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克州定点医药机构准入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4-02101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24-08-06 10:50 |
名 称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来 源 | 医疗保障局 |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克州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确保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药机构纳入医疗保障定点协议管理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新医保发〔2024〕5号)规定,结合克州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疗保障精细化管理,发挥医药机构市场活力,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药品服务。
二、评审程序
(一)初评。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受理医药机构申请资料开展初评。县(市)医疗保障局将初评符合条件的受理医药机构申请资料和初评报告,在8月10日前报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基金医药监管科。
(二)评审。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考虑参保服务对象数量、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分布、服务保障能力,确定克州辖区需实地开展评审的医药机构名单,开展实地评审。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张瑛克州医保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副组长:木合塔尔·木沙克州医保局局长
艾尼瓦尔·艾木如拉克州医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迪丽热巴·吾斯曼克州医保局党组成员、事业发展中心主任
成员:刘文兴州医保局办公室主任
魏超阿图什市医保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陈双喜阿克陶县医保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甫拉提·托合达洪乌恰县医保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梁振海阿合奇县医保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木合旦江·木太州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稽核和档案力甫中心负责人
比卡玛丽·比哈西州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结算中心负责人
王袁竹州医保局基金医药监管科负责人
潘杰州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征缴中心负责人
李春红州医疗保险基金监管事务中心副主任
雷江山州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干部
克州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审工作。
自治州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设2个小组,分别对申请克州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进行评审。自治州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设评审小组协助各县(市)区域内定点医药机构进行评审。
第一组:负责评审阿图什市、阿合奇县申请定点医药机构。
组长:艾尼瓦尔·艾木如拉
副组长:刘文兴
成员:魏超、梁振海、木合旦江·木太力甫、王袁竹、潘杰。
第二组:负责评审阿克陶县、乌恰县申请定点医药机构。
组长:木合塔尔·木沙
副组长:迪丽热巴·吾斯曼
成员:陈双喜、甫拉提·托合达洪、比卡玛丽·比哈西、李春红、雷江山。
3.评审时间:2024年8月10日至8月31日。
4.评审方式:实地评审。
(三)评审标准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县(市)上报的申请定点医药机构根据评分标准开展赋分(评分标准详见附件2-3),原则上评分80分(含80分)以上的定点医药机构按要求列为拟准入名单。
三、评估程序
1.克州医保局联合各县(市)医保局组织对区域申请定点医药机构进行一次性评审,评审结果上报克州医保局党组(局)会议确认、公示、无异议后,下发定点医药机构文件,将确认定点医药机构名单进行公告。
2.在确认定点医药机构名单后,由各县(市)医保局签订定点医疗服务协议。
3.各定点医药机构在协议签订后,办理完医保结算网络专线接口改造相关事宜。
附件1:克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评估评分标准
附件2:克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评估评分标准
克州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