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交通运输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单位名称 | 抽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适用对象 | 比例和频次 |
1 | 交通局 | 权限内涉路施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颁布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第六款:(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第七款:(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涉路施工工程 | 随机抽查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 每月一次 |
2 | 交通局 | 公路用地范围内设计公路标志以外其他标志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颁布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公路用地范围内设计公路标志以外其他标志 | 随机抽查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 每月一次 |
3 | 交通局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它可能损坏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颁布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它可能损坏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 | 随机抽查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 每月一次 |
4 | 交通局 | 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进行爆破作业及其危及公路(桥梁)安全活动的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颁布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 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进行爆破作业及其危及公路(桥梁)安全活动 | 随机抽查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 每月一次 |
5 | 交通局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颁布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 超限运输车辆 | 随机抽查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 每月一次 |
6 | 交通局 | 擅自占用公路、擅自挖掘公路、公路用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1998年1月1日实施)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7月1日实施)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占用公路、擅自挖掘公路、公路用地 | 随机抽查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 每月一次 |
7 | 交通局 | 未经同意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未经同意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1998年1月1日实施)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未经同意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未经同意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 随机抽查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 每月一次 |
8 | 交通局 | 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1998年1月1日实施)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 随机抽查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 每月一次 |
9 | 交通局 | 在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1998年1月1日实施)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1日实施)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大中型公路桥梁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不得进行挖砂、采石、取土、采矿、倾倒废弃物、爆破及其他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动 | 在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 | 随机抽查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 每月一次 |
10 | 交通局 |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7月1日实施)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 随机抽查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 每月一次 |
11 | 交通局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1998年1月1日实施)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 随机抽查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 每月一次 |
12 | 交通局 |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1998年1月1日实施)第七十六条:(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7月1日实施)第六十条第(一)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随机抽查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 每月一次 |
13 | 交通局 |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利用公路边沟灌溉农田、排放污物 |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利用公路边沟灌溉农田、排放污物 | 随机抽查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 每月一次 | |
14 | 交通局 |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1998年1月1日实施)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1日实施)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抛弃、散落物品、滴漏、流淌液体、拖刮路面或者摆放石块、木料等障碍物,尚未对公路造成损害或不足以影响交通安全的,责令予以清除;造成公路损害或足以影响交通安全的,除依法赔偿路产损失外,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倾倒垃圾、冰雪、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放牧牲畜、利用公路边沟灌溉农田、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在公路上行驶车辆,不得抛弃、散落物品,不得滴漏、流淌液体或拖刮路面。车辆因故障等原因需在公路上停放的,应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禁止以摆放石块、木料等障碍物方式设置警示标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7月1日实施)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 | 随机抽查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 每月一次 |
15 | 交通局 |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 |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 | 随机抽查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 每月一次 | |
16 | 交通局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1998年1月1日实施)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 | 随机抽查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 每月一次 |
17 | 交通局 | 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1998年1月1日实施)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三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 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 随机抽查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 每月一次 |
18 | 交通局 | 擅自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1998年1月1日实施)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擅自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随机抽查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 每月一次 |
19 | 交通局 | 擅自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7月1日实施)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 擅自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 随机抽查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 每月一次 |
20 | 交通局 |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1998年1月1日实施)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7月1日实施)第六十二条: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 随机抽查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 每月一次 |
21 | 交通局 | 改建、扩建、翻建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建筑物、构筑物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7月1日实施)第六十二条: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第七项:(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改建、扩建、翻建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建筑物、构筑物 | 随机抽查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 每月一次 |
22 | 交通局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7月1日实施)第六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 | 随机抽查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 每月一次 |
23 | 交通局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1日实施)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改建、扩建、翻建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本办法实施前的建筑控制区管理,按照国务院《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建筑控制区内原有的合法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改建、扩建、翻建;根据公路建设或安全通行的需要必须拆除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补偿。第三款:本办法实施后建筑控制区的管理,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 随机抽查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 每月一次 |
24 | 交通局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1998年1月1日实施)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7月1日实施)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1日实施)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 | 随机抽查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 每月一次 |
25 | 交通局 | 擅自更新采伐护路林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7月1日实施)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擅自更新采伐护路林 | 随机抽查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 每月一次 |
26 | 交通局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超限、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1998年1月1日实施)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7月1日实施)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超限、车货总质量超限 | 随机抽查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 每月一次 |
27 | 交通局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质量超限未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1998年1月1日实施)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7月1日实施)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质量超限未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随机抽查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 每月一次 |
28 | 交通局 |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通行证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7月1日实施)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通行证 | 随机抽查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 每月一次 |
29 | 交通局 |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通行证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7月1日实施)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通行证 | 随机抽查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 每月一次 |