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印发〈乌恰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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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恰县财政局《关于印发〈乌恰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已于7月25日正式实施(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作如下解读:
一、《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为推动乌恰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加快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促进农业节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水厅(2019)177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新财规〔2021〕17号)、《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克政办发〔2017〕192号)、《关于印发乌恰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恰政办发(2021)17号)、《关于印发乌恰县2021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计划的通知》(恰政办发(2021)18号)等相关制度规定和要求,结合乌恰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管理办法》的制定,是对已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域的国有水管单位在水权定额内运行维护成本给予部分补贴;所称节水奖励,主要指对采取节水措施、节水成效显著的用水主体或供水组织,在水权定额内用水节约部分予以奖励。
二、起草过程和起草依据
在起草《关于印发〈乌恰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恰财字规〔2022〕3号)〉的通知》的过程中,我们充分借鉴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水厅(2019)177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新财规〔2021〕17号)、《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克政办发〔2017〕192号)等,同时也充分考虑到了乌恰县实际情况,经主要领导,组织相关行业部门集中进行了会审、研究与讨论,最终形成了《关于印发〈乌恰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管理办法》的起草依据主要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水厅(2019)177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新财规〔2021〕17号)、《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克政办发〔2017〕192号)、《关于印发乌恰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恰政办发(2021)17号)、《关于印发乌恰县2021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计划的通知》(恰政办发(2021)18号)等文件。
三、《管理办法》内容解读
《管理办法》共六个部分,对制定办法的依据背景、资金使用基本原则、精准补贴的范围、节水奖励的范围、资金的监管、附则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1.《管理办法》明确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的补贴范围,补贴申请流程及补贴发放方式等
2.《管理办法》规定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的范围使用的具体范围和不能使用范围。
3.《管理办法》推动乌恰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加快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促进农业节水。
5.《管理办法》规定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要专款专用不等挪用,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6.《实施细则》细化了相关部门的责任分工,结合乌恰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情况,对各部门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强调压实各方责任。
四、出台形式
参照新疆财政厅、自治州财政局有关文件发布的形式,《关于印发〈乌恰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以文件发布,并在乌恰县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挂网公开。
政策解读主体:乌恰县财政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
第一责任人:海军
日常解读人:郭北娜
联系电话:0908-4623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