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2-01041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文旅局 | 发布日期 | 2022-05-10 12:19 |
| 名 称 | |||
| 文 号 | 〔〕(乌)文综罚字〔2022〕F-000001号 | 有 效 性 | |
| 来 源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 ||
当事人:乌恰县小丫书屋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3024MA77BGPK21
法定代表人:赵炳超
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乌恰县乌尔多社区大拇指商业街1-21号门面
2022年04月02日21时10分至2022年04月02日21时40分,乌恰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吐尔地比·吐尔逊(31090421001)、哈尼西阿依·居马力(文旅P04000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乌恰县小丫书屋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2022年新疆中考试题荟萃及详解内增新疆三年中考真题卷数学、语文、物理、英语、化学等共有55本教辅教材。执法人员,做出如下处理:1.《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一份;2.告知当事人到本单位接受调查询问,全过程执法人员执法仪进行记录,当事人赵炳超见证全过程。
乌恰县小丫书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违反了《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五十三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违规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
2022年4月13日收到内蒙古小年儿童出版社的鉴定证明,内容为:根据贵处发来的图书出版信息,经我核实《中考试题荟萃及详解》(英文、物理、数学、语文、历史2021年10月印刷)均为盗版图书,我社未出版过新疆专版类教辅图书。
2022年4月18日办案人员对法人赵炳超进行了调查询问,其承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事实。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通过核查乌恰县小丫书屋从乌鲁木齐博学书店进的图书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乌恰县)文综检(勘)字〔2022〕C-000393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取证图片;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一份;4、乌恰县小丫书屋营业执照复印件;5、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6、乌恰县小丫书屋负责身份证复印件1份;7、进货单一份;8、鉴定证明。
以上证据合法有效,充分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具体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因当事人违法所得,故不予没收,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非法财物:55本。
本局依法向负责人送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乌)文综罚告字〔2022〕F-000001号一份,告知其拟处罚内容并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截至5月5日,其表示对与拟处罚内容没有意见,不要求陈述、申辩。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恰县人民政府或者克州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乌恰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2年5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