抢修受损交通公路设施。
乌恰县水利局:负责检查灾区农村区域饮用水源,保障灾区供水安全;组织开展水情监测及水利工程安全防范,协助开展地震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和水利工程排险除险等工作,指导震损水利设施修复工作。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供应。
乌恰县畜牧兽医局:负责畜牧业受灾损情况的统计报告,指导畜牧业救灾和灾后复产,协调组织灾区畜牧业抗震救灾应急饲料工作,保障受灾期间畜牧产品的供应。
乌恰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协助做好旅游景区及游客的应急救援、境外旅游团队人员安置工作,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行业从业人员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普及避险自救技能,组织协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宣传报道,组织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应急抢修恢复重建工作。
乌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灾区紧急医学救援、灾后疫情防控、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负责灾区饮用水卫生监测、监督工作;负责卫生健康系统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指导、监督等工作。
乌恰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乌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指导协调全县防震减灾工作,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制定全县应急物资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开展地震应急预案演练,接受、安排州外派遣的地震救援队伍,指导协调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应急物资调拨、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和灾民生活救助等地震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指导监督管理救灾款物分配和发放,组织指导地震灾害调查评估,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督促指导地震灾后生产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
乌恰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抗震救灾工作中对外交流协作、外援物资等相关涉外事务。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服务保障工作;协助做好救灾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大灾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力度,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协助做好防震减灾救灾相关标准制定工作。
乌恰县气象局:负责灾区气象监测服务;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提出灾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建议。
乌恰县地震监测中心:负责乌恰县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县防震减灾工作,组织编制乌恰县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协助做好乌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地震监测、预警、预报以及速报;组织开展地震现场观测、余震监测、烈度评定、震情分析会商,提供震后趋势判定意见;负责地震灾害风险调查评估与地震灾害预测预防;负责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参与地震应急救援,收集汇总震情、灾情,配合发布抗震救灾信息,开展地震现场科学考察,联合开展地震灾情调查、灾害损失评估、震后危险房屋鉴定和舆情应对;协助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乌恰县团委:引导青年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并加强对防震减灾救灾工作的宣传。
乌恰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配所接收捐赠款物;参与灾区救灾、人道救助、灾后重建和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等工作;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
乌恰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人员开展搜救;抢救埋压的重要设备、物品、档案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参与危房排险和执行特殊救援任务。
乌恰县各保险公司:负责做好灾区保险理赔和给付工作,加强相关监督。
国网乌恰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指挥公司供电营业区域内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和保障电力供应。
克州公路管理局乌恰县分局:负责乌恰县行政区域内各类道路维护保养,保障震时道路畅通和应急物资的运输以及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的其他工作任务。
武警乌恰中队:负责做好领导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协助灾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转移危险区群众。
边境管理大队:负责组织协调境内部队、民兵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协助灾区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附件2
乌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乌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由乌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急管理局)牵头,地震监测中心、公安局、政法委综治中心(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边境管理大队、武警中队、消防救援中队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履行信息汇总、牵头统筹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办理乌恰县人民政府、乌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事项;协助指挥长(副指挥长)安排抗震救灾期间全面工作;协调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各工作组的地震应急工作;负责抗震救灾指挥部与乌恰县各有关单位的联系。
二、抢险救援组。由乌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地震监测中心、武警乌恰中队、乌恰县消防救援大队、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三、生活保障组。由乌恰县应急管理局牵头,乌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科技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民政局、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震区乡(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支援灾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四、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由乌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乌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科技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十字会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后送;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保障灾区群众饮食、用药安全,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心理服务与援助。制定实施灾区传染病疫情防治方案,根据当地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疫病防控。
五、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乌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商务科技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应急管理局、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乌恰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克州公路管理局乌恰县分局、金融部门、国网乌恰县供电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抢修维护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现金供应、防洪、通信、资金支付清算和汇划、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定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六、监测评估组。由乌恰县地震监测中心和应急管理局牵头,乌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科技和信息化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气象局、各保险公司、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做好灾区气象监测服务,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提出灾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建议;对地质灾害和山洪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地面塌陷等险情,及时提出有效防范措施建议,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必要时协助当地政府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震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震区范围、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评估地震灾害损失,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七、社会治安组。由乌恰县公安局牵头,乌恰县党委宣传部、政法委综治中心(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民政局、司法局、边境管理大队、武警乌恰县中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视频连线灾区,协助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和重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严厉打击趁灾盗窃、抢劫、诈骗、哄抢公私财物,破坏电力、通讯设备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提升重点单位、重点场所周边巡控力度,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基础设施抢修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全力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八、救灾捐赠与外事协调组。由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和外事办牵头,民政局、商务科技和信息化局、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按有关规定,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救灾捐赠,接受和安排国外救援队伍入境,协调救援行动,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
九、恢复重建组。由乌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牵头,教育局、商务科技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克州生态环境局乌恰县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司法局、自然资源局、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气象局、地震监测中心、红十字会、克州公路管理局乌恰县分局、国网乌恰县供电公司、金融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对受灾地区的基础设施、道路、居民住房、学校、工矿商贸企业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定科学恢复重建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十、新闻宣传组。由乌恰县党委宣传部牵头,乌恰县党委网信办、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外事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地震监测中心、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等参加。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附件:1.乌恰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工作单位主要职责
2.乌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乌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下载地址:乌恰县地震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