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恰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3-00439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2-07-25 16:39 |
名 称 | |||
文 号 | 恰财字规〔2022〕3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来 源 | 乌恰县财政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节水奖励、精准补贴机制,促进农业节水,《乌恰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乌恰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
乌恰县财政局 乌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乌恰县水利局
2022年7月2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乌恰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加快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促进农业节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水厅〔2019〕177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新财规〔2021〕17号)、《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克政办发〔2017〕192号)、《关于印发乌恰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恰政办发〔2021〕17号)、《关于印发乌恰县2021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计划的通知》(恰政办发〔2021〕18号)等相关制度规定和要求,结合乌恰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改革实施区域内,从骨干工程、田间工程到末级渠系农田水利设施均已配套完善,且安装有计量设施的农田水利项目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精准补贴,是指已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域的国有水管单位在水权定额内运行维护成本给予部分补贴;所称节水奖励,主要指对采取节水措施、节水成效显著的用水主体或供水组织,在水权定额内用水节约部分予以奖励。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用水主体,主要指不同用水规模的农民用水户、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用水协会)以及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供水组织主要指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管护组织。
第五条农业供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用水定额(水权总量)按克州农业灌溉用水定额并结合乌恰县实际农业灌溉用水量执行。
第六条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标准按年度或灌溉亩次动态调整,并与调价幅度、节水成效、财力状况等匹配。补贴和奖励规模实施总量控制,单元管理,收支统筹,同时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保障长效机制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七条实施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原则;
(二)价补相适、以收定支、量力而行、公平与效益相结合原则;
(三)调价幅度、节水成效、财力状况等相匹配原则;
(四)对象明确、标准清晰、程序规范、群众认可原则。
第三章精准补贴
第八条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
第九条县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补贴标准和资金规模,报县发改、县财政部门审核,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列入财政预算。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县水利局可根据精准补贴工作开展情况,以年度为单位调整补贴标准。
第十条精准补贴的对象主要为国有水管单位,主要用于弥补国有供水单位供水成本。
第十一条对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补贴:
(一)农业水价未调整到位;
(二)用水台账不健全,组织管理不规范;
(三)其他不宜补贴的情形。
第十二条精准补贴资金兑付流程为国有水管单位向县水利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供水台账等相关资料,水利局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县财政局兑付精准补贴资金,精准补贴资金的兑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原则上精准补贴资金当年一次性兑付完毕。县水利局、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农业农村局对上年度精准补贴资金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下年度补贴各管水主体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节水奖励
第十三条节水奖励应按照“节奖超罚”模式运作,对采取节水措施、节水成效显著的用水户或供水组织,实际灌溉用水量低于水权定额部分给予奖励;对超出水权定额部分,按物价部门核定价格累进加价收缴水费。
第十四条节水奖励对象主要为积极推广应用工程节水、管理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实现农业节水的用水主体。奖励对象主要为农村基层用水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
第十五条奖励标准依据定额用水量与实际用水量之间的节约水量,同时要综合考虑水权交易、回购、资金筹集、节水规模等因素综合确定。节水奖励可采取资金奖励、水权回购、节水设施购置奖补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对于以下情形之的,不得给予奖励:
(一)未发生实际灌溉;
(二)因种植面积缩减或者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的用水量下降;
(三)用水台账不健全,组织管理不规范;
(四)其它不宜奖励的情形。
第十七条奖励资金兑付流程为由奖励对象向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提出申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审核汇总,乡(镇)政府全面公示,报县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审核,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财政局兑付节水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的发放按照现行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程序执行,采用“一卡通”方式发放资金,原则上奖励资金当年一次性兑付完毕。
第五章资金监管
第十八条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以水权转让费、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和水资源费为主,统筹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等多种资金来源,不足部分通过财政补助资金予以解决。要充分利用金融支持水利发展相关政策,用更加灵活有效的创新方式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中。
第十九条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业水价改革区域内的水利设施和设备的维修养护,用水计量设施设备配置等,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和移民、城市景观、财政全额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等,以及其他与水价改革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各补贴、奖励申请主体(组织)应建立用水管理,水费收支,维修养护支出、奖补管理资金等台账,不断提高综合用水管理水平和财务管理能力。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要专款专用,并主动配合县财政、水利、发改、农业农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群众监督。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公示制度,定期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县审计、财政、水利、农业农村部门要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发展和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