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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恰县财政局(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索  引  号 K45899617/2024-02427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乌恰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4-07-02 18:58
名        称 乌恰县财政局(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财政局

乌恰县财政局(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健全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经乌恰县人民政府授权由乌恰县财政局(国资委)(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中由国资委和受托监管部门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健全规范合理的薪酬分配制度,增强激励约束作用,强化企业负责人责任,激发企业发展活力。

(二)坚持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管理制度,严格规范组织任命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三)坚持统筹兼顾。健全企业负责人薪酬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的收入分配机制,形成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不同类别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四)坚持政府监管和企业自律相结合。强化行政、社会和内部监督,建立管理规范、约束有力、公开透明、监督有效的企业负责人薪酬监管体制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国资委签订《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由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开展经营业绩考核。

(二)按照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三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行了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三)企业内部基础管理规范,财务核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四)已建立健全财务、审计、法律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机制。

第二章薪酬构成、确定及支付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年度薪酬、任期激励收入两部分构成。其中:年度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构成。

第六条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不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基本年薪根据基本年薪基数和基本年薪调节系数确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计算公式为:

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基本年薪基数×基本年薪调节系数

基本年薪基数以乌恰县统计部门公布的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准。基本年薪调节系数在对企业资产、人员等规模指标加权计算的基础上,参考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2。

第七条绩效年薪是与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计算公式为:

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最高不超过2。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主要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及企业资产总额、净利润、上缴税费、从业人员等规模、效益、经营成果因素计算确定,最高不超过1.5(附件1),每年核定一次。

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分配系数为1,其他负责人的薪酬由企业根据其任职岗位、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等因素,建立健全对其他负责人的考核机制,并依据考核结果,按主要负责人薪酬的0.6至0.9倍确定,平均不超过0.8,合理拉开差距。

第八条任期激励收入是与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3年为一个业绩考核任期,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计算公式为:

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内年度薪酬之和×任期考核评价系数

任期考核评价系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任期考核结果确定,最高不超过0.3。

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期激励收入分配系数为1,其他负责人的任期激励收入由企业根据其任期内年度分配系数,按主要负责人任期激励的0.6至0.9倍确定,平均不超过0.8,合理拉开差距。

第九条企业按照国资委核定的薪酬分配方案支付负责人薪酬。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视上年不同考核结果,实施按月支付。其中:上年度考核结果为A级的,按上年度绩效薪酬的50%预支付;上年度考核结果为B级的,按上年度绩效薪酬的40%预支付;上年度考核结果为C级的,按上年度绩效薪酬的30%预支付;上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E级的,不得预支付;其余部分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确定的薪酬结果,在考核年度发放。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结束后,按照先考核后兑现原则,采取延期两年支付形式,第一年支付50%,第二年支付50%。

第十条新成立企业,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绩效年薪按年底考核结果一次性兑现。

第三章薪酬管理

第十一条监管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纳入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国资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指导监管企业编制、执行工资总额预算,依法调控监管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

第十二条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原则上,企业实现当年盈利或任期盈利方可兑现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如有特殊情况,参照乌恰县财政局(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附件3执行。

第十三条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决算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暂缓兑现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待保留意见明确定性后决定是否兑现;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决算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不兑现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

第十四条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十五条除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另有规定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国资委核定的薪酬标准和按规定进行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货币化改革取得的收入之外,领取其他任何形式的货币性收入及实物奖励。

第十六条企业负责人在考核年度和任期内职务变动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因工作需要经组织安排发生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工资关系不再保留在原企业,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三)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但工资关系按规定保留在原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基本年薪参考本企业同岗位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确定,除按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外,不再领取绩效年薪。

(四)因个人原因离开原岗位的,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第十七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符合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规定的货币性收入,由企业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企业负责人薪酬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在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十八条企业负责人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应至少保存15年。

第二十条企业自收到国资委年度考核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负责人薪酬手册》(附件2),连同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报国资委,由国资委审核汇总后报乌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四章统筹规范福利性待遇

第二十一条企业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以及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二条企业为企业负责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企业负责人工作所在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二十三条企业负责人按照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当期缴费计入企业负责人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企业按照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负责人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统筹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企业负责人享受的符合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规定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情况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报国资委备案。

第五章薪酬监督

第二十六条国资委将审核确定的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企业应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将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福利性待遇等纳入司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民主监督。

第二十七条企业负责人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薪、超标准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扣回或追索违规所得收入,并按有关规定,给予或建议给予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二十八条企业负责人因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其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的扣回或追索扣回,按照《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直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克政办规〔2020〕1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企业负责人因其他违纪违规等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组织处理及司法追究的,按照下列情况和标准扣回或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一)党纪处分

1.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扣回企业负责人当年绩效年薪的30%;

2.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扣回企业负责人当年绩效年薪的50%;

3.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自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之月起,停止发放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扣回或追索扣回企业负责人当年绩效年薪的100%,扣回或追索扣回当期的全部任期激励收入;企业根据具体情况,重新确定其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二)政务处分

1.受到警告的,扣回企业负责人当年绩效年薪的15%;

2.受到记过的,扣回企业负责人当年绩效年薪的30%;

3.受到记大过的,扣回企业负责人当年绩效年薪的50%和当期任期激励收入的50%。

4.受到降级、撤职、开除的,自处分之月起,停止发放原岗位、原职务的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扣回或追索扣回企业负责人当年绩效年薪的100%,扣回或追索扣回当期的全部任期激励收入;企业根据具体情况,重新确定其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三)组织处理

1.受到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谈话提醒等处理的,扣回企业负责人当年绩效年薪的10%;

2.受到诫勉谈话的,扣回企业负责人当年绩效年薪的15%;

3.受到停职处理的,自停职之月起,停止发放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扣回企业负责人当年绩效年薪的50%;企业根据具体情况,重新确定其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4.受到组织处理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的,自调离工作岗位、降职之月起,停止发放原岗位、原职务的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扣回或追索扣回企业负责人当年绩效年薪的70%和当期任期激励收入的50%;企业根据具体情况,重新确定其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5.受到责令辞退、免职、除名处理的,自辞退、免职、除名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扣回或追索扣回企业负责人当年绩效年薪的100%,扣回或追索扣回当期的全部任期激励收入;企业根据具体情况,重新确定其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四)受到司法追究的,自司法追究之月起,停止发放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追索扣回适用于已离职和退休的企业负责人。

对同一事项、同一负责人的薪酬扣回或追索扣回,按照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组织处理、司法追究扣回薪酬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合并执行。

对造成给予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或司法追究的事项,有关部门给予了罚款处罚的,扣回或追索扣回薪酬时,扣除有关部门的罚款数额。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国资委授权企业董事会,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完善经理层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合理确定薪酬水平,加强薪酬管理。

第三十一条企业负责人中职业经理人的薪酬结构和水平,由董事会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报国资委备案。同时,对职业经理人实行契约化管理,加强和完善业绩考核,建立退出机制。

第三十二条企业要进一步深化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制度改革,健全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及正常调整机制,规范企业内部分配行为,合理拉开内部工资分配差距。对收入过高的企业,严格实行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落实对所出资企业的出资人职责,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收入分配制度健全、程序规范、结果合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乌恰县财政局(国资委)负责解释。

附件:监管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表

      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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