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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乌恰县城市热力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2-05-02 19:19 来源:乌恰县住建局 阅读:

一、出台背景

随着我县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日益凸显,使供热与收费、采暖与交费的主体错位,供热、用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清晰,导致大量的供热纠纷,不仅影响到安全正常供热,而且严重影响了供热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为保障乌恰县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维护供用热力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制作过程

按照县委、县政府相关工作安排,一是由县住建局牵头起草制定《乌恰县城市热力管理办法》;二是征求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政协、人大、电子政务、供电公司、司法局、公安局、乌恰镇镇政府、乌恰县供排水公司、文旅局、财政局、宝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各社区、安居物业、晨光物业、环保局、规划局、环卫队、人社局、国土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纪委监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相关单位意见建议;三是住建局结合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建议,提交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召开听证会议,对起草该办法进行了研究、讨论、修改确定,整理汇总并提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四是提交司法局做好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工作。

三、主要依据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乌恰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章五十八条:

设施管理、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下列方式承担:

(一)用户室内部分或者用户单独使用的部分,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二)区分所有权建筑物以内公用部分,由该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分担;

(三)用户的整栋楼内系统的维护、更新、改造工程,应由企、事业单位、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热力企业提出维护、更新、改造设计方案,经热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再委托有资质企业进行实施,维护、更新、改造费用由整栋楼用户自行承担或申请维修资金解决,热力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监督工作。

(四)公共管网系统在更新、改造过程中,用户进户供回管发生改变时,用户应当积极配合及时自行调换进户供回管过滤阀位置,确保正常用热。

(五)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部分,由供热单位承担。

供热管理、城镇供热采暖期为10月15日起至次年4月15日为一个采暖期,县人民政府根据天气情况可以决定提前供热和延期停热,供热企业必须执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

供热企业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的因素以外,应当保证用热户昼夜室内温度不低于18℃,室温是否达到标准由热力行政主管部门或供热企业进行测定,测定室温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测温记录经用户签字后建档。经测量,如供热温度达不到标准的,属于供热企业原因的,供热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因供热纠纷或者其他原因对测量温度有异议的,供用热双方可申请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测量。

停通暖管理、凡办理新入网、停暖、恢复供暖的用户应在每年5月1日至9月15日期间,在供热企业办理相关手续,逾期者供热企业不予受理,办停暖手续需一年一申请办理。未按时办理续停暖手续者,视为正常用暖。

1、采用分户控制供热(并联)系统的用户(需整个供暖期内房屋确实无人居住的)在不影响其它用户正常用热的前提下,可申请停止用热,但应在供热期开始前三十日向供热企业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同时需缴纳房屋建筑面积采暖费总额50%的基本热费。整栋建筑内含有未出售的空置房,由开发商或建设单位缴纳房屋建筑面积采暖费总额50%的基本热费。

2、楼屋顶层用户,在正常供暖情况下,而室内温度仍不达标的,经多次维修没有效果的,可以申请停暖,自行采用清洁能源,安全供暖。停暖后,每个采暖期缴纳房屋建筑面积采暖费总额30%的基本热费。

区域内热费缴纳的时间为当年采暖期开始前至次年4月15日,超过期限视为逾期。逾期不缴纳的,经营者可以自行或者通过物业管理委员会催缴,可按照迟交每日收取房屋全部热费2‰的滞纳金,滞纳金上限不得超过应缴热费本金的金额,也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

政策解读主体:乌恰县住建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

第一责任人:王建新

日常解读人:韩雨薇

联系电话:0908-462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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